大洋泊车-立体车库厂家,投资,建设,运营,综合方案提供商 http://www.da-yang.net 大洋泊车是一家专注于智能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研发、规划、设计、制造、安装和维保,以及停车场投资、建设与运营等业务的企业。公司年产泊车能力达30万,已取得多项专利技术,值综合实力位居全国前列!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zh-CN hourly 1 https://www.s-cms.cn/?v=4.7.5 大洋专利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创新不停,专利不止。大洋泊车在提高自己,完善自己的过程中,不断的走科技创新之路。“大洋人”发扬“敢为天下先”的创新精神,截止目前已获得300多项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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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加盟大洋,共享未来万亿市场


>>>>全国停车现状

 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截至2019年6月,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4亿辆,其中汽车2.5亿辆,全国汽车保有量超过100万辆的城市共有66个,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8个。其中,汽车保有量超过200万辆城市29个超过300万辆城市11个,北京、成都超过500万辆。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机动车保有量猛增,特别是私家车数量的快速增长,使得我国城市停车难问题日趋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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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难问题亟需解决         立体车库需求井喷         催生万亿元市场空间


 今天,汽车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与日俱增的困扰——停车难

 在寸土寸金的城市中建设地面停车场是一种资源的浪费,更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单纯的通过增加平面停车面积是不科学也是不现实的。考虑未来发展需求,项目地建设机械式立体车库是非常有必要性的。从长远发展和经济效益来看,建设立体车库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是解决停车难题最为有效的途径。


>>>>大洋泊车立体车库项目

大洋泊车是一家专业从事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研发、规划、设计、制造、安装、维修保养和停车场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服务的一站式智能泊车解决方案供应商。


大洋泊车立体车库节省用地面积、充分利用空间、安全可靠、操作简便、外形美观、智能化程度高、能耗低、噪音小、安装方便。使用范围广,可适用于商场、医院、景区、小区物业、宾馆、酒店、企事业单位及大型公用停车场等多种场所。公司产品已行销国内各大城市,并出口欧洲、东南亚、中东及美洲地区。


公司依托领先的科研技术、卓越的品质、丰富的施工经验、科学合理的专业解决方案及完善服务保障体制,致力于提供建设智慧交通一体化解决方案。


项目优势



▌政策优势

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利好政策,加快推动城市停车场建设,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营造了和谐的政策环境,使得本项目极易推广。


▌市场优势 

国内车辆急剧增加,停车位紧缺,现今,全国停车位缺口已超7000万个,停车市场发展空间广阔,市场潜力巨大。


▌利润优势

 通过产品和有效的运营成本控制,保障合作伙伴获得极高的利润回报。


▌运营优势

专业团队全程协助,免费提供业务培训、技术指导、推广策划、项目设计等。


▌品牌优势

大洋泊车是中国历史悠久的立体车库品牌,生产实力居于全国同行业领先水平,专利数量截止目前近400余项,综合实力位于全国同行业前列。


▌产品优势

公司九大产品类型几十余款产品适合各种场所,充分满足市场需求。



大洋泊车作为立体车库的领航者,将以优越的品质、专业的技术、良好的口碑为您构筑财富优立方,共同携手合作,共同探寻绿色泊车新概念,开创城市停车新时代;共谋发展,共创美好明天。


立体车库行业商机无限


利润空间广阔


只需您在当有丰富人脉资源


无需投入,无需经验


用您的社会资源开启财富人生


期待与您合作 共享财富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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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荣誉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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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文化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大洋泊车企业文化

Enterprise Cultur

                                            


在泊车与停车场这个方圆之地

我们锐意进取 不断追求

小空间 大格局

空间有限 泊车无限


 企业精神:   团结、创新、敬业、奉献

 企业宗旨:   管理一流,技术一流,设备一流,人才一流,服务一流 

 经营理念:   合作、共赢、发展 

 产品理念:   细节决定成功、设计人性化、产品标准化

 创新理念:   专心、专业、专注

 服务理念:   以客户为中心 “客户的满意”永远是我们孜孜追求的目标


用智创造未来,用心服务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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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介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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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介绍

大洋泊车是一家专业从事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研发、规划、设计、制造、安装和维修保养,以及停车场投资、建设、运营等业务的企业。公司拥有科研楼36600平米、智能型车库生产车间20000平米、普及型车库生产车间78000平米,年产能力达30万泊位,已取得多项专利400余项。

综合实力

经过多年发展,大洋泊车依靠安全可靠、操作简便、外形美观、空间利用率高、安装方便、能耗低、噪音小等优势,逐步塑造起“大洋”品牌,产品已行销国内各大中城市,出口到欧洲、东南亚、中东及美洲等地区。大洋泊车销量成倍增长,业绩增长迅速,综合实力位居全国前列。

空间有限 ● 泊车无限

大洋泊车始终以现代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紧紧把握时代脉搏,始终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坚持“管理一流、技术一流、设备一流、人才一流、服务一流”的企业宗旨;以“团结、创新、敬业、奉献”为企业精神;“客户的满意”永远是我们孜孜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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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空间停车场设置及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相关市直部门:

  为常态化推进城区公共空间违规停车场整治工作,加强和规范公共空间停车场的设置与管理,提升停车服务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空间停车场设置及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  州  市  税  务  局                    福 州 市 城 乡 建 设 局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福 州 市 园 林 中 心

  2022年12月13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空间停车场设置及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公共空间停车场的设置与管理,提升停车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福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城区公共空间停车场的设置、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明确如下实施意见。马尾区、长乐区、福清市及其他县参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公共空间是指供居民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公共使用的室外空间,包括政府储备土地、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空间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储备土地、边角空地、高架桥下空间、未投入使用的道路等依法设置的短期内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以及结合公园、绿地、广场、水系治理项目等配建的永久社会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公共空间内通过土地公开出让方式建设的停车场项目,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基本原则

  鼓励充分利用公共空间设置停车场或停车泊位,优化停车场布局结构,提高城市空间利用效率,缓解停车难问题。公共空间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的建设管理应当遵循合理布局、统筹建设、规范管理的原则。

  三、职责分工

  市土发中心是四城区范围闲置储备土地(已收储在管的)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和监管的责任部门;市园林中心是市管公园绿地内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和监管的责任部门;市建设局是市管市政道路(含已供道路用地边角地、市管市政桥下空间)和水系治理项目内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和监管的责任部门,建成移交后由相应接收单位负责;其余城市公共空间停车场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空间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规划、公安交管、发改、市场监管、税务、建设、城管、园林中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各区政府落实城市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审批、建设、备案、办理营业执照、收费、管理等各项政策。

  四、主要内容

  (一)规划设置

  1.结合公园、绿地、道路、广场、水系及其他公共空间建设项目配建的永久社会公共停车场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停车场专项规划明确的位置、泊位数量等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可由公园、绿地、道路、广场、水系等项目业主结合项目同步建设。

  2.公共空间内待建土地、边角空地、高架桥下空间、未投入使用的道路等,可结合周边停车需求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部分边角地面积较小但确有停车需求的,可由属地政府会同自有用地权属单位沟通协商后结合建筑退距进行共建。

  3.如遇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公共空间停车场应服从调整。

  (二)方案审查

  1.结合公园、绿地、道路、广场、水系及其他公共空间建设项目配建的永久社会公共停车场,应结合市政项目总平面布局方案统筹考虑公共停车场出入口、交通组织、充电桩设置等要求。停车场设计方案应符合有关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并结合市政项目方案一并审查。

  2.公共空间临时停车场应统筹考虑停车需求、道路交通条件以及对周边地块的影响情况,在满足日照、结构、消防、环保、安全等条件下,合理确定停车泊位数量、出入口、交通组织等总平面布局方案。临时公共停车场由属地政府负责审查,组织属地资源规划、交管、发改、建设、园林、城管等部门通过联席会议或其他综合协调方式进行审查(市管项目内临时停车场由市直责任部门牵头组织审查),按照《关于简化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的通知(闽建城[2016]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简化审批程序。

  3.停车场项目的规模或指标达到或超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规定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时,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单独的停车场项目由项目业主申报,属地政府或市直责任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市资源规划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审定,重点审查项目交通影响评估情况及平面布局的合理性,重要项目可召开专家评审会。

  4.经联席会议或其他综合协调方式审定的总平面图、管综图方案作为向城管部门申请停车场出入口设置、管线接驳等破路的依据。

  (三)建设要求

  公共空间停车场应当进行场地平整,按照停车泊位标准施划泊位标线,鼓励建设生态停车场。公共空间停车场应当同步配建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并接入全市统一的智慧停车信息平台,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以及停车诱导电子屏实时显示剩余泊位数;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关于停车场收费“十个清”“十个不”的倡议要求设置收费公示牌,向社会明示停车场收费单位、定价形式、收费依据、收费时段、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及其他规定事项;满足条件的,应设置门禁系统、智能化收费系统。

  (四)经营手续

  各经营性停车场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要求依法办理商事主体登记手续,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市土发中心、市园林中心、市建设局以及属地政府等公共空间停车场设置和监管的责任部门应督促指导业主单位完善经营手续。

  (五)运营管理

  1.公共空间停车场应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并实行动态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牵头指导,辖区政府具体负责,推动落实公共空间停车场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其停车数据等接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并实时发布停车场分布、泊位数量、使用状况等信息,提供停车诱导、泊位共享等便捷停车服务。市土发中心、市园林中心、市建设局以及属地政府等公共空间停车场设置和监管的责任部门负责对取消的公共空间停车场的泊位等信息进行动态更新。

  2.公共空间经营性停车场收费原则上统一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发改部门根据国家的政策导向,负责制定公共空间经营性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并做好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

  3.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公共空间经营性停车场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策,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4.公共空间经营性停车场在收费时应开具从税务部门领用的发票,税务部门负责做好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的查处工作。

  五、其他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空间停车场,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其他影响停车场正常使用的行为。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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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支持停车设施建设的通知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各区(市)自然资源局,各派出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停车设施建设工作,完善相关土地规划支持政策,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提升城市出行品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建发〔202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停车设施建设

  城市停车设施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保障,也是现代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加强规划引领、用地保障,着力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创造条件。

  坚持科学规划、分类施策,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区分基本停车需求和出行停车需求,统筹布局城市停车设施,有效解决基本停车需求,合理满足出行停车需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加强顶层设计和政策引导,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建设,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运营城市停车设施的动力。坚持改革创新、集约发展,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扩大城市停车设施有效供给,盘活存量资源,强化土地等要素支撑,充分发挥停车设施效能。

  二、科学编制停车规划

  加强规划引领,坚持停车设施“供需一张图”,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停车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经依法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中有关要求,应及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严格执行落实。建立停车规划评估反馈和跟踪监督机制,确保规划有效实施。

  三、严格落实配建要求

  坚持停车设施差别化供给,保持居住区、交通枢纽、医院及新建学校等公共场所周边停车供需平衡。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停车位配建标准。合理增加学校、医院、广场、公园、景区景点等项目的公共泊位配建指标。在审批过程中严格落实停车配建要求,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核实、同时交付使用,严禁少配或挪作他用。

  四、加大停车设施用地供应

  市、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计划和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停车场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优先保障公共停车场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加强独立新建停车设施用地保障,充分利用城市边角空闲土地、中心城区功能搬迁腾出土地、城市公共设施新改建预留土地建设公共停车设施。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安排用于停车场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鼓励结合城市更新和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积极增加公共停车设施。支持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公交场站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五、鼓励超额配建、增建停车设施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新建建筑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停车设施,超配建的停车泊位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不计入土地价款。其中,停车楼项目应符合日照、绿化、消防等相关标准。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可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不计收土地价款。增建方式包括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既有建筑屋顶进行建设、拆除部分既有建筑进行新建、对既有平面停车场进行改建加建、既有其他功能建筑改建为停车场等。在符合日照、消防、绿化、环保、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增建后地块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指标按程序依法论证调整。

  六、鼓励公共停车场综合开发利用

  单独新建公共停车场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用途、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设施,仍按停车场用地管理。附属商业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公共停车场(楼)地上、地下建筑总面积(含附属商业设施面积,下同)的 20%,其中地上附属商业设施面积不得超过公共停车场(楼)地上、地下建筑总面积的 10%。

  附属商业设施不得分割登记、转让和抵押,应与公共停车场建筑一并办理整体登记,并注明为停车场附属设施;相关要求应在供地方案和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

  七、鼓励盘活存量土地用于停车设施建设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将自有商业设施、工业厂房等自有土地改造为公共停车场,可按原土地使用权性质、用途继续使用土地。在符合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停车场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采取协议补地价方式办理出让或租赁手续。已实施征迁、出让的暂未开发建设用地,可由各区市政府组织建设临时停车设施。

  八、明确新建停车场用地政策支持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及非营利性公共停车场,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非营利性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初审意见等。

  对新建独立占地、营利性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方式供应。鼓励以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停车场用地。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地的,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

  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不超过 50 年,兼容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出让年限与主用途出让年限保持一致。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 20 年。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应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不超过 20 年。以先租赁后出让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不得超过 10 年,与后续出让年期之和最高为 50 年。

  出让土地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可根据城市公共停车场客观收益情况评估并合理确定出让地价。地下停车场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在开展地价评估时,以基准地价对应的容积率为基础,地下负一层可按照地表工业用途地价的三分之一测算,地下负二层可按照地表工业用途地价的六分之一测算,地下负三层及以下空间不计价。

  九、简化建设审批手续

  符合规划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青岛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青建规字〔2020〕3号)规定、按照特种设备管理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无需办理用地、规划手续。建设临时公共停车设施的,可商相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或综合协调机制进行审定,不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满足结构、消防安全等条件下,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将自有土地改造为公共停车场的,可简化规划审批流程。

  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中应明确停车配建要求。在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停车场用地的土地用途、是否为公共停车场。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办理规划核实时,应当审核配建的停车场是否符合配建指标要求。不符合配建指标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本通知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和其他区市可参照执行。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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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河北省新增城市公共停车位不少于20万个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潘文静)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停车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出,深入挖掘可利用土地、地下空间等资源,科学规划建设城市停车设施,面向社会有序开放机关单位内部停车场,原则上不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规划停车位,切实解决停车难、收费乱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城市新开发建设区域严格执行配建停车位标准,新城区、新建筑不欠新账。老城区、老建筑尽力补配补建停车位。推动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到2022年底,新增城市公共停车位不少于20万个,补齐历史欠账。

通过持续推进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和实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补建配建停车位,逐步降低路内停车位比例。力争到2023年底,路内停车位比例降到5%以下。到2025年,基本建成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格局。推进智慧停车管理和资源共享,中心城区、商业区、办公区、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停车需求得到显著改善,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停车资源高效利用,城市停车规范有序。

根据实施方案,河北省实施三方面主要任务,进一步推进停车设施建设。

加强规划引领,保障土地供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科学编制和完善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各地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出台土地分层开发实施细则,细化停车设施供地政策。停车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应采取有偿使用方式公开出让,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地。

分类推动建设,加大设施供给。持续开展公共停车设施补短板行动,补齐公共停车历史缺口。配足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位。逐步补配补建既有建筑停车位。加快清退超配路内停车位。充分挖掘利用城市公共绿地、公共广场、学校操场、公交场站等用地的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公共停车设施,保证地下与地上设施统筹兼顾。推进立体停车设施建设。

规范停车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推动停车设施资源共享,充分发挥既有停车位效能,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在机关、事业单位推行停车共享示范,工作日鼓励内部人员公交出行,将内部停车位面向行政服务对象开放,夜间错时向社会有序开放,和附近居民小区共享停车资源;推动企业单位、商业设施等停车设施在夜间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可由专业停车企业统一经营,实行有偿使用、收益分享经营模式。加强停车秩序管理,各地要健全停车管理工作机制,制定统一规范的收费、经营、管理政策。推行城市智慧停车服务。提高公共交通保障能力。

实施方案从四个方面提出支持政策措施,即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建立差别化收费机制、完善投资经营激励政策、完善停车法规标准体系等。同时,我省通过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统筹协调、强化督导调度、加大舆论宣传等措施提供组织保障。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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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4部委发布 关于近期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21〕676号)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关于近期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重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基础〔2021〕676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能源局办公厅(综合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以下简称《意见》),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切实增加城市停车设施有效供给,改善交通环境,现将近期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估完善标准规划。各城市年内完成停车设施普查并对外公开,摸清停车资源底数,动态更新停车资源数据,建立城市停车设施供给能力评价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年内开展城市停车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年内组织对现行《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城市停车规划规范》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分析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根据需要适时制定修订相关标准规划。

 

 

二、研究建立指标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研究机构和行业专家,根据城市人口规模、小汽车保有量、停车泊位数及结构分布等,研究提出衡量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指标体系,并探索适时向全社会发布全国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情况。

 

 

三、加快停车设施建设。各城市要将停车设施项目列入各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加快推进前期工作,加强要素保障,加大资金投入,建成一批停车设施项目。同时,充分挖掘停车资源潜力,推出一批停车资源共享示范项目。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ETC智慧停车试点工作。

 

 

四、制定用地支持政策。自然资源部研究制定《国有建设用地配置办法》,年内完成政策起草工作,明确地上、地下土地使用权配置规定。指导各地结合具体实际,抓紧出台土地分层开发实施细则。

 

 

五、规范不动产权确权。自然资源部加强指导,对有需求的地方,推动出台停车设施相关的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明确不同类型停车设施的产权归属。结合《不动产登记法》起草工作,完善包括地下车位(车库)等在内的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相关要件和登记要求,规范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年内研究开展试点工作,对有规划、有目标、有进度、有政策、有治理措施的城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在抵押融资、融资租赁等方面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七、加强充电设施保障。国家能源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年内研究出台《关于进一步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从加强规划布局、移动居住社区充电桩安装、加强设备运维、提高供电保障等方面推动充电服务保障能力提升。

 

 

八、依法规范停车秩序。各城市加快制定或完善停车管理法规,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停车综合治理,营造规范有序的停车环境。

 

 

九、加快制定实施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贯彻《意见》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加大工作力度,年内出台本地区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办法或实施意见。通过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组织协调,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评价,形成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工作合力。

 

 

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年内组织开展实地调研,协调解决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梳理地方在规划编制、项目建设、金融支持、用地政策、综合治理、智慧停车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做好推广。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本部门职责,进一步细化实化工作措施,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重点工作任务年底前取得务实成效,并请于2022年1月10日前将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我们将加强跟踪督导,共同推动城市停车设施高质量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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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出台《关于支持立体停车设施建设资金补助的意见》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记者日前从石家庄市住建局获悉,为加快推动立体停车设施建设,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立体停车设施,石家庄市出台了《关于支持立体停车设施建设资金补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按照立体停车设施类型不同给予每个泊位5000元或10000元补助。

 

《意见》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市内四区符合条件的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可按照规定申请补助资金。《意见》规定,地上立体停车设施按5000元/泊位给予补助,地下立体停车设施按10000元/泊位给予补助。既有停车场“平改立”后增加的停车位,按照地上立体停车设施进行补助,补助资金在停车设施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一次性下达,备案有关要求按石家庄市停车场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补助范围包括独立占地的立体停车设施及住宅小区内的立体停车设施。”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补助项目包括两类:一是独立占地公共停车场,且为新建、改建的立体停车设施;二是停车位不足的既有住宅小区内新建、改建的立体停车设施,不包括建筑配建停车场。申请补助资金的立体停车设施项目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石家庄市出台的《关于缓解“停车难”的实施意见》印发之日(2019年4月16日)后建成并投用的立体停车设施项目;二是完全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立体停车设施。资金由财政全部或部分保障的,不予补助,国有企业自筹资金的,视同社会资本;三是建设手续齐全,投用前验收合格,符合石家庄市停车场管理有关政策要求。

 

《意见》明确,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牵头部门,对在本辖区内提出资金补助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相关材料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住建局集中递交,各区将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向申请单位拨付补助资金。

 

骗补将被追缴并取消后续申请资格。《意见》规定,申请补助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由项目所在辖区收缴已发放的补助资金,取消其后续申请资格。各区停车设施建设牵头部门应对申请资金补助的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应严格对相关材料内容进行审查,确保符合规定条件。在拨付补助资金前,应在区政府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来源:石家庄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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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鼓励和推进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济南时报11月1日讯】破解城市停车难,关键是补齐短板,有效增加停车位供给。近日,《济南市鼓励和推进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集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从规划、审批、建设、奖补、运营等环节齐发力,加快补齐城市停车供给短板。其中,新规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拟允许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申请投资运营公共停车设施;加大资金奖补力度,专用地下停车库每泊位补助费用拟提高到2.4万元。

       简手续∶项目审批容缺受理,一次办成

       停车难,有多难?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2月底,济南市全市汽车保有量为279.4万辆,其中市区汽车保有量182万辆。市区共有停车泊位115.78万个。其中,配建停车泊位106.7万个,公共停车泊位6.66万个,道路停车泊位包括小区微循环停车泊位2.42万个,市区停车泊位缺口为66.22 万个。

       正因为缺口大,破解停车难要从供给端发力。征集意见稿提出,住建主管部门应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及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立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三年滚动项目库,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实行市、区两级管理,容缺受理,一次办成。项目获批后,建设单位可按照"拿地即开工"模式办理立项、规划、用地、图审、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等手续。

       已建成的开放式老旧小区,其停车设施建设方案应征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开放式老旧小区和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独立对外公共停车设施项目的,分类型精简审批手续,并由各区联席会议进行公示。其中,建设机械式停车库项目的,可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环评、施工许可等手续;建设停车库项目的,可不实施用地审查,不调整原审批规划;建设停车场项目的,经区联席会议审批并取得《审查意见书》后,即可开工建设。公共停车设施验收备案后20日内,建设单位应到所在辖区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将项目纳入全市停车平台统一管理。

      降门槛∶拟允许个人投运公共停车设施

      为鼓励社会主体积极参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社会公共停车场新建、改建和运营,征求意见稿提出,机关、企事业单位、开放式老旧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可以引入企业投资建设停车设施,参与老旧小区建设停车设施的投资企业为建设主体。无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的,可由当地居委会组织实施。

      与2019年济南出台的《济南市鼓励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若干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拟降低停车设施建设运营主体、投资规模等准入标准,允许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申请投资运营公共停车设施。同时,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拓展配套服务功能,在不减少车位的前提下,拟允许停车设施配建一定比例的洗车点、便利店等便民设施,提升项目综合收益能力。

       在符合城市停车规划前提下,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车场的,可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公共停车设施项目符合产权办理条件的,可整体办理不动产登记。

      提奖补∶专用地下停车库每泊位补助2.4万元

      征求意见稿提出,市区投融资平台公司、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规模在30个(含)以上泊位并纳入我市停车平台统一管理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给予资金补助。规划配套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则不享受奖补资金。

      具体而言,奖补资金总额原则上按照建安总额(不含土地使用成本)的30%确定,《济南市鼓励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若干规定》这一比例则是不超过25%。

       其中,专用地下停车库每泊位补助从现行的2万元拟提高到2.4万元。属于地上立体停车设施的,多层停车库每泊位补助从1.5万元拟提高到1.8万元;升降横移、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库每泊位补助从0.6万元拟提高到0.7 万元;垂直升降(塔式)、巷道堆垛、平面移动式、垂直循环、水平循环、多层循环类机械式停车库每泊位补助从1.2万元拟提高到1.4万元。地面及建筑物楼顶停车设施,对地面及利用地上建筑物楼顶设置露天停车场且使用2 年以上的,每泊位拟补助2400元,补助标准提高了400元。

       为提高奖补资金使用效果,对于申领奖补,地下停车设施、地上立体停车设施拟分3次进行奖补,第一次在项目主体完工后拨付40%,第二次在项目开放使用后拨付40%,第三次在项目运营3个月后拨付20%,此前则是分两次拨付。地面停车设施仍为运营2年后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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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近期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重点工作的通知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文件名称: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近期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重点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0021798X/2021-0249

文 号:冀发改基础〔2021〕1443号 
发布日期:2021-10-26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能源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河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省政府有关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工作部署,扎实做好我省各项工作,现将近期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估完善标准规划。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加强指导,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雄安新区管委会,年内完成停车设施普查并对外公开,摸清停车资源底数,动态更新停车资源数据,建立城市停车设施供给能力评价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年内开展城市停车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明确目标、规模和建设时序。

二、加快停车设施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指导,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要将停车设施项目列入各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加快推进前期工作,加强要素保障,加大资金投入,建成一批停车设施项目。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充分挖掘停车资源潜力,推出一批停车资源共享示范项目。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支持停车服务企业依托“冀时办”,上线移动终端智能化停车服务应用。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开展ETC智慧停车试点工作。

三、制定用地支持政策。省自然资源厅加强指导,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结合具体实际,抓紧出台土地分层开发实施细则,落实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政策,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停车设施用地。

四、规范不动产权确权。省自然资源厅加强指导,对有需求的市,推动出台停车设施相关的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明确不同类型停车设施的产权归属,规范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河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年内研究开展试点工作,对有规划、有目标、有进度、有政策、有治理措施的城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在抵押融资、融资租赁等方面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六、加强充电设施保障。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从加强规划布局、增设充电桩、移动居住社区充电桩安装、加强设备运维、提高供电保障等方面推动停车充电服务保障能力提升。

七、依法规范停车管理。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加快制定或完善停车管理法规,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停车综合治理机制,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及具体分工,完善执法联动机制,营造规范有序的停车环境。

八、加快制定实施办法。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加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77号)有关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加大工作力度,年内出台本地区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办法或实施意见。通过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组织协调,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评价,形成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工作合力。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本部门职责,进一步细化实施工作措施,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重点工作任务年底前取得务实成效,并请于2021年11月20日前将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我们将加强跟踪督导,共同推动城市停车设施高质量发展。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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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多举措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近日印发《关于近期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重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要将停车设施项目列入各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加快推进前期工作,加强要素保障,加大资金投入,建成一批停车设施项目,确保重点工作任务年底前取得务实成效。

  评估完善标准规划。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加强指导,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管委会年内完成停车设施普查并对外公开,摸清停车资源底数,动态更新停车资源数据,建立城市停车设施供给能力评价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年内开展城市停车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明确目标、规模和建设时序。

  加快停车设施建设。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充分挖掘停车资源潜力,推出一批停车资源共享示范项目。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支持停车服务企业依托“冀时办”,上线移动终端智能化停车服务应用。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开展ETC智慧停车试点工作。

  制定用地支持政策。省自然资源厅加强指导,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结合具体实际,抓紧出台土地分层开发实施细则,落实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政策,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停车设施用地。

  规范不动产权确权。省自然资源厅加强指导,对有需求的市,推动出台停车设施相关的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明确不同类型停车设施的产权归属,规范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河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年内研究开展试点工作,对有规划、有目标、有进度、有政策、有治理措施的城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在抵押融资、融资租赁等方面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加强充电设施保障。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从加强规划布局、增设充电桩、移动居住社区充电桩安装、加强设备运维、提高供电保障等方面推动停车充电服务保障能力提升。

  依法规范停车管理。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加快制定或完善停车管理法规,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停车综合治理机制,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及具体分工,完善执法联动机制,营造规范有序的停车环境。

  加快制定实施办法。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加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加大工作力度,年内出台本地区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办法或实施意见。通过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组织协调,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评价,形成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工作合力。

 

 

【来源: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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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4部委发布 关于近期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21〕676号)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关于近期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重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基础〔2021〕676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能源局办公厅(综合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以下简称《意见》),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切实增加城市停车设施有效供给,改善交通环境,现将近期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估完善标准规划。各城市年内完成停车设施普查并对外公开,摸清停车资源底数,动态更新停车资源数据,建立城市停车设施供给能力评价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年内开展城市停车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年内组织对现行《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城市停车规划规范》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分析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根据需要适时制定修订相关标准规划。

 

 

二、研究建立指标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研究机构和行业专家,根据城市人口规模、小汽车保有量、停车泊位数及结构分布等,研究提出衡量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指标体系,并探索适时向全社会发布全国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情况。

 

 

三、加快停车设施建设。各城市要将停车设施项目列入各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加快推进前期工作,加强要素保障,加大资金投入,建成一批停车设施项目。同时,充分挖掘停车资源潜力,推出一批停车资源共享示范项目。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ETC智慧停车试点工作。

 

 

四、制定用地支持政策。自然资源部研究制定《国有建设用地配置办法》,年内完成政策起草工作,明确地上、地下土地使用权配置规定。指导各地结合具体实际,抓紧出台土地分层开发实施细则。

 

 

五、规范不动产权确权。自然资源部加强指导,对有需求的地方,推动出台停车设施相关的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明确不同类型停车设施的产权归属。结合《不动产登记法》起草工作,完善包括地下车位(车库)等在内的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相关要件和登记要求,规范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年内研究开展试点工作,对有规划、有目标、有进度、有政策、有治理措施的城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在抵押融资、融资租赁等方面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七、加强充电设施保障。国家能源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年内研究出台《关于进一步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从加强规划布局、移动居住社区充电桩安装、加强设备运维、提高供电保障等方面推动充电服务保障能力提升。

 

 

八、依法规范停车秩序。各城市加快制定或完善停车管理法规,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停车综合治理,营造规范有序的停车环境。

 

 

九、加快制定实施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贯彻《意见》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加大工作力度,年内出台本地区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办法或实施意见。通过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组织协调,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评价,形成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工作合力。

 

 

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年内组织开展实地调研,协调解决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梳理地方在规划编制、项目建设、金融支持、用地政策、综合治理、智慧停车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做好推广。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本部门职责,进一步细化实化工作措施,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重点工作任务年底前取得务实成效,并请于2022年1月10日前将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我们将加强跟踪督导,共同推动城市停车设施高质量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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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公安厅              省自然资源厅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加快补齐我省城市停车供给短板,改善交通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停车设施规划建设

(一)加强规划引导。各市州每5年进行一次城市停车普查,普查以城市集中建设区为重点,内容应包括停车设施调查、停车特征调查、规划实施评估,建立城市停车设施供给能力评价制度。制定停车泊位备案登记制度,对新增或调整停车泊位定期更新,实现资源动态管理。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区分不同城市和区域功能要求,按照差异化供给策略和集约紧凑发展模式,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利用,组织编制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各市州政府负责,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加强指导支持)

(二)有效保障基本停车需求。各市州原则上要参照《青海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确定建筑物新(改、扩)建配建停车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形式等,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鼓励新(改、扩)建项目超配建停车场,对项目超配停车位并向社会开放的,在规划审批时可给予一定的容积率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加快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结合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老旧楼宇等改造,扩建新建停车设施,各级财政统筹各类资金予以支持。创新停车设施共建共管共享模式,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和街道、社区作用,完善业主委员会协调机制,兼顾业主和相关方利益,依法在小区内部共有部分场地、道路规划建设小区共有停车位;鼓励对既有停车场通过实施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等“平改立”改造增加停车设施供给。各地方要结合城市实际,强化用地、资金等政策支持,加大公交场站配建力度,保障公交车辆停放,逐步消除公交车夜间占道停车。(各市州政府负责,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加强指导支持)

(三)合理满足出行停车需求。在学校、医院、办公楼、商业区等重点地区,要结合公共交通发展情况和周边区域交通条件,合理规划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区分不同时长停车需要,综合采取资源共享、价格调节、优化交通组织等措施,提升重点区域交通治理能力水平。城市停车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按照因地制宜、一路一策原则,合理设置路内停车泊位作为公共临时停车位,实行差异化收费,引导“短停快走”提高使用率。加强出行停车与公共交通有效衔接,在城市外围站点建设“停车+换乘”(P+R)停车设施。适当控制公共交通发达区域停车设施建设规模。(各市州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加强指导支持)

二、加快停车设施提质增效

(四)提升装备技术水平。支持我省停车装备制造企业自主创新,加强机械式停车装备、换电站设备等研发,打造自主品牌。鼓励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系统在停车设施应用。统筹推进停车设施收费电子化建设,推广视频桩、高位视频等新技术深化应用。停车场应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建比例结合电动车辆发展需求、停车场规模及用地条件综合确定。(各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按职责负责)

(五)推动停车智能化数字化。优化停车信息管理,鼓励多元主体合作,搭建基于大数据的智慧停车管理平台,最大限度开放停车数据,促进停车信息共享。推广智能化停车服务,加快应用大数据、物联网、5G、“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开发移动终端智能化停车服务应用,建成全城停车诱导系统,实现信息查询、车位预约、电子支付等服务功能集成。建立健全公共临时停车信用体系,鼓励停车服务企业依托信用信息提供收费优惠、通行后付费等便利服务。(各市州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加强指导支持)

(六)鼓励停车资源共享。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向行政服务对象开放停车设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制定停车共享管理规范和操作流程,合理统筹利用企事业单位、商业设施、公共设施、居住社区等停车设施资源,探索错时开放、有偿使用、收益分享等经营模式,提高停车设施使用效率。(各市州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指导支持)

三、强化资金用地等政策保障

(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推动共同投资运营停车设施。对停车需求大、收益较好的中心城区、交通枢纽等区域的停车设施,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投资为主开发运营。同时,建立健全停车设施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督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完善项目联评联审机制,提高审批效率。有条件的城市片区可通过项目打包、统一招标、规范补贴等方式鼓励进行规模化开发。对停车需求较小区域的停车设施,通过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政府适当让渡项目收益权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允许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融资与收益能够实现平衡的停车设施项目建设。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停车设施配建一定比例的洗车点、便利店等附属商业面积,具体比例由属地城市政府确定,原则上不超过20%,提升项目综合收益能力。(各市州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指导支持)

(八)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在完善偿债措施等前提下,支持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发行用于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企业债券。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探索提供基于停车设施产权和使用权的抵押融资、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鼓励采取“债贷组合”等方式,构建多元化、可持续的城市停车设施融资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青海证监局)

(九)完善停车设施用地政策。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城市停车场建设用地需要。各地要将停车场用地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增建停车场,地上充分利用城市边角空闲土地、中心城区功能搬迁腾出土地、新建城市公共设施预留土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增建停车设施,鼓励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土地增建停车设施。挖掘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潜力,布局建设公共停车场。各地要结合具体实际,抓紧出台土地分层开发实施细则,落实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政策,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停车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在符合相关规划和规范的前提下,既有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各市州政府负责,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加强指导支持)

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深化“放管服”改革,培育公平开放的停车市场环境,消除市场壁垒和障碍,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全面参与停车设施建设、装备研发、产品供应、设施维保、运营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降低停车设施建设运营主体、投资规模等准入标准,允许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申请投资运营公共停车设施,原则上不对车位数量作下限要求。(各市州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指导支持)

(十一)加强建设运营监管。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验收管理,做好各类机械式停车设施设备养护维护和监测,确保安全运行。推动停车服务市场化改革,培育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停车服务企业,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对停车设施及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州政府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加强指导支持)

(十二)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收费机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政府定价主要限定在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服务设施。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停车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开。(各市州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加强指导支持)

五、完善停车管理法治保障

(十三)依法规范停车秩序。各市州要抓紧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停车设施建设管理配套制度,为治理城市停车问题提供制度保障。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行为。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设置消防通道并实行标识化管理,严格依法查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等停车行为。新改建公共停车设施建成营业后,基本停车需求得到有效满足的,视情减少或逐步取消周边路内停车位。对公共临时停车场逐步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的“四统一”标准。(各市州政府负责,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加强指导)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四)强化组织实施。各市州政府作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抓紧制定停车设施规划,并分年度制定工作要点。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等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指导和督促各地区完善相关政策、落实各项任务。

(十五)加强工作督导。各市州政府要组织成立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本地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工作督办和考核制度,加强停车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和目标考核。

(十六)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城市停车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及时向社会公布停车普查结果、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及建设规划,回应社会关切。出台相关政策措施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做好风险评估。

本意见自2021年10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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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动全省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有效缓解城区停车难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动全省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有效缓解城区停车难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0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推动全省城市停车设施发展

有效缓解城区停车难问题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公安厅 省自然资源厅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1〕46号),全面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重点民生项目,有效缓解城区停车难题,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把握阶段发展目标任务

统筹推进“公交优先”战略与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协调发展。到2025年,各城市停车设施有效供给持续扩大,城市停车系统更加完善,社会资本广泛参与,信息技术与停车产业深度融合,停车资源高效利用,依法治理、社会共治局面基本形成,城区停车难问题有效缓解。到2035年,布局合理、供给充足、智能高效、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系统全面建成。

二、统筹加快停车设施规划建设

(一)优化停车设施建设布局。各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今年年内开展城市停车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重点加强既有居住社区特别是停车设施供需矛盾突出的老旧居住社区规划布局,鼓励结合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老旧楼宇等改造,积极扩建新建停车设施,有效保障基本停车需求。对学校、医院、办公楼、商业区、客运场站、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综合采取资源共享、价格调节、临时停车等措施,合理满足出行停车需求。支持大型综合交通枢纽、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建设公共换乘(P+R)设施,加强出行停车与公共交通的有效衔接,优化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按职责指导支持)

(二)加快补齐停车设施短板。深入挖掘城市边角用地、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可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资源建设停车设施。各城市要将中心城区更新改造拆迁腾空的闲置地块、拆违拆临释放的空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优先用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新建社会公共停车场,应按不低于10%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设施。鼓励对具有改造条件的既有人防工程改造建设为公共停车场;加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使用力度,加快推进以公共停车为平时使用功能的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防办、省能源局按职责指导支持)

(三)制定停车设施建设方案。各城市要按照属地原则,在全面摸清城市停车资源的基础上,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发展需求,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统筹制定自2022年起的停车设施三年滚动建设方案,明确辖区内各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建设项目、建设时序、保障措施、责任主体等,对停车矛盾突出的地段和社区,要优先组织实施。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方案要于本实施意见印发后1个月内制定完成,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大力推动停车资源提质增效

(四)加强停车设施信息化管理。鼓励一个城市建设一套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平台,按照“先公后民、先易后难、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原则,将各类公共停车设施统一接入信息管理平台,并将停车信息与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管)、自然资源、人防等部门数据平台对接,实现信息共享、数据互通,切实强化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工作协同。(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防办按职责指导支持)

(五)推广停车服务智能化应用。以线上终端诱导为主,线下停车诱导屏为辅,鼓励在中央商务区、重点商业区、医院等停车需求较大的区域建设三级停车诱导电子屏,及时公布周边停车位信息,推动停车资源高效利用。探索引进第三方运营服务商,加快智慧停车诱导系统及基于移动终端的停车服务功能开发和应用推广,实现停车信息查询、停车位预约、停车位诱导、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等服务功能,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指导支持)

(六)鼓励停车资源共享化使用。积极推动共享停车,重点盘活住宅小区、医院、学校、商业区等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各类停车资源,鼓励实现错时共享停车。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要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率先对外错时开放停车设施。支持个人所有停车设施错时、短时出租(出借),并取得相应收益。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按照“因地制宜、一路一策”原则,科学划定一批限时停车、夜间停车等分时段临时路内停车位,并定期对路内停车进行评估、及时调整设置方案。(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指导支持)

四、积极营造停车设施发展环境

(七)推动停车产业加快发展。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建立健全多元化投资、多渠道建设、市场化经营的停车场市场化运作机制。支持各地成立停车行业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行业自律规范,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停车行业的相关管理工作,推动停车产业健康发展。加快停车专业化公司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发展若干家综合实力强、质量信誉好的专业停车企业,统筹实施路内、路外公共停车资源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加强停车设施及服务企业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指导支持)

(八)放宽停车市场准入条件。培育公平开放的停车市场环境,降低停车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和投资规模准入标准。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设施建设、装备研发、产品供应、设施维保、运营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企业和个人均可申请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各地要明确停车设施建设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对小型停车设施项目和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停车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住宅小区利用自有建设用地设置平面、机械设备类停车设施的,应按照民法典物权编、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由业主共同决定。(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指导支持)

(九)完善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各城市负责制定或修编居住建筑和不同类型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公交场站配建地方标准。根据不同项目使用性质和停车需求,合理确定配建指标,并根据城市交通发展变化适时评估调整。(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指导支持)

(十)合理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的调节作用,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收费机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按照“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原则,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统筹各种因素协议确定。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定价形式、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还应同时标明停车服务收费依据,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指导支持)

五、着力加强城市停车综合治理

(十一)健全停车管理制度体系。各城市要结合交通管理实际,抓紧清理不符合停车设施建设管理要求的制度,编制或修订地方配套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制度,为依法治理城市停车问题提供制度保障。各地要积极明确停车场产权,对产权清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规办理登记。(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指导支持)

(十二)依法加强停车秩序治理。建立停车执法联动机制,明确路侧违法停车执法权限、处罚标准,实现路侧停车执法全覆盖。公开公示禁停区域、路段、时段,依法打击私自施划停车位、擅自占用停车位行为。强化路面巡查执法,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及时查处违法停车行为,拖移违停车辆、“僵尸车”,提高违法查处震慑力。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并实行标识化管理,依法查处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等停车行为,确保生命通道畅通。(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指导支持)

(十三)加强停车设施建设运营监管。强化停车设施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和使用监管,做好各类机械式停车设施设备养护维护和监测,确保安全运行。不得随意变更停车设施功能,对违法行为应责令整改恢复并依法实施处罚。加强停车收费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企业收费行为,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行为。(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指导支持)

六、切实强化停车设施建设政策支持

(十四)统筹合理安排财政资金。在确保不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各级财政可合理安排资金统筹支持停车设施建设。允许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具有一定收益的停车设施项目建设。(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指导支持)

(十五)创新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探索利用停车设施经营权、预期收益等权益进行市场化融资,在完善偿债措施等前提下,支持停车设施建设运营企业通过发行企业专项债券、定向增发股票等方式,多渠道募集资金。鼓励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探索提供基于停车设施产权和使用权的抵押融资、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鼓励采用“债贷组合”等方式,构建多元化、可持续的城市停车设施融资体系。(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金融监管局指导支持)

(十六)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鼓励采用PPP模式共同投资运营停车设施。政府投入公共资源产权,与社会资本共同开发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允许通过政府适当让渡项目收益权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老旧小区、医院、商场、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自有建设土地,通过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位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单独选址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允许配建不超过20%的附属商业面积,具体比例由属地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指导支持)

(十七)完善停车设施用地政策。编制停车设施相关专项规划时,要因地制宜提出停车设施用地布局、规模和标准,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做好衔接。支持将批而未用、依法收回收储的闲置低效用地等存量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优先用于停车设施建设。停车场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土地,对新建独立占地的、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地下建设停车场,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的,可按地表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出让底价,具体比例由市、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利用自有用地、既有建筑内部空间、配套公共绿地、广场等地下空间新建、扩建、改建停车设施的,如未改变用地主体和用地性质,不再单独办理用地手续,停车设施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等规划指标。(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指导支持)

七、有效形成工作推进合力

(十八)强化组织实施。各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抓紧制定建设方案,细化具体政策措施,压实各级各部门责任,有力有序推动停车设施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人防办等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指导、协调、督促各地完善相关政策、落实各项任务,确保目标如期实现。

(十九)严格督促考核。各地要将停车设施项目列入各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并纳入城市管理考评体系。建立考核问责激励机制,制定考核评价办法,定期对实施情况特别是约束性指标进行督促检查,对进度滞后、推进不力的地区和部门及时进行约谈并督促整改。

(二十)实行定期调度。各地要强化工作统筹,建立工作台账,扎实抓好建设推进情况的调度跟进,及时梳理解决推进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对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工作进展按月调度通报,各设区市于每月底前5个工作日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二十一)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城市停车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引导公众树立积极参与、共建共享、有偿使用等观念。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开展文明停车宣传,提高市民规范停车意识,营造文明停车良好氛围。坚持舆论引导,开通监督热线,曝光不文明停车行为,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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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加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字〔2021〕77号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公安厅  省自然资源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精神,推动我省城市停车设施加快发展,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强规划引导,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推动我省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提高综合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满足合理停车需求,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运行效率和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分类施策。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区分基本停车需求和出行停车需求,合理规划城市停车设施。加强商业区、办公区、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停车设施布局、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府加强政策引导和制度保障,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坚持“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
  建管并重、集约发展。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提高城市停车设施有效供给能力和管理水平,推进停车资源开放共享,发挥停车设施效能。
  改革创新、支撑保障。创新管理体制机制,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强化资金、土地等要素支撑,推进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提升城市停车设施智能化服务水平。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我省城市基本建成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临时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设施系统,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停车资源有效利用,停车设施智能高效,城市停车规范有序,居住社区、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停车需求基本得到满足,出行停车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其中,2021年全省城市(含县城)新增公共停车位20万个以上。到2035年,布局合理、供给充足、智能高效、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系统全面建成,为现代城市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快停车设施规划建设
  (一)完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要积极做好城市停车普查,摸清停车资源底数,建立城市停车设施供给能力评价制度。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区分城市中不同区域的功能要求,按照《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和《城市停车规划规范》,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利用,科学编制和完善城市停车设施规划,明确目标、规模和建设时序。(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二)有效保障基本停车需求。新建居住社区要严格按照城市停车规划和居住社区建设标准配建停车位。老旧小区、老旧街区、老旧楼宇等改造时,要考虑扩建新建停车设施。结合片区综合治理和停车资源共享等方式,提出居民停车综合解决方案。兼顾业主和相关方利益,创新停车设施共建共管共享模式。优化小区周边道路交通组织,在保障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科学划定允许居民在夜间停车的路段、时段,合理利用道路资源缓解城市小区居民夜间停车需求。加大公交场站配建力度,保障公交车辆停放,基本消除公交车夜间占道停车。(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三)合理满足出行停车需求。根据《河北省城市停车设施配置及建设导则》,合理确定各类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指标,新建项目要配足停车设施。在学校、医院、办公楼、商业区、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结合公共交通发展情况和周边区域交通条件,区分不同时长停车需要,综合采取资源共享、价格调节、临时停车等措施,合理确定停车设施规模。公共交通发达区域,应合理控制停车设施建设规模,完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在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前提下,统筹路内停车泊位总量,合理施划路内停车泊位,保证人行道、自行车道的连续性、安全性。(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四)加强停车换乘便捷衔接。加强出行停车与公共交通有效衔接,在城市出入口和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建设“停车+换乘”(P+R)停车设施,支持公路客运站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建设换乘停车设施,逐步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三、加快停车设施提质增效
  (一)提升装备技术水平。支持我省停车装备制造企业自主创新,加强智能机械停车装备研发。大力推广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系统在停车设施应用。统筹推进路内停车和停车设施收费电子化建设,改造既有停车设施,增设充电桩,推动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建设。(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二)优化停车信息管理。鼓励不同投资主体和运营商合作,完善和更新停车数据信息,依法依规开放停车数据,促进停车信息共享。支持有条件的城市推进停车信息管理平台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深度融合。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等依法依规为公众提供停车信息引导等服务。(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三)推广智能化停车服务。加快应用大数据、物联网、第五代移动通信(5G)、“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完善移动终端智能化停车服务,实现信息查询、车位预约、泊位诱导、电子支付等功能集成,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支持停车服务企业依托“冀时办”,上线移动终端智能化停车服务应用,改善停车体验,方便群众快速停车。鼓励停车服务企业依托信用信息提供收费优惠、车位预约、通行后付费等便利服务。(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四)鼓励停车资源共享。推广正定县停车管理模式,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内部停车设施。鼓励商业设施、写字楼、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停车设施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推动居住社区、企业单位、周边道路由专业停车企业统一经营,探索错时开放、有偿使用、收益分享经营模式,通过网络化智能化手段实现车位共享、提高使用效率。(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局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四、强化资金用地等政策保障
  (一)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有条件的城市片区可通过项目打包、统一招标、规范补贴等方式,鼓励进行规模化开发。支持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推动共同投资运营停车设施。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和不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允许有条件的市县依法合规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具有一定收益的停车设施项目建设。在不减少车位的前提下,允许停车设施配建一定比例的洗车点、便利店等便民设施,提升项目综合收益能力,推动停车设施建设管理产业化。(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二)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对有规划、有目标、有进度、有政策、有治理措施的城市,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在完善偿债措施等前提下,支持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发行用于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专项债券。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探索提供基于停车设施产权和使用权的抵押融资、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融资工具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支持城市停车设施建设;鼓励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鼓励采取“债贷组合”等方式,构建多元化、可持续的城市停车设施融资体系。(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河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三)保障停车设施用地供应。充分利用城市边角空闲土地、中心城区功能搬迁腾出土地、城市公共设施新改建预留土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增建停车设施,鼓励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土地增建停车设施。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挖掘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等资源规划建设停车设施。各市结合具体实际,抓紧出台土地分层开发实施细则,落实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政策,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停车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设施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关事务局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深化“放管服”改革,培育公平开放的停车市场环境,消除市场壁垒和障碍,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全面参与停车设施建设、装备研发、产品供应、设施维保、运营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允许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申请投资运营公共停车设施,原则上不对车位数量作下限要求。对小型停车设施项目和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停车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二)加强建设运营监管。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验收管理,做好各类机械式停车设施设备养护维护和监测,确保安全运行。推动停车服务市场化改革,培育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停车服务企业,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对停车设施及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三)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收费机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根据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停车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开。(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四)完善标准规范体系。建立健全停车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标准规范,构建多层次标准规范体系。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和省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或修编居住建筑和不同类型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公交场站配建地方标准,根据不同项目使用性质和停车需求,合理确定配建指标,并根据城市交通发展变化适时评估调整。(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六、完善停车管理法规制度
  (一)健全停车管理法规体系。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在立法权限范围内,结合城市交通管理实际,清理不符合停车设施建设管理要求的规章制度,推动编制或修订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地方性法规,为依法治理城市停车问题提供法治保障。出台停车设施不动产登记细则,明确不同类型停车设施的产权归属,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二)依法规范停车秩序。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综合运用民警巡逻、执法车摄录、监控设备抓拍等多种手段,及时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行为,维护良好停车秩序。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设置消防通道并实行标识化管理,严格依法查处堵塞消防通道等停车行为,确保生命通道畅通。加强路内停车泊位限时管理,严格控制停车泊位使用时段、时长,满足临时停车需求。(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协调。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作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行业主管部门责任,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全力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评价,指导和督促各市、雄安新区完善相关政策、落实各项任务,确保目标如期实现。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二)做好宣传引导。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和省有关部门要以深入开展“三重四创五优化”活动和“三基”建设年活动为契机,强化对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和20项民生工程中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工作的政策宣传,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各类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加强对城市停车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及时向社会公布停车普查结果、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及建设规划。总结推广各地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作用,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城市交通条件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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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机械式停车设施安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机械式停车设施安装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423       


 

合肥市机械式停车设施安装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市机械式停车设施安装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合政办〔201865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安装、建设的机械式停车设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械式停车设施,是指以立体化方式存取停放车辆的机械设备、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

第三条  鼓励单位和各类经济组织利用自有建设用地、闲置土地以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通过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安装和建设机械式停车设施,缓解区域停车难问题。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机械式停车设施。

第四条  机械式停车设施建设运营期应在土地使用年限内。

第五条  政府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做好机械式停车设施安装和建设工作: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市区机械式停车设施建设的管理、监督等工作,依法办理机械式停车设施相关新建、改建房屋建筑类工程施工许可核发、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等手续。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机械式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备案)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机械式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的土地、规划审批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办理机械式停车设施施工前告知及使用登记等手续,对机械式停车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机械式停车设施安装建成后的备案及对运营企业的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辖区内机械式停车设施项目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计划应纳入本市公共停车场三年滚动建设计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内。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内安装机械式停车设施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机械式停车设施项目,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人作为项目申报人。

政府投资的机械式停车设施项目,由政府授权的项目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明确项目申报人。

第七条  住宅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安装、建设机械式停车设施。住宅小区已经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作为申报人,或者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申报人;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社区居委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申报。

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安装、建设机械式停车设施的,应当依法履行民主程序,由村委会、村民小组作为项目申报人。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  在现有停车库内部安装或利用自有已建成无人员活动的地下空间加装机械式停车设施的,项目申报人无需办理规划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使用登记等手续。

第九条  在室外安装、建设的且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临时机械式停车设施,项目申报人在项目实施前,应向辖区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由建设主管部门采取联席会议形式征求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生态环境、城管、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意见后,组织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项目申报人无需办理工程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但应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使用登记等手续。

(一)利用自有用地,由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直接生产、安装的。

(二)对周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的日照影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

(三)在不临市政道路一侧设置出入口,停车设施距离市政道路红线不小于3;在临市政道路一侧设置出入口,停车设施距离市政道路红线不小于6,并且设置回转车道时不小于7的。

第十条  机械式停车设施的安装、建设应当合理选择位置,与周围建筑物相协调,符合城市景观要求,并采取有效隔声、减振等措施。

设置于室内、室外的机械式停车设施,均应符合现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中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消防要求。

鼓励机械式停车设施设置适合外廓尺寸较大车型停放的停车位。

第十一条  机械式停车设施的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机械式停车设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按照建筑工程管理的机械式停车设施,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各方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利用机械式停车设施外部结构开展广告业务的,按照本市广告管理设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经营性机械式停车设施项目竣工后,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收费等手续,并向项目所在辖区城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四条  鼓励机械式停车设施管理单位投保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机械式停车设施(含无需申领规划许可的临时机械式停车设施)按照《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合政办〔201865号)给予奖补。

第十六条  四县一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机械式停车设施安装建设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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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2021年计划新增公共停车位3.66万个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为大力推进立体停车设施建设安装工作,缓解主城区“停车难”,近日,石家庄市出台《加快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安装的意见(试行)》,通过简化程序、规范流程、提升效率,规范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安装工作,引导停车产业科学合理发展。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城市“停车难”问题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今年,省委、省政府将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工程列入了20项民生工程大力推进。石家庄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加强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各县(市、区)今年计划新增公共停车位3.66万个,重点开展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

整合土地资源,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建设用地、闲置土地、待建土地、零散场地等场所,通过自建、租赁土地、合作经营等方式安装和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住宅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鼓励利用小区业主共有部分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简化审批流程,加快项目落地,在石家庄建设安装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按照特种设备管理要求办理安装施工告知、使用登记手续,不再办理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其他手续。同时,建立包括住房和城乡(区)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组成的市、区两级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规范安装流程,严把质量安全关。石家庄制定了《建设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流程》,明确申报人(单位)、征求住宅小区业主意见、提交联席会议等具体工作流程。在立体停车设施建设过程中,严格规范设计、建设、安装、维护、管理等,确保立体停车设施结构、消防、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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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立体停车设施,最高补贴8000元!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记者从市城乡建设局获悉,目前沈阳停车难问题日益凸显,道路和路侧慢性空间被机动车大量占用,而推动城市停车向空间化发展,可以行之有效地解决停车增量问题。为解决立体停车设施建设投资大的问题,沈阳出台相关政策,对满足条件的公共立体停车设施给予补贴,根据设备类型,每个泊位的补贴金额在3000-8000元不等。

立体停车设施咋补贴?

  1、所有立体停车设施项目都能申请补贴资金吗?

  不是的,可以申请补贴的立体停车设施需要满足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向地上或地下要空间的,接入沈阳市停车管理平台实现大数据共享的,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四个要素,并不是所有立体停车设施项目都能申请政府补贴资金。

  2、补贴资金如何申请发放?

  符合要求的立体停车场,可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申报资料,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和汇总,统一报送市城乡建设局备案。经市城乡建设局审核通过后,市级政府承担的补贴资金部分由市财政局拨付到市城乡建设局,由市城乡建设局拨付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执行拨付;区级政府承担的补贴资金部分,由区财政局拨付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执行拨付。独立财税区按区级政府资金拨付方式执行。

  3、补贴资金标准是多少?

  补贴标准分4个类别,其中单体地上停车楼项目和单建式专用地下停车库项目按照8000 元/泊位标准给予补贴;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按照 3000-8000 元/泊位标准给予补贴;在单体地上停车楼或单建式专用地下停车库装配机械立体停车设备的项目按照 8000 元/泊位标准给予补贴,不同时享受其他类别补贴;项目由社会资本与政府财政资金共同投资建设的,按照社会资本占投资额比例给予补贴。

  4、补贴资金一般多长时间发放给企业?

  补贴款将分两次拨付,并实行计划管理。第一次拨付时间为项目在完成路外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备案并投入运营后,由市城乡建设局执行拨付 50%补贴款;(项目所在区为独立财税区的,按区级政府资金拨付方式自行执行)。第二次拨付为项目运营满一年后,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拨付剩余的50%补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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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结建式地下停车场不计收土地价款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来源: 南宁晚报

《南宁市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利用管理办法》3月15日起实施

结建式地下停车场不计收土地价款

■南宁晚报记者 黎兆齐 通讯员 李立超

昨日,记者从南宁市自然资源局获悉,为加强南宁市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利用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资源高效利用,保障地上地下空间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批准,《南宁市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3月15日起正式实施。

解释

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管理办法》明确,指经依法批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该地上地下空间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包括连同地表工程一并规划建设的结建式地上地下空间、已取得地表使用权开发建设其垂直投影的地上地下空间和独立开发建设的单建式地上地下空间等情形。

地上地下空间范围

《管理办法》明确,地上地下空间属于建设用地的一部分。地上空间是指地表一定高度以上开发建设后三维权属界线组成的封闭空间,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一定深度开发建设后三维权属界线组成的封闭空间。

申请开发用地方式,地上地下有区分

对申请开发地上地下空间的用地方式,《管理办法》明确,已取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申请开发建设地上地下空间的情形,按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办理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如,某房企开发商通过竞拍取得地表用地使用权后,其可依法开发建设该地表下面的地下停车场。

另一种情况,非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开发建设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规划用途分层供地,属于经营性用途的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用途符合划拨政策的按划拨方式供地,其余的用途经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申请协议出让。

此外,地表和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同一使用权人的,其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终止日期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终止日期相一致,且不得超过法定用途的最高出让期限对应的终止日期。

出让价格按分层利用、区别用途确定

对于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按照分层利用、区别用途的原则确定。《管理办法》明确,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地下空间,按照所在区域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对应用途基准地价内涵进行评估,分层计收出让价款,地下一层参照地表相对应用途评估楼面地价的30%确定,地下二层按地下一层标准减半确定,并以此类推;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参照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确定,根据具体规划用途及地表建筑衔接要求评估确定;对于已经实施建设的项目,申请调整规划条件的,其较低一侧平接地面为城市道路或小区道路的,应参考地表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计收土地价款。

同时,《管理办法》明确,随地面建筑一并新供的结建式地下停车设施,不计收土地价款;已取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利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地下停车设施,不计收土地价款;非地表使用权人申请开发地下停车设施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及计收土地价款。

已出让5宗独立的空间用地使用权

2016年10月13日,南宁市首次单独出让两块土地的地下空间使用权,其中一块在五象新区总部云英路,地下空间和地上过街楼对应空间使用权,土地的主要用途是建设停车场。2018年9月6日,五象新区总部基地地下空间通车,通过连接地面道路与地下车库的地下机动车集散道路,将高楼下的地下空间连接成片。如今,上班开车进入五象新区总部基地地下空间的市民,可以畅通无阻地将车直接开到公司停车场。

据悉,《南宁市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与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已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自《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南宁市共组织公开出让5宗独立的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为约30宗土地增加地下空间提供了审批依据。

根据《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标注“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限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此,相关部门起草《南宁市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将于今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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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新规完善城市停车场用地政策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鼓励老旧小区增建停车设施

  停车难已成为城市生活中的一大“痛点”。12月3日,记者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获悉,该厅已于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用地政策的通知》,明确从加强用地规划计划保障、鼓励空间综合开发、完善停车场用地优惠政策等方面入手,降低停车场建设运营单位相关成本,引导新建增建停车设施,以逐步缓解城市停车供需矛盾。

  保障和增加停车用地供给

  出门找车位难,回家停车也难。在我区不少城市,停车难已成为市民日常出行的最大“痛点”。以南宁市为例,据相关部门统计,截至2018年8月,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182.9万辆,而包括住宅区、路面和商场在内的机动车停车位不到100万个,供需缺口明显。

  增加停车位的供给,首先是要提高停车场用地的供应量。《通知》明确,在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停车场建设需要,科学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按照城市中不同区域的功能要求和城市综合交通发展策略,合理确定停车设施规模,优化停车设施布局。

  《通知》提出,要在轨道交通外围站点等地区,以及医院等公共机构,挖掘现有土地利用潜力,改造建设停车设施。同时要盘活闲置土地。因政府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开发利用的闲置土地,可建设可拆卸临时停车设施设备。尚未供应使用的政府储备土地,也可依法用于建设临时停车场。

  “开源节流”提升投资意愿

  停车需求大的区域,往往是城市中“寸土寸金”的中心区,导致停车场建设成本高,投资方收回成本周期长,投资意愿低。对此《通知》明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场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这样一来,土地出让金较“招拍挂”出让会明显降低。对新建独立占地的、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也可以通过协议方式供地。同时,支持各地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停车场用地。这意味着,相关部门可根据拟建项目所在地的停车需求,通过估算停车场项目的生命周期,合理确定土地出让或出租年限。

  除了降低成本“节流”,《通知》中也有“开源”的措施。如首次明确提出允许单独新建的停车场配建商业建筑。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单独新建公共停车场可以配建附属商业建筑,但商业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0%。业内人士分析,这一举措不但解决了新建停车场收入来源单一——只能通过收停车费营利的问题,还可通过有效运营附属商业设施,反过来吸引更多人驾车进场停放,增加停车部分的收入。

  鼓励老小区增建停车设施

  在许多没有地下停车场的老小区,停车难问题更为突出。针对老小区停车难问题,《通知》明确,允许既有住宅小区增建停车设施。在符合相关规划和规范标准的前提下,既有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既有住宅小区内建设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可免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开发立体化停车设施,可有效利用土地资源。《通知》提出,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利用产权明晰的自有用地的地下空间、拆除既有建筑新建或改扩建既有停车设施等方式增建公共停车泊位。在城市中心区、商业区等积极推动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建设。

  《通知》中的部分内容,还涉及解决新能源汽车停车充电设施不足的问题。明确提出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指标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供应条件,严格落实新建建筑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标准。 (记者 罗 暘 实习生 梁瑜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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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 2021年计划新增1万个公共停车泊位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1月12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召开,记者从会后集中采访了解到,市委市政府坚持把发展落实到改善民生上,经深入研究、充分论证和征求各方面意见,确定了2021年“民生建设十大实事”。其中第一项就是“停车泊位工程”,计划新增公共停车泊位1万个,同时,加强停车场管理运营,推动智慧停车模式发展,有效缓解老城区、老旧小区、商圈、医院、学校等区域停车难问题,营造安全、有序、高效的停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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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宝安区出台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近日,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等六个部门联合印发《宝安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的申报主体、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并优化了审批流程。该细则出台后,在宝安按特种设备类报建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类项目,可以免除办理用地规划、工程规划等手续,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或实际管理人同意后,可以快速办理报建手续。经认定符合补助条件的立体停车设施,按照设施类型、停车泊位数等还可以申请相应补贴。

84万辆车VS38.1万个泊位

宝安为市民解决停车难问题

静态交通规划专项研究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宝安区有小汽车停车场1533个,停车泊位约38.1万个。全区小汽车保有量约84万辆,按照国际标准,停车泊位需求约100万个,缺口高达61.8万个,缺口占比61.6%。近几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亦多次呼吁政府出台政策,缓解宝安区“停车难”问题。

在《深圳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深发改规〔2018〕5号)的等市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宝安区进一步明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操作流程,制定了《宝安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并且在申请条件、审批流程等方面进行优化。明确以街道办为受理单位,受理申报主体提出的项目申请;设立了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用地禁止性条款和限制性条款;简化原村集体用地建设机械式立体车库的用地审批条件,只需取得村集体股份公司“三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资产委员会)同意即可申报。

建立项目库 近三年规划新增1.15万个停车泊位

为充分掌握宝安区停车现状和需求,有序推进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宝安开展区静态交通规划专项研究,建立了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近远期项目库,制定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三年建设计划。近三年将新建43个机械式立体停车库,预计新增1.15万个停车泊位。

目前,宝安区已建成甲岸智能立体车库、44区机械立体车库、宝安人民医院智能立体车库、福永意库机械立体车库等4个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共新增约600个停车位,有效缓解了部分区域的停车难问题。

申请流程更快捷 满足条件可领补贴

为了方便有条件的社区申请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宝安区优化审批流程,将项目申报受理下沉至辖区街道办。经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新建公共停车场,可按照停车泊位数申请奖励。其中,地面停车场按照500元/车位的标准进行奖励,地上楼内停车场按照15000元/车位的标准进行奖励,地下停车场按照20000元/车位的标准进行奖励。

值得注意的是,宝安区还将严格把控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建设,参照临时建筑的建设要求,设立了禁止性条款和限制性条款。项目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一级水源保护区、高压走廊、城市黄线等范围内建设;在基本生态控制线、有条件建设区或限制建设区建设的,需满足相应的限制条件。

宝安日报记者 何柳 通讯员 李涛 崔天一/文 记者 刘安邦/图

■你问我答

相关政策解读

一、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有哪些申报方式?具体要求有哪些?

答: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可按建筑类申报或特种设备类申报。其中设置地上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或利用已建地下空间加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且设施内部空间无人员活动的,原则上按特种设备类申报;设置地下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原则上按建筑类申报。

二、社会投资的申报主体的要求有哪些?

答:(一)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或实际管理人;

(二)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或实际管理人委托的单一市场主体。

答:按特种设备类申报的,要求设施内部空间无人员活动,不允许配建任何商业或附属设施。

三、按特种设备类申报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可否配建商业或附属设施?

四、按照特种设备类申报的哪个部门作为申报受理单位?

答:各街道办负责受理辖区内申报主体提出的项目建设申请。

新安:23496132,23496142;西乡:27932056;航城:85905396;福永:85283635;福海:85900284;沙井27201291:新桥:27275867;松岗:27098533;燕罗:27211385;石岩:23083319。

五、按照特种设备类申报的申请材料有哪些?

答: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申请报告、取得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或实际管理人同意证明材料、用地范围材料、工程勘察材料、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方案设计图、申请人身份证明、承诺书等。

六、属于原村集体用地,或在住宅区自有用地范围内的,怎样才算取得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或实际管理人同意?

答:原村集体用地应由所属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资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在住宅区自有用地范围内的,应作为涉及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七、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是否需要安装充电设施?影响经营性停车业务许可证办理吗?

答:充电设施配置不作为机械车库办理经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有条件的项目需预留安装位置。

宝安日报记者 何柳 通讯员 李涛 崔天一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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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湖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罗府办规〔2020〕5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罗湖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7日

罗湖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罗湖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根据《深圳市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意见》(深发改〔2017〕1170号)及《深圳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深发改规〔2018〕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是指用来存取储放车辆的机械设备、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

  第四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运营期应在土地使用年限内。

第二章 机构组建和职责

  第五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罗湖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统筹做好相关工作,特建立罗湖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负责根据市联席会议有关工作部署组织开展辖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工作,审定辖区年度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建设计划,审议辖区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建设性质,协调解决辖区内机械式立体停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快推动落实相关工作,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相关事项。

  第六条 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分管交通的区领导,副召集人为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停车办”),主要承担组织联络和协调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由其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相关工作,并承担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其中:

  (一)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负责联席会议组织和运作,承担区停车办职能,负责牵头组织制定社会类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补贴方式及标准;牵头组织编制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协调组织推进项目建设;依法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交通规划要求、项目实施后周边交通承载力是否满足等方面进行审核。

  (二)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统筹编制政府投资类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投资年度计划;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区政府投资类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审批工作;依申请受理社会投资类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政府投资类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建设前期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做好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建设的财力保障工作。

  (四)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受理限额以上按建筑类申报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其消防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审批等工作。

  (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临时占用区管绿地、绿化审批相关工作,对城市重要节点区域建设的项目设计方案和涉及立体绿化的建设内容进行审核等工作。

  (六)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开发建设用地范围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审批,政府投资类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土地整备等工作。

  (七)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土地监察等工作。

  (八)区建筑工务署负责政府投资类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建设等工作。

  (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负责受理按特种设备类申报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施工告知,开展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安全监察及物价管理等工作。

  (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罗湖管理局负责非城市更新项目开发建设用地范围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规划审批及相关用地手续办理等工作。

  (十一)罗湖交警大队负责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经营许可管理及监督等工作。

  (十二)各街道办负责限额和小散工程按建筑类申报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安全纳管工作,负责街道辖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的相关协调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材料和办理程序

  第八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实行建设申报管理,由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或其委托单一市场主体作为申报主体。属于政府投资的,由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申报。

  第九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建设申报需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同意。在住宅区自有用地范围内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应作为涉及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且需由业主委员会(或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申请。经业主大会同意建设的项目,应出具业主大会同意书。在社区村集体用地范围内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本区关于集体用地开发建设的相关规定执行。

  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全体权利主体应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若由权利主体委托单一市场主体申报的,由权利主体对其委托事项承担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设地上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或利用已建汽车停车库加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且设施内部空间无人员活动的,原则上按特种设备类申报;建设地下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原则上按建筑类申报,其报建手续按建设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建设申报主体向区停车办提出项目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申报书、用地范围材料、用地权属证明材料、工程勘察材料、项目方案设计书及总平面图、材料真实性声明及签字。

  第十二条 区停车办受理项目申报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同步分发各成员单位,由区停车办汇总各部门审查意见并形成初审意见。召集人定期召开停车联席会议进行项目审议,根据审议结果由区停车办出具《项目意见通知书》,并抄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第十三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依法负责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投资管理工作。属政府投资的,由需求单位提出,按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完成立项后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属社会投资的,申报主体向区发展和改革局办理核准备案;其他类型项目按照已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申报主体需按照《项目意见通知书》相关要求,开展项目前期设计及建设实施工作。

  第十五条 按照特种设备类申报的,无需办理用地规划、工程规划、环评以及施工等许可手续,但应当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并同步申请质量和安全监督登记或安全生产备案后进行施工,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主体需按照《项目意见通知书》和《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相关要求,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按特种设备办理施工告知;

  (二)申报主体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后,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向区住房和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或向所在街道办申请安全生产备案后,方能进行土建结构施工和设备安装;对于工程投资额在100万以上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申报主体应当到区住房建设局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按照建筑类项目申报的,由申报主体按《项目意见通知书》和《罗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相关要求,到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安全生产备案,并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申领安全生产指引、风险告知书等。

  第十六条 区住房和建设局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受理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委托安全监督管理站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制定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方案,指定质量和安全监督人员,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各街道办按照《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和《罗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受理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的安全生产备案,并组织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第十七条 鼓励申报主体实行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设备监造管理,对项目所需设备在制造和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流程、制造质量及设备制造单位的质量体系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项目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申报主体应当到区住房和建设局办理消防设计审核。

  竣工验收阶段,申报主体到区住房和建设局办理消防验收申请或验收备案。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设计应当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及省、市颁布的相关防火规范要求:

  (一)露天敞开式停车设施按停车场消防设计;

  (二)室内或露天非敞开式停车设施按汽车库消防设计。

  第十九条 鼓励在满足充电及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安装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充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消防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竣工后,申报主体应当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停车设备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投入使用前,须将停车设施运行数据实时接入政府部门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联网平台。

  第二十二条 按特种设备类申报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使用单位需凭《项目意见通知书》到罗湖供电局办理用电手续,无需提供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属于经营性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分别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罗湖交警大队办理商事主体登记及停车场经营许可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经营权年限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收费标准及监督管理,应按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投资可以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依据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设备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承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督促运营单位建立设备定期检验和强制维护制度,确保设备正常完好、使用安全。鼓励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运营单位投保公共责任险。

  第二十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第二十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按建筑类申报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土建与结构工程应当符合《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特种设备类申报的,应当符合《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及《罗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等规定,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协调指导开展本部门监管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在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建设、运营、管理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建成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可补办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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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出台公共停车场建设及联网资金奖补政策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半岛网10月10日讯 今天上午,记者从青岛市住建局了解到,为加快停车产业化发展,不断缓解重点区域停车难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编制印发了《关于对公共停车场建设及联网管理进行资金奖补的通知》(青建办字〔2020〕9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和联网进行资金奖补。《通知》明确规定了公共停车场建设、联网奖补范围、标准、原则、流程、工作要求、奖补资金申请材料等内容。

奖补范围、标准

《通知》规定,各区设立专项资金,其中市南、市北、李沧三区按照现行财税体制由市区两级财政1:1配齐。建设奖补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间为准,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纳入奖补范围。奖补标准按设施类别确定,其中地面、政府投资的停车场不予奖补;传统升降横移类、简易升降类、汽车专用升降机不予奖补;独立地块建设、捆绑建设的立体公共停车场优先奖补;配建公共停车场高于“主要建筑类型配建停车位设置标准”下限以上部分进行奖补;停车库每泊位奖补2万元,停车楼每泊位奖补1.5万元,机械式停车设备中垂直升降类、巷道堆垛类、平面移动类、垂直循环类、水平循环类、多层循环类每泊位奖补1.2万元;停车库、地下停车库、停车楼中建设多层机械式停车设备的,按照机械式停车泊位奖补标准计算。实现联网管理的既有公共停车场、共享专用停车场每个停车场奖补1万元。

奖补原则

《通知》规定了奖补原则。一是“计划管理”原则。各区依据专项规划、供地计划、建设计划,年初梳理形成辖区停车设施重点项目库,并及时报送市停车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二是“用户导向”原则。享受奖补的公共停车场必须投入使用,取得市级智能停车一体化平台运营公司开具的《公共停车场联网管理证明》,其中政府定价停车场取得《停车场收费类别证》。

奖补流程

《通知》还规定了奖补流程。一是资金申请。各区对公共停车场建设、产权或者运营单位提报的资金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每月5日至10日报送市停车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二是联合审查。实行“一次性现场审查”,每月11日至20日,市停车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各有关部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政府对申报建设奖补的项目进行现场联合审查核实,其它各区由区停车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牵头组织实施;各区政府组织区属有关部门对申报联网管理奖补资金的单位进行现场联合审查核实。符合奖补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签。三是资金拨付。按照先干后奖的原则,每年10月底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奖补资金申报和审查情况,确定市级奖补资金规模,纳入下年市级财政预算下达相关区政府,区财政部门将奖补资金全额拨付申请单位。

据了解,目前,各区政府正参照制定辖区奖补细则,拟近期发布实施,具体的奖补范围、流程、属地牵头单位等以各区发布正式文件为准。下一步,各区将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坚决打击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平衡预算奖补资金等违法行为,保证奖补效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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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正征求意见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征求《广州市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交通出行品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我市停车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推动城市停车市场化、产业化发展,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我委起草了《广州市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征求意见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委(城市处)。所提意见或建议应包含意见内容、具体的理由或依据、意见人(单位)、联系方式等。提交途径:

一、邮寄: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9号楼502室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城市处

二、电子邮箱:fgwcsc@g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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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讯 记者王彤报道 停车难题如何解决?如何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增加供应?10月12日,广州市发改委在官网发布了《广州市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30日内,公众可向该委城市处提意见。

可依法利用小区边角用地、道路等设置临停设施

《意见稿》以城市交通发展战略为目标,按照“精准供给、盘活存量、智慧管理”的原则加快停车设施建设,全市年新增停车泊位数与小客车增量基本匹配,重点推进医院、学校、住宅小区等刚性需求地区停车设施建设;搭建全市停车信息管理平台,2023年底经营性停车设施接入平台比例不低于80%,2025年底基本实现全部接入。

《意见稿》提出,停车场用地单独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不超过50年,弹性年期出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期限不长于20年;以先租赁后出让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不得超过10年,与后续出让年期之和最高为50年。

在符合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及交通政策的前提下,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建设停车设施。

既有老旧小区在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需求的情况下,可依法利用小区边角用地、闲置空地、小区道路等公共部分设置临时停车设施,并应符合通行、安全、消防要求。

推动利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资源的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允许利用政府储备土地、依法回收闲置用地、城市道路高架桥下空间、未开发利用且具备改造条件的已建人防工程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利用地下空间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不计收土地出让金

《意见稿》指出,利用自有建设用地新增停车设施,原用地以有偿出让方式供地的,保持土地使用权类型不变,不增收土地价款;原用地是划拨用地,建设非经营性停车设施免于缴纳土地出让金,建设经营性停车设施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并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在合规的前提下,既有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新建建筑物超过停车配建指标建设地下停车场并向社会公众开放,符合相关规划的,超配部分不计收土地出让金。在符合规划、不增加占用建设用地前提下,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井筒式”等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面安装可拆卸机械立体停车设备、简易自走停车设施等的,不计收土地出让金。

地上或现有停车库内部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除设备安装基础外不涉及土建工程且设施内部空间无人员活动的,原则上按特种设备进行安装和管理。由建设单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城市停车管理联席会议审查同意后,除应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手续外,无需办理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其他手续。

推广PPP模式 符合条件可配置便民商业服务设施

《意见稿》提出,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参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采用PPP模式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应,政府享有土地使用权,并且授权企业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权通过招标方式取得,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社会资本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停车场用地并投资建设50个及以上泊位和利用自有建设用地改、扩建后增加100个以上泊位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泊位数量的前提下,可配置不超过新增停车设施建筑面积20%的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用于配套汽车美容、维修、租赁等增值服务,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功能为商业的建筑面积或比例,便民商业服务设施部分不再额外增收土地出让金。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景观要求的停车设施项目,允许设置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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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发放政府补贴助推立体停车设施建设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记者陶阳报道 记者12月14日从沈阳市城乡建设局获悉,为解决停车难问题,助推立体停车设施建设,沈阳市启动发放立体停车设施政府补贴资金。

  据了解,为解决立体停车设施建设投资大的问题,沈阳市出台相关政策对满足条件的公共立体停车设施将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金额将根据设备类型分别为每个泊位3000至8000元不等。可以申请补贴的立体停车设施需要满足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向地上或地下要空间的,接入沈阳市停车管理平台实现大数据共享的,对社会公众开放四个要素。

  首次发放补贴的停车场位于沈河区山东庙街道,设有立体泊位40个,属于垂直升降类机械停车泊位,今年8月投入使用。经申请和市区两级审核,沈阳市按照每个泊位7000元的标准补贴28万元,资金将按规定由市区两级分两次拨付。据介绍,自补贴政策出台以来,沈阳市已有十几处立体停车场开工建设,包含升降平移、垂直循环等多种设备类型,目前已有5家立体停车场开始运营并申请补贴,共计539个泊位,涉及补贴资金170余万元。
 来源: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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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县城城镇化 公共停车场和公路客运站补短板强弱项 工作的通知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县城城镇化
公共停车场和公路客运站补短板强弱项
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基础〔2020〕5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公共停车场和公路客运站是县城重要的市政公用设施,对于拓展县城居民出行空间、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提升县城公共设施和服务能力,扩大有效投资,发挥公共停车场和公路客运站对县城城镇化建设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开展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20〕831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加强科学谋划、统筹布局,倡导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县城、县级市、特大镇区停车场和公路客运站建设,强化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有机融合,以全生命周期推进设施建设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推进县城交通高质量发展。
  二、严格遵循基本原则。坚持远近结合、适度超前,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做好发展统筹谋划,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坚持科学设计、集约挖潜,立足东、中、西部区域差异和县城具体实际,科学合理规划建设,严格执行现行规范标准,加强资源统筹利用,盘活既有设施资源。坚持建管并重、强化监管,高度重视后续运营管理,加强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治理,确保建设成果充分体现。坚持融合创新、多元拓展,推进公路客运站与邮政、旅游等功能融合,鼓励具备条件的公路客运站拓展异地候机楼等功能,鼓励运营管理、商业开发模式探索创新,加快推进“互联网+”交通等新业态新模式应用。
  三、科学设置发展目标。立足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交通运输需要,根据县域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等,统筹考虑县城自然区位条件、对外经济联系、产业布局、人员往来、资源流通、公共交通发展等情况,合理设置阶段性发展目标。推进项目建设精准化和精细化,加强省域统筹,细化编制县城公共停车场配建标准,落实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出台的公路客运站及乡镇运输服务站设计运行标准。
  四、明确建设重点领域。立足满足出行停车需求,推进主要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综合客运枢纽配建停车场、路侧停车位设施升级改造、政府主导停车信息平台等建设;鼓励建设立体停车场、机械式停车库等,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推进“P+R”停车场建设。居住社区配建停车场、棚改区停车场、各类商业设施配套停车场、旅游景区配套停车场、工业园区配套停车场等按照相关领域规划政策要求推进建设。
  加快推进二级及以上公路客运站覆盖所有县城、县级市,具备客运(公交)功能的乡镇运输服务站覆盖具备条件的乡镇。重点推进位于县城、县级市及特大镇区的公路客运站、乡镇客运服务站以及客运班线、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等中途停靠站点建设,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推进政府主导的配套乘车出行平台建设;推进公路客运站与市域主要铁路、航空客运枢纽间的便捷换乘衔接设施等建设。
  五、积极拓展融资渠道。统筹利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抗疫特别国债、企业债券、银行贷款、社会资本、车购税资金等各类资金渠道。积极推动交通部门申请县城公路客运站的车购税补助,精准补齐客运站设施短板。切实加强公共停车场和公路客运站项目前期工作,完善项目库,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使用地方政府债券、抗疫特别国债。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县城公共停车场和公路客运站项目使用企业债券,鼓励开发性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提供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场建设运营、公路客运站运营管理和商业开发,鼓励社会资本开展出行、停车平台开发等。
  六、加大土地要素保障。推动国土空间规划中预留一定比例用于停车设施、公路客运站、乡镇服务站建设,落实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要求,保障项目合理用地需求。结合县城发展实际和未来规划情况,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发展公共停车场和公路客运站,推进土地的复合利用,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七、提升智慧智能水平。强化停车和客运资源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县域范围公共停车场和公路客运服务资源摸底调查,建立数据库。利用智慧平台提升服务供给保障,加快县域智慧出行、智慧停车等相关信息平台建设,着重推进公共停车资源在夜间、节假日期间错时共享,根据旅客需求灵活设置出行线路,丰富服务体系,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完善全程出行链。
  八、持续加强综合治理。严格运营监管执法,加强违法停车、非法营运治理,严格监督停车、运输服务收费行为,严厉打击随意圈地、无照营运等违规经营行为,规范完善运营管理、商业开发等相关购买服务。加强信息引导,完善公共停车场周边市政公用设施和引导标志标识建设。加强设施养护,促进可持续发展,提升运营管理水平。 
  各地发展改革委要根据本通知要求,会同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主管单位,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为推进县城城镇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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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立体车库建设有望启动“加速度”,全市在建车库40个可提供逾万车位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为加快解决“停车难”问题,深圳已出台多项措施推动立体停车设施建设。目前,全市在建立体停车库有40个,能提供1万多个车位。此外还有35个车库将纳入近期建设方案。

  据悉,《深圳市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已明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整体交通政策的前提下,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居住小区等土地使用权者利用自有土地挖潜增建立体停车设施。

  为进一步完善审批机制,2020年,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17个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市级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区政府参照市联席会议制度相应建立区级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标准及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督办考核工作落实情况。

  为吸引社会资本投建立体停车设施,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正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研究市级停车设施建设激励政策,同时鼓励各区结合实际制定区级停车设施建设补贴政策。目前,福田、宝安、龙华、光明、罗湖等区均已出台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的补贴实施细则,按停车设施不同类别给予每车位800元-50000元不等的补贴。

  政策推动之下,深圳立体停车设施建设启动“加速度”。记者从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获悉,目前全市约有40个机械式立体停车项目正在推进,这些立体车库累计可提供约10594个停车位。此外,最新编制的《深圳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近期建设方案》显示,全市近期还计划建设机械式立体公共停车库项目35个,目前该方案正在征求意见。(记者 肖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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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关于征求《合肥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建议稿)》意见的函

  为更好的做好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装建设,现对社会公开征求《合肥市机械式立体停 车设施安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201030日(星期五)上午11:00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市城乡建设局城建处。

邮箱:952018980@qq.com联系电话:62673788  联系人:余健

  附件:《合肥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01022

 

附件: 合肥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快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装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191号令)《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合政办〔20186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安装、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是指以立体化方式存取储放车辆的机械设备、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

  第三条 鼓励单位、个人和各类经济组织等利用自有建设用地、闲置土地、待建土地、零散场地以及农村集体建设土地等建设用地场所,通过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安装和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缓解区域停车难问题。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第四条 机械式立体设施建设运营期应在土地使用年限内。

  第五条 政府各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做好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装和建设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备案)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库)的土地、规划审批工作,依法免于许可的情形除外。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房屋建筑类工程相关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施工许可核发、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办理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施工前告知及使用登记等工作,并负责参照电梯管理对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我市公共停车场三年滚动建设计划及年度建设计划编制过程中制定本辖区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内住宅小区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市场主体作为项目申报人。

  政府投资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由政府认可的项目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明确项目申报人。

  第七条 住宅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安装、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作为临时停车场。住宅小区已经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作为申报人,或者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申报人;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申报。

  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安装、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应当依法履行民主程序,由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受其委托的市场主体作为申报人。

  第八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的土地、规划审批手续依照有关要求办理。在现有停车库内部安装及利用自有已建成地下空间加装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且设施内部空间无人员活动的,建设单位无需申领规划许可。

  在室外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建设单位无需申领规划许可:

  1.利用自有用地,由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直接生产、安装的;

  2.对周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的日照影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

  3.在不临市政道路一侧设置出入口,停车设备距离市政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在临市政道路一侧设置出入口,停车设备距离市政道路红线不小于6米,并且设置回转车道时不小于7米的;

  4.采用通透式的机械框架以及垂直绿化进行遮饰的。

  无需申领规划许可的项目,无需办理建设工程立项、施工许可等建设工程审批手续,但应经辖区停车场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辖区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市场监管(特种设备)、消防、城管、环保等部门对项目申报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并由辖区牵头部门组织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公示期无异议后,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施施工前告知、使用登记等手续。

  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按照建设工程管理,应当办理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审批手续。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当结合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的实际特点和需求,明确本部门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须备资料清单及具体内容。

  采用机械立体方式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参照《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至二十五条执行。

  第九条 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当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有关要求,露天敞开式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按停车场消防设计,室内或露天非敞开式停车设施按汽车库消防设计,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保证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正常使用。

  鼓励具备条件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设置适合外廓尺寸较大车型停放的停车位。

  第十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利用外部结构开展广告业务的按照我市广告管理设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及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各方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经营性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竣工后,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收费等手续,并向项目所在辖区城管部门办理备案。

  鼓励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单位投保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三条 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当合理选择位置,采取有效隔声、减振措施,避免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造成影响,并与周围建筑物相协调,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第十四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的奖补范围和实施标准按照《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和《合肥市市区公共停车场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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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将打造一批立体停车场 推动现有平面停车场改造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合肥晚报讯 在寸土寸金的市区,设置立体停车库,让城市“长高”而不是“变胖”是解决目前停车难题的有效措施。近日,记者从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获悉,目前正在停车矛盾突出的区域打造一批立体停车场(库),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今后将加强政策扶持,鼓励引导改建或新建立体停车场。

全市已建成一批立体停车场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停车难”问题逐步成为困扰市民出行、影响城市发展的一大因素。城市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长,使城区停车难问题越来越突出,尤其是在老城区和中心城区以及人流相对集中的医院、银行、政府单位等公共场所和部分住宅小区,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一位难求”现象。

近年来,为切实解决“停车难”问题,合肥市科学谋划,统筹兼顾,加快规划立体停车场。

相关人士指出,立体停车库具有占地少、利用率高、进出方便等优势,尤其在用地紧张的老城区,新建立体形式的停车库尤为重要。此外,将主城区和道路交通密集区现有的停车场、老城改造等空间改建为立体停车库,能够有效增加停车泊位数。

目前,全市已建成海恒停车楼、红星美凯龙立体停车库、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机械停车楼等一批立体停车场(库),使用效果较好。

合肥还在综合施策,有序推进综合交通建设。加快城市轨道交通施工的同时,谋划结合线路条件推进“P+R”配套停车场建设,围绕轨道交通项目及相关区域,未来适时打造一批立体停车项目。

引导推动现有平面停车场改建

随着城市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长,部分建筑如老旧小区、公共建筑出现了泊位不足的现象,考虑到机械式停车设施在占地面积等方面的优势,鼓励立体化(或机械式)停车设施建设,可以缓解停车压力。为此,合肥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提高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并积极借鉴发达城市的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立体停车场建设水平。

今后,对于全市已建成的老旧小区或单位在原停车场(位)无法满足停车需求时,在其用地范围内,可插建立体停车场(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在满足消防、环保等前提下,其建筑面积和退让距离可适当减小。

全市还将鼓励采取合理措施,推动现有平面停车场改建为立体停车场。地上立体停车楼的基底计入建筑密度,计入后的总建筑密度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在服务规划建筑密度、高度控制的前提下建设的地上立体停车楼,梁底净层高不超过2.4米的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

下一步,市城乡建设局将加强督导,严把停车建设质量关。对拟建的停车场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广泛收集市民意见,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工作进展不合格项目进行通报,责令整改,要求各项目单位严把质量关,严防出现豆腐渣工程。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吴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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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郑州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实施专案 (征求意见稿)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 1 -
关于加强郑州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实施专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快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
设的意见,助力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快速发展,进一步改善城市交
通出行环境,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乱停车问题,特制定本实施
专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解民忧、纾民困”为宗旨,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总体部署,以重点优先解
决医院、学校、商贸区、集中居住区等区域停车难问题为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部门参与、利民便民”的原则,通
过加强专项规划、出台扶持政策、引入社会资金、加快设施建设、
建立长效机制等综合措施,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高效推动社会
公共停车场建设。
二、工作目标
着眼全市停车供需现状和趋势,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
以 规划引领 、 政策激励 、 市场引导 、 任务牵引为原则,结合区域
现状条件,以中心城区为重点,远近结合、重点突破,通过社会
增建、鼓励自建、临时辟建等多种措施,成熟一批、启动一批,
因地制宜推进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建设,每年在市区新增公共停车
泊位 5 万个以上(不含住宅小区和单位等建设的非公共停车位),
- 2 -
努力达到合理车位数量,逐步缓解市区停车难问题。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规划先行,统筹协调推进
进一步优化调整《郑州都市区主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
(2017-2030 年)》,为我市停车场建设提供准确选址遵循。坚持
规划、建设协调推进,注重整合、统筹、优化各类资源,有序推
进我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
(二)坚持政策扶持,简化审批程序
制定和完善关于公共停车场建设办法和审批制度,优化规划
选址、土地供应、空间利用、商业开发、审批流程、奖补措施等
方面的政策措施,确保机制顺畅、政策优惠、高效推进、简单易
行。
(三)坚持市场引导,倡导多元投资
充分发挥市场的引导和调节作用,按照“谁投资,谁受益”
的原则,多渠道开辟融资方式,以科学的规划、优惠的政策,引
导建立由政府投资、国有融资平台投资、社会投资、企事业单位
及个人投资构成的多元化投资体制。
(四)坚持任务牵引,强力推进建设
每年在市区新建公共停车场泊位 5 万个以上(不含住宅小区
和单位等建设的非公共停车位)。编制市、区(开发区)两级公
共停车场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切实保障每年新增 5 万个公共停车
泊位增量,逐步缓解停车矛盾,推动停车产业良性发展。
- 3 -
四、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郑州市公共停车场建设领导小组
成立郑州市公共停车场建设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市区公共停
车设施规划建设工作。
组 长:陈宏伟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牛建军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市城建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资源规划局、市城管
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等部门和各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二)郑州市公共停车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郑州市公共停车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建局,成员
单位及职责分工如下:
1. 市城建局。作为全市公共停车场项目建设牵头单位,负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公共停车
场建设相关政策;负责组织制定、下达公共停车场目标任务及年
度建设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组织相关部门核定市
级奖补资金。
2. 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学校、医院、广场、
公园等配建公共停车场项目审批工作,将公共停车场建设奖补资
金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3. 市资源规划局。负责编制、完善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负
责研究制定土地招拍挂、协议出让、划拨及租赁等供应形式的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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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案等;配合各区(开发区)做好停车场建设选址工作、参与
制定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
4. 市城管局。负责对全市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资源情况
进行普查摸底,配合做好公共停车场规划选址相关工作。
5.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奖补资金,并将核定后的市级奖
补资金拨付各区(开发区)财政局,监督资金使用。
6.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是否符合特种
设备有关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查检验,并按规定定期检验。
7.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参与制定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奖补
资金核定等;配合做好公共停车场规划选址相关工作。
8. 各区政府 ( 管委会 )。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场建设
的责任主体,按照市级年度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制定本行政区
域内年度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并负责具体组织推进项目建设;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选址工作,并在土地储备中
心委托下,通过房屋征收或属地化收储等方式做好停车场用地的
净地工作;各区(开发区)成立区级公共停车场建设领导小组,
建立运转高效的工作体系。
五、重点任务及完成时限
(一)优化规划选址
结合各区政府(管委会)开发建设计划、土地闲置情况、《郑
州都市区主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2017-2030 年)》等,开展公共
停车场建设选址工作,明确公共停车场的具体位置、停车泊位数
- 5 -
量、建设形式等内容;提高规划刚性约束,新建医院、学校、体
育、文化、交通设施、办公等公建项目,应同步规划地下公共停
车设施。
完成时限:每年 12 月底前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二)制定扶持政策
制定出台《郑州市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实施办法》,将公
共停车场建设的规划选址、土地供应、空间利用、商业开发、审
批流程、奖补措施等政策“落地砸实”,确保机制顺畅、政策优
惠、高效推进、简单易行;优化调整《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进一步做好公共停车场建设联审联批工作的通知》(郑政办明
电 2017)527 号)内容,进一步扩大联审联批范围,优化审批程序,
为公共停车场建设拓宽“绿色通道”。
完成时限:2020 年 3 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
(三)制定建设计划
下达年度建设任务,制定市、区(开发区)两级公共停车场
年度建设计划,并进行工作督导考核。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
应包括建设主体、组织机构、实施步骤、推进措施、完成时限、
停车场类型比例(主要包括独立运营停车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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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临时停车场,不含住宅小区、单位等建设非公共停车场)、
建设区域比例、设施类别比例等要素。
完成时限:每年 1 月中旬前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区政府(管
委会)
(四)推行建设试点
发挥国有融资平台带动作用,在探索投建青少年公园地下立
体停车场、康宁街绿地地下智能立体车库等公共停车场的基础
上,再建设一批类型多样、具有代表性的地上、地下立体停车设
施,在公共停车场的选址原则、投资模式、建设模式、运营模式、
管理模式等方面探索形成一套完整体系,以点带面推动全市公共
停车场建设;根据市场需求和建设用地紧张实际,大力推行立体
车库建设,在传统升降平移式车库的基础上,引入垂直循环式、
平面移动式、巷道堆垛式、垂直升降式等建设类型,充分满足市
场各类需求,从立体空间入手提高公共停车泊位“增量”。
完成时限:2021 年 11 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
有融资平台、各区政府(管委会)
(五)压实建设任务
将每年在市区新增 5 万个公共停车场泊位(不含住宅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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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等建设的非公共停车泊位)列为刚性建设任务强力推进:1、
在中心区域选址新建。通过强化土地资源复合利用,在有规划利
用条件的边角地、公园广场、街边绿地、中学学校操场、大型公
交场站、现有地面停车场等利用地下地上空间资源,建设占地面
积少、停车数量多的立体公共停车设施。结合全市老旧社区改造,
在有条件的小区增设机械立体停车设施;2、鼓励企事业单位自
建。通过采取强化政策引导、简化审批流程等措施,鼓励引导机
关、医院、学校、商场等公共停车需求较大的单位,利用自有用
地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3、新建项目足额配建。合理调整
新建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对新开发建设的商业中心,依据其经
营业态、规模大小、地域特征等,在确保足额配建公共停车位的
基础上,鼓励超额配建,达到区域停车供需平衡;4、闲置地块
临时辟建。利用征拆完成或部分完成且暂未开发利用的闲置地块
设置临时地面停车场。
完成时限:每年 12 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
配合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主体责任。市城建局负责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并
研究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做好与市、区(开发区)
相关部门职责衔接;市发改、规划、城管、财政、公安等部门按
照职责分工做好支持和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做好辖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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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停车设施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协调建设过程中出现的
问题,确保工作任务的落实;各建设(代建)单位要积极稳妥推进
项目建设,制定月度投资、进度、开竣工等具体建设计划,精准
发力,力促项目按既定计划快速推进,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各施
工企业要围绕节点计划安排,细化方案、优化组织、倒排工期,
确保各项目高标准高质量按期完成。
(二)强化要素支撑。结合全市停车管理“序化”工作,遵
循进行合理布局,推动地上、地下多层停车库、机械停车库等多
种形式停车设施的建设,实现城市资源的最大化利用。一是建立
奖补保障机制。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应建立公共停车场建
设奖励补助资金保障机制,充分激发社会力量投建公共停车场的
积极性;二是做好用地保障。1、挖掘闲置或未列入近期出让计
划的政府收储地块,建设钢结构地上临时立体停车库,提高土地
利用率。2、充分利用新、改、扩建的广场、学校、公园绿地以
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设施;3、
鼓励社会资本利用集体所有的存量用地、企事业自有用地、建筑
区划内公共场所、自有非住宅房改造等投资建设公共停车设施;
三是优化投资模式。灵活采用多种投资建设模式,加大财政支持
力度,推动国有融资平台、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三)加强协调督办。参照重点项目推动机制做法,落实“月
跟踪、季督查、年考核”的协调推进机制,强化和“日常、专项、
定期”相结合的督查,进一步加大跟踪、协调、服务和督查力度。
- 9 -
每月 20 日之前各区(开发区)将项目进展和存在问题等情况报
市城建局,由市城建局负责汇总和上报:半年、9 个月、全年完
成情况各区(开发区)于 7 月 5 日、10 月 5 日、12 月 25 日前报
送市城建局,由市城建局负责汇总和上报。对项目出现的问题,
建设业主(代建)单位及时上报责任单位协调解决,未能及时解决
的问题,应逐级上报,逐级解决;对未按计划推进的项目逐级进
行专项、定期督查督办,确保项目建设推进有力,各项目标任务
落实到位。
(四)实行绩效考核。推进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工作已纳入郑
州市重点民生实事项目,为确保项目的有效实施和顺利完成,将
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市对各区(开发区)的绩效
考核,并按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进行考评奖惩。
附件:郑州市2021年公共停车泊位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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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郑州市 2021 年公共停车泊位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表
序号 责任单位
2021 年公共停车泊位
任务量(单位:个)
每年示范项目个数
(不低于)
独立运营公共停车场
泊位数量(不低于)
1 航空港区 5500 1 50%
2 郑东新区 6500 1 50%
3 经开区 3500 1 50%
4 高新区 4500 1 50%
5 金水区 6500 1 50%
6 中原区 6000 1 50%
7 二七区 6500 1 50%
8 管城区 6500 1 50%
9 惠济区 4500 1 50%
合计 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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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拟新增29974个智能化停车泊位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日前,市发改委对“哈尔滨市停车场智能化提升项目初步设计”进行了批复,原则同意哈尔滨市建筑设计院编制的该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建成后,哈市预计新增停车泊位29974个。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哈尔滨市主城区二、三类街道,利用原有道路和桥下空间进行停车场智能化提升项目的建设。

  根据批复,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工程内容拟包括:停车场智能化管理平台升级,包括高位视频系统升级、停车智能平台升级、新增停车资源普查功能、违停抓拍功能、可视化运维管理平台和违停平台;新增路侧泊位工程,包括购置路侧泊位智能化设备30443台套、泊位诱导设备1800台套、违停抓拍设备5780台套、第三方停车场信息联网接入设备4173台套;新建停车场周边设施6项,其中包括热熔标线、指路大板、小型交通标志牌、中心隔离护栏、人行道隔离护栏、水泥隔离墩。项目建成后,预计新增停车泊位29974个。

  市发改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相关要求和初步设计批复内容组织建设实施,规范建设资金管理,确保项目建设投入使用。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哈尔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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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对《郑州市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加强郑州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实施专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停车场建设的规范性和有关政策的操作性,鼓励社会力量投建公共停车场,不断提高公共停车泊位增量,缓解我市市区停车难问题,我局牵头拟制了《郑州市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加强郑州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实施专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2月8日前反馈至邮箱 jsjdxkj@126.com
 联系人:韩博
 联系电话:67177895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郑州市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加强郑州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实施专案(征求意见稿)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8日

http://zzjsj.zhengzhou.gov.cn/suggesting/4673088.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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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区1286个路内停车位变“聪明”了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靠边停车自动记录,离开车位自动扣款。在合川区的沿江部分路段,原来人工收费的路内停车位,如今也变得智能化起来。



12月1日,重庆市政协“同心聚力巴渝行”媒体采访团走进合川区,在南城滨江路上见到了已经运行4个月的智慧停车项目。相较于人工收费路内停车位,智慧停车项目让每一个车位都有了“大脑”和“眼睛”,进而实现快捷支付。

车位有了“大脑”和“眼睛”

当天下午,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来到了位于合川南城的中南路,此处有着众多智慧化的路内停车位。来此停车的张先生告诉记者,以前来在这里停车,都会有收费员骑电动车赶来收费,自从智慧停车系统上线后,他在合川智慧停车的微信公众号上注册绑定了车牌号。“等我把车开走后,就会收到提醒缴费的推送信息,抽空缴纳费用就行了。”

如果仅从路面上来看,这些车位和一般的路内停车位没有任何区别,但只要有车辆停放在停车位上,它们就能“看见”并进行“记录”。重庆市合川信息安全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亚林告诉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地面上的车位的确就是普通的车位,是位于路沿上的摄像机立杆,让这些车位拥有了“大脑”和“眼睛”。

原来,沿途143根立杆上,有用来监测周边车辆进出路内停车位的摄像头,也有能够自动判别停车行为的人工智能算法机,它们相互配合,能够形成一套完整的停车记录,并由后台生成缴费通知,提醒车主缴费。

收费率大幅提升,运行成本大幅降低

据了解,作为重庆最早建成完备体系智慧停车项目的区县,合川区于2019年10月启动智慧停车一期试点项目。通过采用“AI高位视频”技术,南城和北城滨江路沿线以及较为连续的路段1286个路内停车位实施了智能化建设。其中,城南地区于7月20日上线运行,城北地区于8月1日上线运行。

李亚林表示,为了方便车主获取附近停车位的信息,他们在指路牌上安装了二级诱导屏,能够实时显示空车位数量。同时,加装扫码缴费二维码指引牌,方便首次使用智慧停车的车主完成车辆注册绑定。车主还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和APP进行导航,第一时间找到停车位。

“上线4个月以来,收费率提升了四倍,而运行成本相较于以前降低至不到五分之一。”李亚林说,采用智能化收费后,人工成本大幅降低,原来需要70多位收费员开展收费工作,如今只需要9名巡检员,即可完成1286个车位的全覆盖。


巡检员可通过手中的智能终端设备,接收到欠费未缴车辆停车入位的信息,并及时赶到相关车位,通过口头告知或张贴告知单的方式,提醒车主及时缴费。

二期项目3000个车位将迎来智慧升级

近年来,合川区政协积极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建议,助推智慧停车建设,该项目也列入了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联合发文的2020年重点协商监督议政计划。

在此期间,合川区政协主席周立友多次研究并率队到现场开展视察,分管联系的区政协副主席李文莉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一同赴山东日照、四川等地进行调研观摩学习交流,积极通过建言、协调、监督等方式助推合川区智慧停车项目建设,扩大路内停车智慧化管理范围,最终实现路内停车位全覆盖。

截至11月底,智慧停车注册用户6万余人,平台充值到账总金额约250万元,总计停车约50万余次,较大地提高了停车位周转率,更好地方便和满足了群众日常出行停车需求。

据李亚林介绍,目前合川智慧停车二期项目的规划工作已经展开,全区将围绕城市主次干道对3000个停车位进行智慧升级,不断提升智慧停车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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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修订更新13项收费目录 涉及停车费、通行费、高速清障费等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陕西修订更新13项收费目录 涉及停车费、通行费、高速清障费等

12月2日记者获悉,省发改委修订更新了《陕西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涉及车辆通行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等13项内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省发改委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适时更新目录清单相关内容,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此次公布的目录清单中,车辆通行费中所涉及的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进行了详细划分。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为两类:

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西咸机场机动车1小时内每车次6元~12元,1小时后每半小时增加3元~5元,不同车型24小时内最高限价60元~96元。

其他道路停车、停车场(库、泊位)根据收费类区、收费时段、车型、停车时长、昼夜等不同,按每小时每车位0.5元~8元,或每辆车每次(天)0.5元~20元的标准(或相当于此标准)收费,不同车型、不同地区24小时内最高限价15~50元。

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中:拖车费一类车至五类车辆基价每次360元~1500元(含10公里以内空驶费、拖行费);10公里以上,每公里加收空驶费5元~13元和拖行费15元~50元。吊车费一类车至五类车辆基价每次900元~3750元(含30公里空驶费、2小时内施吊作业费);30公里以上,每公里加收空驶费5元~13元;施吊作业2小时以上,每小时加收超时作业费180元~600元。

目录清单还对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公证服务收费、住房物业管理费以及部分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进行了公布。值得一提的是,水、电、暖、气等重要商品、运输价格和行政事业性、公益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列入目录清单,仍按现行办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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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一位” !邢台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方案公示!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邢台.webp.jpg

近日,邢台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对邢台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方案进行了公示。

据《邢台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2020-2035年)》内容指出,

    规划布局刚性公共停车场140处,布置泊位约4万个,规划弹性公共停车场96处,结合绿道、广场、学校操场等地下空间或地块综合开发设置,共布置弹性泊位1.7-2.7万个。

    规划总停车泊位达到小汽车保有量的1.1-1.3倍,基本车位实现“一车一位”,并留有弹性;

    远期目标将以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停车为辅、路内泊位为补充,中心区适度控制、外围区基本平衡的停车设施供应体系,并结合需求管理政策,实现停车有位。

  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邢台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2020-2035年)

     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家停车发展政策,深化落实上位规划关于公工停车设施、停车配建标准及路内停车泊位等内容,切实有效地指导邢台市中心城区停车设施规划、管理和建设工作,特编制《邢台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2020-2035)》。

    规划范围为邢台市中心城区,与《邢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一致,建设用地总面积约300平方公里。

    规划近期到2025年,远期到2035年,并适当展望。

    近期通过配建落实、增加供给、强化治理、普及收费等手段,城市停车问题实现初频缓解,引导停车有序发展;远期形成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停车为辅、路内泊位为补充,中心区适度控制、外围区基本平衡的停车设施供应体系,并结合需求管理政策,实现停车有位。

    在小汽车有序发展背景下,规划总停车泊位达到小汽车保有量的1.1-1.3倍,基本车位实现“一车一位”,并留有弹性;出行车位达到基本车位数的10%-30%。建筑物配建车停泊位、路外公共停车泊位、路内停车泊位分别占比88-91%、7-9%、2-3%。

    停车政策分区以停车需求,用地性质和功能分区为导向。结合最新国土空间规划成果,将邢台市中心城区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包括严格限制区(一类区)、一般限制区(二类区)、适度发展区(三类区),并制定差异化发展策略。

    根据建筑物停车需求定量分析预测和配建分区分类研究,提出建议的邢台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近期可参照既有配建标准严格执行,远期结合城市空间拓展,适时启动分区配建标准。
    在停车配建指标实施过程中,应跟踪调查分析停车泊位需求的动态变化,准确分析由于经济发展不确定性带来的泊位需求波动,滚动修编,与时俱进,控制动、静态交通的协调发展。

    根据公共停车城用地的落实情况,将路外公共停车场分为刚性公共停车场和弹性公共停车场。规划布局刚性公共停车场140处,布置泊位约4万个,基本落实用地至国土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则中;规划弹性公共停车场96处,结合绿道、广场、学校操场等地下空间或地块综合开发设置,共布置弹性泊位1.7-2.7万个。
    路内停车应与城市公共停车相协调,主要设置在支路、交通负荷度较小的次干道以及有隔离带的非机动车道上,避免对道路交通产生过多的影响。随着城市停车设施的建设与完善,以及周边道路交通流量的变化,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应进行动态调整。
    近期规划公共停车场43处,其中临时公共停车场17处,可变动公共停车场9处,永久性公共停车场17处,共布置泊位2.2万个,对路内停车泊位进行动态评估并适当增减,新增16条路内这车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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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停车专项规划,滕州出新招缓解城区停车紧张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10月13日,滕州市停车专项规划编制调研座谈会召开,会议邀请了清华大学教授、国内知名交通专家陆化普、欧阳教授及其团队出席座谈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卢光智、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张显峰,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警大队、市交通局、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教体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管局、北辛街道、荆河街道、龙泉街道、善南街道及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业务负责同志参加座谈会议。
    本次座谈会是停车专项规划编制的第一次集中调研,各有关单位与会同志,结合本部门职能及综合角度,从停车特征调查、智能停车系统建设及应用调查、停车收费及停车管理调查等方面进行了广泛交流座谈。
 
  
    此次座谈会将滕州停车发展现状全面调研与重点问题调研相结合,全面分析讨论了滕州城市停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滕州停车设施供给、交通组织、停车需求、停车特征、智能停车、停车管理、停车收费等现状进行了座谈调研,有效掌握了滕州停车发展的现状本底,推动了停车与智能交通紧密衔接度,进一步分析现状停车资源,找出停车难问题的原因并为今后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以推动停车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为目标,构筑覆盖城区的停车资源数据库和智能停车一体化平台;以新旧动能转换为指导,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深度挖掘既有停车资源,盘活停车存量,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停车资源共享,引导停车场规划、建设,逐步打造规范有序的城市停车格局,解决好滕州市停车难和交通拥堵问题。
   据悉,此次调研座谈后,将按照职能部门和辖区范围进行分类普查,收集相关信息资料,在掌握准确详实的数据后,我市将着手建立停车资源数据库,创建滕州市智慧停车管理,实现配建停车场、路内停车以及公共停车场“一张图”把控,有效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最大限度破解停车难、停车乱问题,全面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和群众的幸福感、满意度,为建设美德滕州、文明滕州、富强滕州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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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征集公众对《广州市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交通出行品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我市停车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推动城市停车市场化、产业化发展,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我委起草了《广州市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征求意见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委(城市处)。所提意见或建议应包含意见内容、具体的理由或依据、意见人(单位)、联系方式等。提交途径:

一、邮寄: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9号楼502室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城市处
二、电子邮箱:fgwcsc@g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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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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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

    《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7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3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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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加快智慧停车项目建设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9月7日,记者从太和县人民政府获悉,太和县突出智慧引领缓解城区停车“难题”。

   一是加快智慧停车项目建设,完成大润发立体停车库、沙河路立体停车 库建设,完成国泰路、建设路立体停车库的选址和规划。

   二是推进智慧交通指挥平台建设,建立道路停车诱导系统,开发“易车 位”智慧停车手机APP,安装停车诱导屏32块,安装智能驻车器880个,整 合城区现有停车位资源,规范停车秩序。   三是优化共享单车投放点,增加投放车辆,建立微信工作群,执法队员 发现问题后上传,形成“拍照上传+限时整改”的长效监管机制,方便群众 绿色便捷出行。

   今年上半年来,共处理机动车违规占用人行道417起,规范电瓶车线内 停放3041次,拖移长期占道僵尸车32辆,扎实推进人行步道停车秩序提升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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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城区停车诱导系统投入运行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岳阳晚报9月4日讯】“这个上面显示了前方哪些地方有位置停车,确 实方便很多。”近日,市民张先生在南湖大道与岳阳大道交汇处经过时,看到了有停车诱导屏,哪里有收费停车场及停车收费管理路段还有多少个剩余 车位及位置信息一目了然。记者获悉,近日我市城区停车诱导系统投入运 行,有车一族在开车当中不妨留意路边的16块电子显示屏,以便快速准确找 到离目的地最近的停车位。

   9月2日上午,记者在德胜路与站前路交汇处(百盛门口)看到了新启用的 停车诱导屏,显示了枫桥湖路和站前路附近的停车场的空余车位数,并用箭 头指明了停车设施所在方位。

   停车诱导屏的启用对有车一族来说是一个好消息。“以前没有这个停车 诱导屏的时候,停车要开很多冤枉路,现在只要找到这个诱导屏,附近是否 有空位就一清二楚了。”市民万先生说。

   记者从岳阳市城投交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了解到,岳阳城区16个停车诱 导屏已经全部投入使用,诱导屏通过接收平台系统下发的车位信息,用图 形、数字和文字形式标示停车场或路边泊位方位指引和距离,用数字形式实 时显示所指引停车场或路边泊位当前空闲车位数量。通过信息发布为车主提 供三级停车诱导服务,一级诱导屏提供停车场位置、动态车位、行车方向提 示等详细信息;二级诱导屏提示停车场的动态空车位及方位的信息;三级诱导 屏用于指引到达某一特定的停车场,发布内容包括车位数、方向和停车标识 等。车主可通过三个级别诱导屏的分层次指引在最短时间内到达停车场。另 外,诱导屏也可接收平台下发的广告信息,可24小时全天候使用。

   诱导屏分别位于洞庭大道、湘北大道、求索东路与邕园路交汇处、建湘 路与岳阳大道交汇处、岳阳火车站、巴陵东路富兴大厦门口、巴陵路与冷水 铺交汇处(城乡巷口绿化带)、云梦路世纪星公交站旁、德胜路与站前路交汇 处(百盛门口)、恒大影城对面、南湖大道与岳阳大道交汇处、岳阳大道岳阳 市体育馆门口、岳阳大道与花板桥路交汇处、大咀堤停车场(鲤鱼嘴路与桃 树山路交汇处)、花板桥路与建湘路交汇处(丑小鸭对面)、巴陵路与洞庭北路 交汇处(同兴电器门口)。

   “停车诱导系统的运行是我市交通治堵保畅的重要措施之一。停车诱导 系统的投入使用,提高了我市停车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实现了停车信息的社 会共享,为车主提供便利的同时,将大大改善因寻找车位而引起的道路拥堵 情况。”岳阳市城管局停车管理办工作人员介绍,市民只要通过道路诱导屏 就能准确了解这一街区的停车泊位情况,不必再担心因停车难而引发的停车 场周边道路拥堵。通过诱导屏实时显示空置车位,便于车主就近寻找停车 位,既满足了社会对于车位需求,又能缓解路面拥堵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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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计划强力推进公共停车场建设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2020年9月5日,济南市公安局对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00012号 建设智慧共享停车场的建议做出答复,答复如下: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推行全市道路停车分类精细化管理。以“绣花精神”打造“精 细、精准、精致”济南停车管理模式,明确市区道路严格按照禁停道路、准 停道路、限停道路、临停道路4类进行精细化管理,逐一确定各类道路的管 理标准、标志设施设置要求、工作节点推进、处罚原则和责任单位,细化了 任务分工、工作重点和具体要求。同时,以共管共治、属地管理为原则,协 调各区政府,利用好社会资源,落实“门前三包”制度,做好主次干道非机 动车停放管理工作。   (二)完善静态交通云平台,推进停车资源共享。会同市静态集团完善 停车平台相关标准,加强协调沟通,逐步将路外停车场实时动态数据尽快接 入支队静态·慢行交通云平台,推动实现停车资源共享。目前为止,全市共 接入27处路外停车场,共计19192个停车泊位。其中,历下区接入3处,泊 位数合计533个;市中区接入5处,泊位数合计2904个;槐荫区接入11处, 泊位数合计7932个;天桥区接入1处,泊位数96个;历城区接入2处,泊位 数合计2330个;高新区5处,泊位数合计5397个。   

      (三)疫情期间推出便民利企措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一是针对疫情 防控期间,市民群众居家防疫、小区封闭管理的实际情况,在不妨碍正常交 通和消防急救通道的情况下,在医院、社区等刚性停车需求大的区域,允许 路边临时停放,有效地缓解了我市因疫情防控造成的停车难问题。同时,实 时动态跟进管理,随着疫情的缓解,自3月12日起,对之前允许临时停车的 100条禁停道路恢复正常管理措施,原有道路交通电子监控设备重启交通违 法抓拍功能;自5月1日起,全部恢复对我市道路的正常停车管理。二是在去 年设置第一批2814个夜间限时停车泊位和学校周边限时停车泊位的基础 上,今年以来又在部分老旧小区周边道路增设3053个夜间限时停车泊位,在学校周边道路设置了80个限时停车泊位。下一步将根据道路实际继续增 设,缓解停车刚需。   

      (四)借助市静态办牵头作用,积极推进公共停车场建设。前期,按照 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精神,对《济南市公共停车场三年建设规划》中确定 的项目进行调度、梳理。截至目前,全市111个规划项目(五区、高新81 个,其余各区县30个)中,在建项目总计17个,7个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 针对我市公共停车场建设进度缓慢的现状,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析了 原因,提出了下一步的工作建议,要求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需要高度重 视,加快工作进度,全力推进公共停车场建设,并形成简报上报市政府办公 厅。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公共停车场建设进度缓慢。按照《济南市公共停车场三年建设规 划》(2018-2020),今年是收官之年,但从目前来看,进度较为缓慢。二 是停车收费杠杆运用不到位。目前我市一直未按区域类别实施差别化收费, 执行的是1999年制定的停车收费标准,市区用车成本偏低,价格杠杆没有 得到有效利用。三是停车资源整合利用不到位。目前,我市单位内部和住宅 小区配建停车泊位的使用率普遍偏低,错时停车没有真正实现。前期通过积 极协调,有108处路外停车场、31843个停车泊位对社会开放。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强力推进公共停车场建设。针对我市公共停车场建设进度缓慢的 现状,前期已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析了原因,提出了下一步的工作建 议,要求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需要高度重视,加快工作进度,全力推进公 共停车场建设,定期形成简报上报市政府办公厅。           (二)推动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前期市发改委(物价局)已形成了济 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意见,并已完成对社会公示和社会讨论程序。下一 步将协调推进我市尽快实施分区域、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通过经济杠杆引 导改变公众出行方式,减少限制小汽车出行,缓解拥堵和停车压力。

   (三)鼓励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支队已起草《关于推进党政机关、事 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和《济南市公共停车场信息系统联 网数据接口规范》,下一步将积极推动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将 内部停车设施在非工作时间向社区居民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实现停车资源 共享。

   (四)加强我市停车管理科技信息建设。一是协调推动市工信局、市静 态集团进一步完善智慧停车云平台建设,统筹各类停车资源,实现停车预 约、诱导。二是由市工信局牵头,市、区两级静态办配合,制定停车资源数 据信息共享政策及相关技术标准,逐步将各类停车资源纳入智慧停车云平 台。三是推行停车缴费无感支付。结合当前推行ETC项目,由市静态集团牵 头推行停车缴费无感支付,减少停车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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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公示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2020年9月7日,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湘潭市城市停车设 施专项规划》(2019—2035)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9月10日至2020 年10月23日。   

    规划范围包括湘潭城市集中建设区(不含鹤岭镇、姜畲镇),面积为 362平方公里。包括河西片区、河东中心区、高新片区、岳塘片区、湘潭经 开区、昭山示范区。规划期限为2019年~2035年,近期至2025年。  

  规划目标是形成以配建停车为主体,城市公共停车为辅助,路内停车为 补充的区域差异化停车供应体系。逐步建立合理的收费体制,健全管理机制,推动停车发展的社会化、产业化,实现湘潭城市停车与社会经济的协调 发展。近期目标规划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35处,增加停车位5657个;在现 状的基础上新增路内停车道路51条, 新增3387个停车位;改造机关、单 位、商场停车场35处,增加停车位5664个;改善老旧小区29片,增加停车 位2000个;启动一类控制区内75条道路,共计11779个路内停车泊位收费 试点。远期远期规划城市公共停车场208处,停车面积为102.54公顷(独立 用地停车场94处,停车面积 48.36公顷),城市公共停车场泊位共计35231 个;路内停车泊位总计达1637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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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意见推进社区停车共建共治共享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深圳出台意见推进社区停车共建共治共享.png

【深圳商报8月5日讯】为进一步缓解城市停车供需矛盾,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近期印发《深圳市加强停车设施建设2020年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提出完善停车发展政策、加快推动停车设施建设、发挥价格调节作用、提升停车智慧化水平、加强停车秩序整治等5大策略。同时出台的《关于推进深圳市社区停车共建共治共享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作为配套文件,重点围绕老旧小区、城中村等刚性停车矛盾突出区域,鼓励通过共建共治共享形成停车建设和管理合力。   

         记者了解到,目前深圳小汽车保有量约350万辆,停车泊位总数约215万个,泊位总量缺口超过170万个。同时,存在商业类和居住类停车泊位结构性矛盾突出,停车资源使用效率有待提高等问题。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将给予补助   

         记者了解到,为提高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的积极性,市交通运输局将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研究市级停车设施建设激励政策,同时鼓励各区结合实际制定区级停车设施建设补贴政策。目前,福田、宝安、龙华、光明等区已出台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的补贴实施细则,按不同类别给予每车位8000~50000元不等的补贴,罗湖等区已开展区级补贴的相关研究工作。 

         推动老旧小区城中村建立体停车设施   

        依据《工作方案》,深圳将大力推动老旧小区停车设施挖潜建设、推动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建经营性停车场,重点保障居住类停车需求,缓解刚性停车矛盾。   

       《指导意见》明确,将由街道办负责组织,以社区为单元,重点针对居住小区、城中村、商业、办公、医院、文体设施等单位,开展停车摸底调查工作,制定停车设施挖潜改造计划。鼓励城中村停车设施建设由股份公司主导,根据停车需求,结合相关规划和综合治理计划,利用闲置土地资源,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条件下,建设立体停车设施。   

         引导商业办公类停车场夜间向小区优惠开放   

         记者从《工作方案》中获悉,深圳市将研究价格调节机制,细化优化公共停车场收费、优化路内停车收费、推动停车资源共享。通过动态优化调整价格杠杆,引导小汽车合理出行,减少道路交通拥堵。通过价格优惠推动错时停车共享,引导商业、办公类等停车场,在夜间向周边停车资源紧张的居住小区优惠开放,缓解居住小区停车难。   

        《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深圳将通过摸底调查,摸清各单位拥车情况、停车位供给和不同时段停车位使用情况,按就近原则确定停车资源错时共享名录清单。由街道协同社区,根据停车资源错时共享名录清单,组织、协调、引导停车位供需单位就停车共享事宜进行磋商,确定共享停车对象,签订停车共享协议,组织停车共享需求方实施停车共享。鼓励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扩大停车共享覆盖面。基于错峰停车特点,鼓励分工作日、休息日、白天、夜间等不同时段细化停车收费标准,以优惠价格实现双向共享。  

       记者留意到,《工作方案》透露,深圳将试点开展重点片区停车综合治理、加强停车执法。通过开展片区级停车治理和秩序整治试点,探索停车治理新模式,在更大范围内寻求缓解当前老旧小区停车难的措施,并按照“疏堵”结合原则,规范停车管理,严禁占用消防通道,保障安全底线。   

        《指导意见》提出,要发挥市民共管共治作用,鼓励对违法停车、违法从事停车经营等行为进行举报。持续开展停车秩序治理,加大对乱停乱放、一车占多位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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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镇海区东邑路率先实行智能停车收费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今日镇海9月14日讯】骆驼街道东邑路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实行收费管 理,截至9月10日,该路段“智慧泊车”系统已正式运行10天。据统计,对 比收费前,东邑路停车泊位周转率提升47.2%,大大提高城市道路有限泊位 利用率,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8月31日零时,东邑路道路公共收费停车泊位正式实行智能管理模式, 驻停超过30分钟的车主需通过收费路段公告牌扫码添加“甬城泊车”APP或 小程序,实行先驶离后支付的方式缴纳停车费。

     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东邑路“智慧泊车”运行首周,47个停车泊位 利用率和停车周转率提升明显。据相关数据显示,运行首日,在该路段停车 30分钟内车辆310辆,30至60分钟内22辆,1至2小时仅5辆,2小时以上16 辆。8月31日泊位占用率为23.4%,到9月6日(第七日)降至17%,呈明显 下降趋势。而停车周转率也得到大幅提升,9月6日,共完成384次停车,停 车周转率为8.17。   

    据悉,停车周转率为一定时间内累计停放车辆数与该停车设施容量的比 值,停放周转率越高,车辆的停放和驶离就越频繁,泊位的空间利用效率也 就越高。   

    9月10日上午,记者来到东邑路停车收费区域,道路两旁车辆停放规范 有序。对于不懂如何操作的市民朋友,也有执勤工作人员耐心帮助。   

    有市民表示,用上智慧泊车系统后,办事停车方便多了。“以前这里的 车位很紧张,停好基本不太挪,现在实行半小时收费后,开进开出的车辆多 了,也给真正需要停车的人提供了便利。”   

    “路内停车实现智能化,提高了车主出行效率与政府交通管理效率,也 有利于提示相关停车企业做好自身管理、提高市场竞争力。”镇海智慧停车 项目负责人表示,“接下来,镇海区智慧泊车一期项目已建成的道路收费泊 位将陆续启用,市民可关注甬城泊车公告了解具体实行时间,二期项目也在 初步设计中。”   

    ■记者颜宁 徐立栋 通讯员徐雍彬 编辑ZR   

    附件:关于对镇海区东邑路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实行收费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缓解镇海城区停车困难,规范道路停车秩序,营造良好的道路 停车环境,根据《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等 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分批次对城区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实行收费管理,现将有 关公告如下:  

  一、 收费路段   

   东邑路(南二路-金邑路),详细信息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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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实施时间   

2020年8月31日零时正式运行管理。其余收费路段实施时间请关注相关 信息推送和公告。           三、收费标准  

   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指导意见》 (甬综执联〔2020〕9号)文件精神,镇海区骆驼街道东邑路属于二级区 域,收费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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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路段享受节假日优惠收费政策,节假日优惠收费标准如下:

       二2.png

      四、缴费方式  

      道路公共收费停车泊位实行智能管理模式,车主可通过收费路段公告牌 下载或关注“甬城泊车”APP或小程序,实行先驶离后支付的方式缴纳停车 费。   

        请在实施收费管理区域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主严格遵守公共停车泊位使用 规定,自觉服从现场巡检人员的管理,做好规范停放,足额缴费。对多次催 缴未缴纳停车费的车主将通过交通违法处理平台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管理单位:宁波镇海广通停车管理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96382 

    价格举报电话: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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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将于下月起实施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2020年8月19日,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湘潭市城区机动车停车 场管理暂行办法》(潭政办发〔2020〕22号)。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应 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促进停车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 同步推进路网建设与停车场布局,建立管理职责和管辖权限综合协调机制。 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市城区停车场管理相关政 策、标准和服务规范;负责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监督、考核工作,依 法管理市城区人行道、城市公共区域的停车行为,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等 相关工作。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管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停车 行为,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办法明确主管部门应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广应用智能化、 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并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的监督管理。公共停 车场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 停车信息系统。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停车诱导设施,实时公布停车 场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信息。 根据办法,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开放20日前向市城管执法部 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停车场的名称、位置、所有者和经营者名 称(姓名)、泊位数量、收费标准等信息资料,市城管执法部门和市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信息录入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办法规定,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应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停车 服务费。对不按要求缴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由运营管理单位依法进行催 缴,仍不缴纳的由运营单位进行公示曝光,并上报主管部门建议纳入征信系 统。   

      办法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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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人大检查停车条例贯彻实施情况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沈阳日报9月15日讯】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工作安排,6月23 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我市贯彻实施《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 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组分成三个小 组,分别听取了市政府关于我市贯彻实施《条例》情况的报告,实地检查了 我市城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及智慧停车平台运行情况等,并广泛征 集了社会各有关方面关于《条例》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意见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同步委托和平、沈河、铁西、皇姑、大东、浑南区人大常 委会对所辖区域贯彻实施《条例》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提交了执法检查报 告,做到了上下联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条例》贯彻实施的基本情况   

    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条例》的实施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 传,认真推行《条例》落实,取得了积极进展。自2019年5月1日施行以 来,一是编制完成了《沈阳市停车专项规划》,将369处规划控制停车场, 纳入城市用地规划和多规合一平台,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用地列入供地计划, 出让公共停车设施用地5宗,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二是修订完善了《沈阳市 建筑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标准》,提高了停车设施配建比例,新标准实施后, 批准各类配建停车位20.7万个,同期机动车增加量为19.9万辆,配建泊位增 量基本满足车辆增长需求。三是制定了机动车停放差别化收费标准,目前已 有346条街路3.2万个路内泊位执行,泊位平均周转率由每天2.7次提升至4.5 次。四是加快建设停车设施,解决热点地区停车问题,累计新建挖潜停车泊 位9.55万个,盘活共享停车泊位7.35万个。在22家医院周边置换停车泊位 3260个,组织8家医院建设立体停车泊位968个,在47所学校建立了“校警 家”共同管理模式,在112所中小学周边设置临时泊位5869个。五是道路停 车管理改革和电子收费工作有序推进,将6.2万个公共停车泊位委托城投集 团统一运营管理。智慧停车平台已接入经营性停车泊位10.2万个,占总数的 43.3%,注册使用人数达75万人。

       总体上看,执法检查组对《条例》出台1年多来的贯彻实施情况给予充 分肯定。   

       二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设施建设与车辆增速不相匹配,停车泊位缺口较大   

       当前,全市机动车保有量超过250万辆,近三年年均增长约18万辆,中 心城区机动车保有量约200万辆。全市现有停车泊位总数约185万个(包括 在建和未来配建车位40万个),还有15万个刚性缺口,且停车缺口仍有不 断扩大的趋势。   

      (二)停车设施建设配套政策不完善,停车产业发展缓慢   

       我市虽然出台了《关于推进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的若干意见》,但相关 配套政策不完善,发挥作用不明显,导致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较少,产权单位停车场“平改立”积极性不高,停车产业发展缓慢。   

       (三)停车泊位结构不合理,智慧停车平台数据接入率低   

       我市路内路侧停车泊位44万个,占比高达23.8%,对比上海、杭州、南 京分别为2.4%、2.6%、5.3%,“还路于行”任重道远。智慧停车平台全市 停车泊位接入率为43.3%,其中847家经营性停车场接入率仅为36%,低接 入率导致停车管理信息化水平不高,智能化管理手段利用不足。   

       (四)重点区域停车问题依然突出,居民文明停车意识淡薄 高密度住 宅小区、办公单位、热门商圈、重点医院、中小学校等区域停车难问题依然 较为突出。市民文明停车意识淡薄,停车交费意识不强,地下车位空置率较 高,随意占道停放、违章停车现象仍然存在。   

       三 意见和建议   

       执法检查组提出,要以《条例》贯彻落实为抓手,坚持不懈地依法破解 城市停车长期存在的痼疾顽症,营造规范有序的交通环境。   

       (一)统筹协调,多措并举,有效缩减停车缺口   

       市停车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领作用,及时研究解决《条 例》贯彻实施过程中和具体工作开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强化督导检查, 依法推进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一方面继续通过新建、挖潜、盘活、共享 等方式积极建设和增加更多的停车泊位供给,逐步还清老账;另一方面要根 据形势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建筑工程停车设施配建标准,以满足车辆增长需 求,争取不欠新账。   

      (二)规划引领,政策配套,协同推进《条例》实施   

       要充分发挥《沈阳市停车专项规划》的引领作用,从源头上优化配置停 车资源,将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用地纳入供地计划,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出让 停车用地,提高规划的刚性约束,确保规划项目落地。要加快制定、出台和 完善与停车设施建设相关的奖励补贴、土地供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停车 泊位“错时共享”等政策,形成与《条例》相衔接、相配套、且较为完备的 政策法规体系,在解决土地瓶颈、放宽容积率、建立单一窗口简化审批等方 面要有创新和突破,协同推进《条例》的有效贯彻实施。   

       (三)扩大接入,优化结构,提高停车治理水平  

      市政府要根据《条例》有关规定,采取强力有效措施,提高智慧停车平 台的接入率,确保在1到2年的时间内全部接入,实现全市停车资源信息统一 管理,形成停车大数据,依托大数据分析和运用,有效提高停车管理水平。 要大力扶持停车产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鼓励和吸 引各方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停车场开发、建设和经营,加快立体公共停车场建设步伐,不断优化停车泊位结构,逐步将路内停车泊位比例压缩至5%以 下。要充分盘活既有停车资源,深入挖掘泊位共享潜力,创造条件推动停车 泊位错时、有偿、双向共享利用。   (四)加强管理,扩大宣传,依法规范停车行为   

       加强常态化日常执法管理,严查扰序致堵行为,对违法停车实行“处罚 +拖移”措施,对占用消防和急救通道停车行为“零容忍”,有效杜绝违停 现象。深入实施精细化管理,根据道路交通和停车需求的实际情况,不断化 解重点区域“停车难”、“停车乱”问题。要结合沈阳市解决停车难工作取 得的成果,广泛宣传普及《条例》内容,逐步形成“停车入位、停车收费、 违停受罚”的社会共识,教育和引导全体市民提高文明出行、绿色出行意 识,共同维护停车秩序,共同抵制停车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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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人大检查《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贯 彻实施情况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工作安排,6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我市贯彻实施《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组分成三个小组,分别听取了市政府关于我市贯彻实施《条例》情况的报告,实地检查了我市城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及智慧停车平台运行情况等,并广泛征集了社会各有关方面关于《条例》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意见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同步委托和平、沈河、铁西、皇姑、大东、浑南区人大常委会对所辖区域贯彻实施《条例》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提交了执法检查报告,做到了上下联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条例》贯彻实施的基本情况

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条例》的实施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认真推行《条例》落实,取得了积极进展。自2019年5月1日施行以来,一是编制完成了《沈阳市停车专项规划》,将369处规划控制停车场,纳入城市用地规划和多规合一平台,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用地列入供地计划,出让公共停车设施用地5宗,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二是修订完善了《沈阳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标准》,提高了停车设施配建比例,新标准实施后,批准各类配建停车位20.7万个,同期机动车增加量为19.9万辆,配建泊位增量基本满足车辆增长需求。三是制定了机动车停放差别化收费标准,目前已有346条街路3.2万个路内泊位执行,泊位平均周转率由每天2.7次提升至4.5次。四是加快建设停车设施,解决热点地区停车问题,累计新建挖潜停车泊位9.55万个,盘活共享停车泊位7.35万个。在22家医院周边置换停车泊位3260个,组织8家医院建设立体停车泊位968个,在47所学校建立了“校警家”共同管理模式,在112所中小学周边设置临时泊位5869个。五是道路停车管理改革和电子收费工作有序推进,将6.2万个公共停车泊位委托城投集团统一运营管理。智慧停车平台已接入经营性停车泊位10.2万个,占总数的43.3%,注册使用人数达75万人。

总体上看,执法检查组对《条例》出台1年多来的贯彻实施情况给予充分肯定。

二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设施建设与车辆增速不相匹配,停车泊位缺口较大

当前,全市机动车保有量超过250万辆,近三年年均增长约18万辆,中心城区机动车保有量约200万辆。全市现有停车泊位总数约185万个(包括在建和未来配建车位40万个),还有15万个刚性缺口,且停车缺口仍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二)停车设施建设配套政策不完善,停车产业发展缓慢

我市虽然出台了《关于推进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的若干意见》,但相关配套政策不完善,发挥作用不明显,导致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较少,产权单位停车场“平改立”积极性不高,停车产业发展缓慢。

(三)停车泊位结构不合理,智慧停车平台数据接入率低

我市路内路侧停车泊位44万个,占比高达23.8%,对比上海、杭州、南京分别为2.4%、2.6%、5.3%,“还路于行”任重道远。智慧停车平台全市停车泊位接入率为43.3%,其中847家经营性停车场接入率仅为36%,低接入率导致停车管理信息化水平不高,智能化管理手段利用不足。

(四)重点区域停车问题依然突出,居民文明停车意识淡薄    高密度住宅小区、办公单位、热门商圈、重点医院、中小学校等区域停车难问题依然较为突出。市民文明停车意识淡薄,停车交费意识不强,地下车位空置率较高,随意占道停放、违章停车现象仍然存在。

三  意见和建议

执法检查组提出,要以《条例》贯彻落实为抓手,坚持不懈地依法破解城市停车长期存在的痼疾顽症,营造规范有序的交通环境。

(一)统筹协调,多措并举,有效缩减停车缺口

市停车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领作用,及时研究解决《条例》贯彻实施过程中和具体工作开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强化督导检查,依法推进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一方面继续通过新建、挖潜、盘活、共享等方式积极建设和增加更多的停车泊位供给,逐步还清老账;另一方面要根据形势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建筑工程停车设施配建标准,以满足车辆增长需求,争取不欠新账。

(二)规划引领,政策配套,协同推进《条例》实施

要充分发挥《沈阳市停车专项规划》的引领作用,从源头上优化配置停车资源,将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用地纳入供地计划,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出让停车用地,提高规划的刚性约束,确保规划项目落地。要加快制定、出台和完善与停车设施建设相关的奖励补贴、土地供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停车泊位“错时共享”等政策,形成与《条例》相衔接、相配套、且较为完备的政策法规体系,在解决土地瓶颈、放宽容积率、建立单一窗口简化审批等方面要有创新和突破,协同推进《条例》的有效贯彻实施。

(三)扩大接入,优化结构,提高停车治理水平

市政府要根据《条例》有关规定,采取强力有效措施,提高智慧停车平台的接入率,确保在1到2年的时间内全部接入,实现全市停车资源信息统一管理,形成停车大数据,依托大数据分析和运用,有效提高停车管理水平。要大力扶持停车产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鼓励和吸引各方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停车场开发、建设和经营,加快立体公共停车场建设步伐,不断优化停车泊位结构,逐步将路内停车泊位比例压缩至5%以下。要充分盘活既有停车资源,深入挖掘泊位共享潜力,创造条件推动停车泊位错时、有偿、双向共享利用。

(四)加强管理,扩大宣传,依法规范停车行为

加强常态化日常执法管理,严查扰序致堵行为,对违法停车实行“处罚+拖移”措施,对占用消防和急救通道停车行为“零容忍”,有效杜绝违停现象。深入实施精细化管理,根据道路交通和停车需求的实际情况,不断化解重点区域“停车难”、“停车乱”问题。要结合沈阳市解决停车难工作取得的成果,广泛宣传普及《条例》内容,逐步形成“停车入位、停车收费、违停受罚”的社会共识,教育和引导全体市民提高文明出行、绿色出行意识,共同维护停车秩序,共同抵制停车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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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先离场后付费”开通率97%,使用率不到 20%?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9月12日,记者从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获悉,为解决停车难问题,让 更多老百姓享受到高效便捷的停车服务,杭州市构建了城市大脑停车系统, 实行“全接入全调度”,实现全市“一个停车场”,具备“先离场后付 费”等便民功能。   
     经过一年多的推广应用,截止今年8月份,全市已开通“先离场后付 费”功能的停车场(库)达3408个,泊位72.5万余个,场(库)接入率达 91.77%,其中“先离场后付费”功能开通率达97.86%。

       “便捷”的同时,却有一些场(库)在“悄摸摸”下线,全市“先离场 后付费”功能平均使用率不到20%。经过走访暗查一探究竟:原来是一些停 车场(库)“嫌麻烦”,加之自身优惠活动等理由,非但不通过停车系统升 级来实现与城市大脑便捷泊车系统的兼容,反而采取简单人为关 停“先离场后付费”功能的行为来满足车场的个性化需求。   

       针对这些只为自己“便捷”不为群众“方便”的行为,杭州市综合行政 执法队于8月初成立“便捷泊车”专项执法保障组,持续开展针对性执法检 查,在切实提高“先离场后付费”在线率、使用率上下狠劲。

  近日,市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某 大厦停车场涉嫌未启用“先离场后付费”功能,执法人员于是现场责令当事 人立即改正,但经过后续连续2次复查发现该停车场仍未按要求整改,最终 管理方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或未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备案意见改进设置状 况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车场所有人或其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 单位、设置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罚款”。  

    专项执法保障工作开展以来,已检查各类停车场(库)30家,对发现的 7家停车场(库)存在“先离场后付费”功能异常情况及时作出整改或处 罚,整改率达100%。 

      下步,专项执法保障组将继续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在线监测力度,对疑 似掉线的停车场(库)进行实时在线提醒及检查,确保随意人为关闭“先离 场后付费”功能的情况不再发生。对屡教不改的行为,专项组将依法予以立 案查处,以执法保障助推“全市一个停车场”建设工作,绘制统一、高效、 便捷的智慧停车风景。   

   ■编辑Z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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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10月9日起正式实施道路停车智能收费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藤县广播电视台9月11日讯】藤县计划于2020年10月9日正式实施县 城道路车辆临时泊位停放服务费。   

    根据相关文件和《藤县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实施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服 务收费实施工作方案》(藤政办发[2020]5号)精神,藤县龙源公司按照相关 程序及步骤开展城市道路车辆临时停车泊位服务项目的各项工作。   

    目前已按照政府批复同意的停车路段规划方案,在绣江路、江滨路、人 民路、东山路、挂榜路、政贤路、民安路等主要街道(一类区域)进行车位划 线,划定车位1617个,并在绣江路、挂榜路安装了264个地磁器,智慧停车 收费系统平合搭建及终端显示安裝调试完成;县发改局也召开物价听证会, 并对停车收费标准进行了批复;目前正在开展收费员的招聘和培训工作。鉴 于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藤县龙源公司计划于2020年10月9日正式实施县 城道路车辆临时泊位停放服务费,先对已划线的县城主要街道(一类区 城)1617个车位进行收费,并逐步推进二、三类区域车位划线和收费工作, 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县发改局的批复执行。

藤县10月9日起正式实施道路停车智能收费.png《藤县城市道路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先从县城主要街道(一类区城)1617个车位进行收费。收费时段为8:00- 22:00,收费区域分为三类,其中一类区域路段:东山路、挂榜路、政贤路、民安路、绣江路、江滨路、田寮大道北、人民路、建设六路。二类区域路 段:东山街、东山一街、东山二街、东山三街、东山四街、东山五街、东山 六街、东山七街、东山八街、中央城-稻香阁-圆通仓库、金桃一街、金桃二 街、金桃三街、金桃四街、金桃五街、金桃六街、金桃七街、金桃八街、金 桃九街、体育西街、体育东街、荔枝塘一街、荔枝塘二街、同乐街、同乐六 街、永乐街、政贤一街、政贤二街、政贤三街、安泰一街、安泰二街、安泰 三街、安泰四街、天乐街、天乐一街、天乐二街、泰和路、泰和一街、泰和 二街、泰和三街、泰和五街、泰和六街、金川街、金川一街、金川二街、金 川三街、金川四街、藤州大道北二巷、藤州大道北三巷、螺山一街、螺山二 街、螺山六街、螺山七街、民安一街、民安二街、民安三街、民安四街、长 虹街、天乐南街、西江路。三类区域路段:津北区、教育城。   

  ■通讯员林温馨 编辑Z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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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建邺打造智慧停车生态圈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南京日报9月8日讯】小区道路两侧变成小型“停车场”、人行通道上车辆“见缝插针”、车辆乱停堵塞消防通道……为解决这些问题,加快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建邺区将通过利用闲置土地、优化错时停车机制、盘活资源存量、改造绿化等方式增加停车位;通过市场化运作打造智慧停车产业生态圈等模式,探索建立“全模式停车综合治理体系”。

  3年内计划新增泊位7000余个

  据悉,建邺区现有各类停车泊位近20万个,泊位密度每平方公里4213个,近期停车泊位总体缺口约6400个。特别是在北部老城片区,因为用地开发较早,片区内大量老旧小区配建标准较低,配建泊位缺口较大,夜间小区周边违停较为突出。

  为有效解决停车难问题,在新都市建设中,建邺区将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作为试点项目,以政府为主导,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启动3年行动计划。

  根据安排,3年内,建邺区计划建设点位22个,计划建设泊位总数7061个。目前已完成牡丹江街、河西儿童医院、莫愁湖公园等7个项目,共增加泊位数1486个。华山路邻里中心、积善中学、河西南部市政综合体等8个项目正在建设,建成后将新增泊位3509个;湖西街与集庆门大街交叉口莲花小学、河西南部4号中学等7个项目正在办理前期手续,预计将新增泊位2066个。

△莫愁湖景区停车场对居民开放

  盘活多种资源缓解停车难

  “尝试优化已建停车设施错时停车机制,盘活已建停车设施资源存量,推广车位共享和错时停车,为周边居民提供夜间停车服务。”建邺区建设局有关负责人说。

  昨天,记者来到莫愁湖公园停车场,门口的公示牌上写着,停车场共有80个车位,而一旁有电子显示屏提示此刻还有29个车位空余。停车场工作人员介绍,停车场目前按照白天1元/15分钟,夜间1元/小时的价格收费,比其他地方价格都便宜,很多周边的居民也会过来停车。

  南湖体育场地下停车场有389个停车位,而且有专门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区。记者了解到,停车场的价格和莫愁湖公园停车场一样,而华润苏果超市购物满68元也可以凭购物小票免费停车2小时。

△南湖体育场地下停车场

  智慧加持打造停车管理“建邺模式”

  作为探索中心城区停车设施建设和社会综合治理领域有效解决方案的试验田,今年5月,建邺区政府与首钢集团正式签约,成立南京首钢建邺智慧停车投资基金。作为合作的创新试点,南京建邺智慧静态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同时揭牌成立,主要对建邺路侧车位进行智能化改造和专业化管理。

  两个月后,建邺静态交通公司专责路侧停车管理与违停清拖,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联合交警四大队开展违停执法清拖行动,推动违停发现更灵活、处置更迅速、管理更严格。截至9月4日,累计清拖违停车辆902辆。

 △建邺区大力整治违停车辆

  针对不同片区的停车难问题,因地制宜、智慧加持、市场运作显得尤为重要。“我们还将在国内首次采用盾构技术,打造5处10座沉井式智能停车设施,分别布局在河西儿童医院、鸿达新寓、鸿仁名居、集庆门大街与云锦路交会处以及南湖中心广场。首期试点在河西儿童医院,将于月底前进场开工,建成后将增加200个停车泊位。”建邺区建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

  除沉井式智能停车设施外,针对宜悦街停车难造成的道路拥堵等问题,已在路面泊位进行数据采集,安装高清电子摄像头和地磁设备,可精确判断车辆进出车位的位置和时间,不久的将来,可通过车主绑定的电子支付手段自动扣费。设备还可以根据大数据分析,对驾车人进行停车引导,使其更方便、迅速地找到停车位,减少因驾车人四处兜转寻找车位而带来的交通拥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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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智慧停车建设开创新局面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每日甘肃网法制频道9月9日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停车供需矛盾日趋尖锐。空位难求、兜圈找位、排队进场、等待缴费等一系列“停车之殇”,都是很多驾驶人的切肤之痛,“停车难”已成为人民群众交通出行的一大难题。

  2018年以来,兰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停车难这一民生问题,聚焦“都会城市、精致兰州”建设,以实施城市道路交通文明畅通提升行动为契机,围绕规划建设管理、简化审批程序、停放收费服务、智慧停车技术等方面,推进多元共治,持续加强城市停车管理工作,出台《兰州市着力缓解停车难加快智慧停车建设实施方案》。根据《方案》,我们努力从车位供给严重不足、停车位建设欠账巨大、体制上存在明显缺陷、依法规范停车意识淡薄、智慧停车系统尚未建成、停车收费问题争议较大等6个方面查找问题根源,通过“加减乘除”4个方面着力解决停车难问题。

  “加减乘除”巧施策 多管齐下治顽疾

  一、做好“加法”:坚持把增强有效供给作为缓解停车难问题的主要途径。加大路内停车供给,精心调研,全面排摸,深入挖潜,在22处老旧小区、6处商圈、4处旅游景点施划1011个泊位,在夜市周边16条路段增设760个限时泊位,在医院、公厕周边设置72个便民即停即走泊位,积极推行社区交通“微循环”模式,采用单侧或双侧停车、单向通行方式,最大限度挖潜停车资源。建成启动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服务大厅,根据《兰州市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审批办法》,组织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审联批,为立体停车设施建设单位提供咨询、受理、审批一站式、一揽子服务。目前我市备案登记经营性停车场共1648处,18万个泊位,其中公共停车泊位48892个,同比增长28.7%。

  二、做好“减法”:坚持把科学抑制需求作为缓解停车难问题的必要措施。按照适度满足基本车位、从紧控制出行车位的原则,对于公共交通保障充分、交通拥堵较为突出的城市核心区,采取缩减出行车位供给策略,取缔影响道路交通的临时泊位,结合道路交通特征,逐步将我市40条2224个免费道路泊位转为收费管理,引导人们降低驾车出行意愿,更多选择城市公交、共享单车等绿色交通工具。针对城市核心区旅游、购物、餐饮等热点区域,强化限时停放,将黄河母亲道路泊位调整为连续停放不超过1小时;将万达广场、中山路、省人大十字等重点路段调整为单次停放不超过2小时,逐步实现精细化管理,有力提升公共停车资源使用效率,缓解停车供需矛盾。

  三、做好“乘法”:坚持把智慧停车管理作为缓解停车难问题的重要手段。建成城市级智慧停车管理服务平台,发布实施《兰州市停车泊位信息联网技术标准》,通过1至3年努力,在市内4区全面实现各类停车信息统一标准管理和实时在线更新,泊位查询、预订、导航一体化,支付电子化、多样化,停车效率、资源利用最大化。

  四、做好“除法”:坚持把严格依法治理作为缓解停车难问题的重要保障。2019年报请市政府修订出台了《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兰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强化规范管理,坚持囤警路面、显性用警,常抓不懈开展停车秩序整治,加强非现场执法手段建设,鼓励市民群众通过兰州交警随手拍现场拍照举报,调动社会力量维护停车秩序。

  创新驱动、信息引领

  逐步实现停车资源“一体化”管理

  以智慧交管为依托,运用科技化手段建成兰州市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实现公共停车资源“一体化”管理,是践行“小泊位、大民生”服务理念,提升城市管理形象、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的具体实践。2018年底我们建成运行面向公安交警部门的内网管理平台、面向停车场经营单位的门户网站、面向机动车驾驶人发布车位诱导信息的“兰停序”小程序“三位一体”的兰州市智慧停车管理服务系统。该平台是实现行业指导、业务监督、公众服务的核心中枢平台,与公安系统内部其他管理服务平台对接,可实现动态交通监管和静态交通停车管理的互联互动。

  内网管理平台由资源管理、动态监管、行业运行、公众服务4个子系统构成,通过实时动态监测、数据分析处理、公众服务管理来实现停车统一优化管理,为停车规划、交通疏导、收费服务、治安管理等提供信息支撑,精准施策,有的放矢。目前智慧停车管理服务系统静态录入停车场1173处,157182个泊位,其中301处,41037个泊位显示动态数据及通过“兰停序”发布停车诱导信息。

  业主门户网站可实现停车场备案登记、经营管理、行业培训、车场考评等功能,及时发布管理信息,最大限度减少经营单位多跑路的麻烦。

  用户端“兰停序”微信小程序可实现周边停车场位置查询及空余泊位、停车目的地导航、电子支付、车位预订、停车热点预警信息以及车位共享等功能。用户只需进入小程序,绑定车牌号,输入目的地进行搜索,周边停车场一览无余,随意点击一处停车点标识,便会显示停车场类型、剩余泊位、收费标准,车场距离等信息,一键导航即可直接到达、安心停放,无须再费时费油东奔西跑、反复试探找寻车位。

  国企压舱、社会参与

  推动停车管理服务转型升级

  为全面实现我市静态交通智慧化管理,提升停车服务水平,通过组建道路泊位智慧停车项目团队,制定《道路智慧停车项目团队化管理工作推进方案》,市属国企兰州交通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法获得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特许经营权,专门成立兰州市智能泊车有限公司,从2019年7月1日起,统一负责全市道路停车泊位运营服务工作。

  充分发挥国企主力军作用,以该公司为主体,引进具有技术管理优势的民营企业,融合路内及路外智慧停车技术,上线“兰停序”APP,全面推行地磁+PDA、高位视频、ETC管理模式,升级城市级静态交通管理服务大数据应用平台建设,实现全市停车场资源规模化、集约化管理,智能化、数字化调度。实现路内停车管理“三统一”:统一停车标识标线、统一收费公示牌、统一收费员着装,取消预收费,实行电子计费、线上支付,停车收费类投诉下降达80%,实现精细化管理水平和群众服务满意度双提升,有效助力都会城市和精致兰州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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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印发实施方案加强县域公共停车场建设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河北日报8月18日讯】河北省发改委日前印发《关于做好县城城镇化 公共停车场和公路客运站补短板强弱项工作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出, 推进县城、县级市、特大镇区停车场和公路客运站建设,到2025年,全省 县城公共停车场和公路客运站与城镇化水平相适应,基本解决县城停车难和 群众出行难问题,形成便捷、安全、高效的公共停车设施和公路客运设施运 营体系。   

  科学制定和完善停车场专项规划。实施方案要求,各县(市、区)要依 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按照《城市停车规划规范》以及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统筹考虑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交通运输需求,科学 制定发展目标,明确建设任务。根据《河北省城市停车设施配置及建设导 则》,合理确定公共建筑物、综合客运枢纽配建停车场标准,明确公共停车 场布局、规模和建设时序。   

  加强公共停车场项目建设。抓好居住区、棚改区、综合客运枢纽、公交 枢纽、商业、医院、学校、旅游景区、工业园区配套公共停车场建设。利用 绿地、公园、体育场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依托公交站场、 道路桥下空间、路侧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建设停车 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场。建设公共停车场要按照有关规定 配建一定比例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大型公共停车场要 做好与城市公共设施的有机衔接,方便换乘。   

  加快县城客运站场升级改造。加快推进县城二级及以上公路客运站建 设,具备客运(公交)功能的乡镇运输服务站覆盖具备条件的乡镇。重点推 进位于县城、县级市及特大镇区的公路(公交)客运站、乡镇综合服务站以 及客运班线、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等中途停靠站点建设,在具备条件的地区 推进政府主导的配套乘车出行平台建设;推进公路客运站与市域主要铁路、 航空客运枢纽间的便捷换乘衔接设施等建设,推进公路客运站与邮政、旅游 等功能融合,鼓励具备条件的公路客运站拓展异地候机楼等功能,鼓励运营 管理、商业开发模式探索创新。
 提升智慧智能水平。强化停车和客运资源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和完善 县域范围公共停车场和公路客运服务资源基础信息数据,利用智慧平台提升 服务供给保障。利用互联网、大数据、5G等信息化技术加快县域智慧出 行、智慧停车管理等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停车和客运管理精细化、智慧化。 加大物联网、人工智能、车路协同、无感支付等新技术应用,实现停车信息 查询、停车位预定、停车泊位诱导、自动计费支付等功能,提高停车设施使 用效率。  

   提高综合治理水平。严格运营监管执法,加强违法停车、非法营运治 理,严格监督停车、运输服务收费行为,严厉打击随意圈地、无照营运等违 规经营行为。实施差异收费政策,根据区位、时段、车型、设施条件等推行 差别化停车收费。加强信息引导,完善公共停车场和公路客运站点周边市政 公用设施和引导标志标识建设。   

  完善配套政策和要素保障。积极拓展融资渠道,统筹利用好地方政府专 项债券、抗疫特别国债、企业债券、银行贷款、社会资本、车购税、燃油税 资金等各类资金渠道。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投资建设 运营公共停车场、公路客运站,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开展出行、停车信息平台 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县级政府可通过贴息、补助奖励政策支持公共停 车场和公路客运站建设。加大土地要素保障,保障项目合理用地需求。   

■记者潘文静 编辑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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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发文推进县城公共停车场和公路客运站建设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7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县城城镇化公共停车场和公路客运站补短板强弱项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推进县城、县级市、特大镇区停车场和公路客运站的建设。《通知》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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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县城城镇化

 


公共停车场和公路客运站补短板强弱项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基础〔2020〕5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公共停车场和公路客运站是县城重要的市政公用设施,对于拓展县城居民出行空间、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提升县城公共设施和服务能力,扩大有效投资,发挥公共停车场和公路客运站对县城城镇化建设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开展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20〕831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准确把握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加强科学谋划、统筹布局,倡导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县城、县级市、特大镇区停车场和公路客运站建设,强化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有机融合,以全生命周期推进设施建设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推进县城交通高质量发展。

 二、严格遵循基本原则。坚持远近结合、适度超前,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做好发展统筹谋划,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坚持科学设计、集约挖潜,立足东、中、西部区域差异和县城具体实际,科学合理规划建设,严格执行现行规范标准,加强资源统筹利用,盘活既有设施资源。坚持建管并重、强化监管,高度重视后续运营管理,加强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治理,确保建设成果充分体现。坚持融合创新、多元拓展,推进公路客运站与邮政、旅游等功能融合,鼓励具备条件的公路客运站拓展异地候机楼等功能,鼓励运营管理、商业开发模式探索创新,加快推进“互联网+”交通等新业态新模式应用。

 三、科学设置发展目标。立足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交通运输需要,根据县域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等,统筹考虑县城自然区位条件、对外经济联系、产业布局、人员往来、资源流通、公共交通发展等情况,合理设置阶段性发展目标。推进项目建设精准化和精细化,加强省域统筹,细化编制县城公共停车场配建标准,落实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出台的公路客运站及乡镇运输服务站设计运行标准。

 四、明确建设重点领域。立足满足出行停车需求,推进主要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综合客运枢纽配建停车场、路侧停车位设施升级改造、政府主导停车信息平台等建设;鼓励建设立体停车场、机械式停车库等,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推进“P+R”停车场建设。居住社区配建停车场、棚改区停车场、各类商业设施配套停车场、旅游景区配套停车场、工业园区配套停车场等按照相关领域规划政策要求推进建设。
  加快推进二级及以上公路客运站覆盖所有县城、县级市,具备客运(公交)功能的乡镇运输服务站覆盖具备条件的乡镇。重点推进位于县城、县级市及特大镇区的公路客运站、乡镇客运服务站以及客运班线、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等中途停靠站点建设,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推进政府主导的配套乘车出行平台建设;推进公路客运站与市域主要铁路、航空客运枢纽间的便捷换乘衔接设施等建设。

  五、积极拓展融资渠道。统筹利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抗疫特别国债、企业债券、银行贷款、社会资本、车购税资金等各类资金渠道。积极推动交通部门申请县城公路客运站的车购税补助,精准补齐客运站设施短板。切实加强公共停车场和公路客运站项目前期工作,完善项目库,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使用地方政府债券、抗疫特别国债。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县城公共停车场和公路客运站项目使用企业债券,鼓励开发性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提供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场建设运营、公路客运站运营管理和商业开发,鼓励社会资本开展出行、停车平台开发等。

  六、加大土地要素保障。推动国土空间规划中预留一定比例用于停车设施、公路客运站、乡镇服务站建设,落实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要求,保障项目合理用地需求。结合县城发展实际和未来规划情况,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发展公共停车场和公路客运站,推进土地的复合利用,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七、提升智慧智能水平。强化停车和客运资源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县域范围公共停车场和公路客运服务资源摸底调查,建立数据库。利用智慧平台提升服务供给保障,加快县域智慧出行、智慧停车等相关信息平台建设,着重推进公共停车资源在夜间、节假日期间错时共享,根据旅客需求灵活设置出行线路,丰富服务体系,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完善全程出行链。

  八、持续加强综合治理。严格运营监管执法,加强违法停车、非法营运治理,严格监督停车、运输服务收费行为,严厉打击随意圈地、无照营运等违规经营行为,规范完善运营管理、商业开发等相关购买服务。加强信息引导,完善公共停车场周边市政公用设施和引导标志标识建设。加强设施养护,促进可持续发展,提升运营管理水平。 
  各地发展改革委要根据本通知要求,会同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主管单位,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为推进县城城镇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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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南京市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南京市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宁交规范〔2020〕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进一步加强南京市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0日

进一步加强南京市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增加公共停车设施供给,切实缓解主城区“停车难”问题,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城市公共停车设施,是指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开放、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公共停车场、增建公共停车场、超配公共停车场等。

社会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公共空间的土地上单独建设的、专门供不特定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临时公共停车场是指利用城市储备土地或空闲场地设置的、在一定时期内供不特定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增建公共停车场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在满足城市空间规划和规划批复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建设用地改建、扩建或新增建设并对不特定社会公众开放车辆停放服务的场所。超配公共停车场是指商业体、办公楼等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达到规划批复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基础上,随新建项目同步建设并对不特定社会公众开放停车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三条 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建设的城市公共停车设施适用本意见,江北新区和其他行政区域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四条 坚持以停车难问题为导向,优化城市公共停车场供给结构,提高城市空间利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充分挖潜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推进建设用地的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严格规范建筑配建、超配公共停车场建设标准,科学规划布局社会公共停车场,充分利用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鼓励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合理适量的增建公共停车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

第五条 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以及财政性资金或市、区国有企业投资的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发改、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交通、建设、城管、房产、教育、绿化园林、市场监督、人防、公安交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落实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各项支持政策。

第六条 加强城市公共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调控作用。

(一)经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其中关于城市公共停车设施的有关要求,应及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作为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二)促进城市建设用地的复合利用,结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分层规划停车设施,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及公交场站、垃圾中转站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布局社会公共停车场。

(三)加强开发地块空间的综合利用,利用开发地块地下、地上规划空间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开发地块用地规划性质为相应地块性质兼容社会公共停车场用地;推动利用城市储备土地或空闲场地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

(四)属地区政府应对辖区范围内5000平方米以下地块、边角料地块进行梳理储备,优先用于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对辖区范围内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空闲场地等,可结合周边停车需求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

(五)严格执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复的配建泊位指标。对确因地理、建设条件等因素制约,在采取技术措施仍然不符合配建标准的建设项目,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核确定泊位缺额和土地出让金补缴金额,报市政府土地出让和储备专题会审议通过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开发商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 鼓励建设超配公共停车场,增加的公共停车场面积不计容积率。超配公共停车场可约定为项目业主或地块开发企业所有,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按约定办理整体产权的不动产登记,可整体转让或抵押。

第八条 鼓励产权人在自有建设用地范围内改建、扩建或新增建设公共停车场。改建、扩建或新增建设方式包括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既有建筑屋顶、拆除部分既有建筑建设、既有平面停车场改建等。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的增建公共停车场,由建设用地权属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申报主体。

在符合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改建、扩建或新增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可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在符合日照、消防、绿化、环保、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改建、扩建或新增建设公共停车场后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指标可按规定程序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依法进行调整。

第九条 进一步明确供地方式,可采用公开出让、协议出让、划拨、租赁等多种模式,协议出让价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标准。

(一)财政性资金或市、区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以划拨用地建设的中小学社会公共停车场,原则上由市、区政府或市、区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模式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在不改变土地性质、建设用地产权归属于属地政府的前提下,可通过划拨或作价出资方式供地,其中采取土地作价出资方式的,以市、区政府国资部门作为出资人,由市级国有企业或各区建设局(交通局)作为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二)零星国有建设用地受现状客观条件或特殊历史因素制约、无法独立分宗或不具备单独招拍挂出让条件,但符合规划用于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地块,用地单位可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可通过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三)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可通过带规划条件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四)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的增建公共停车场,所用土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在原主体用途符合划拨用地政策的条件下,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在满足地块出让时全部建设要求,经规划审查批准后,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出让金不作调整。

(五)以出让方式供地建设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可根据项目实际用途及市场情况评估,合理确定出让地价。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的,可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在区域区段基准地价、成交楼面地价、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等作为基础,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确定地下一层地价、地下二层按不低于10%比例确定地价、地下三层及以下可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六)以租赁方式供地建设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可进行抵押融资,并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第十条 在规划性质为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上,单独新建且新建停车泊位数达到100个(含)以上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在符合经批准的规划和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可按照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0%设置配套商业用房。其中:

(一)土地按划拨方式供地的,用地单位按照公共设施用地(社会公共停车场用地)办理不动产权证后,凭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等有关材料补办配套商业用房的土地协议出让手续,取得商业用途不动产权证。

(二)土地按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的,规划条件中载明规划用途为社会公共停车场及配套商业,受让人按社会公共停车场和其他商业用地办理不动产权证。

第十一条 在符合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条件下,加强城市空间复合有效利用,提升城市公共停车场供给总量。

(一)中小学校区新建、扩建时,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学校地下空间设置停车场;在满足学校使用需求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作为社会公共停车场使用,出入口、通风口须符合相关规定。既有中小学校区可因地制宜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

(二)鼓励利用广场、公园、绿地等地下空间设置社会公共停车场,规划停车泊位数量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研究确定。当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时,宜设置至少一层地下停车场,地下停车场顶板上覆土最小厚度要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并满足绿化种植相关要求。单独新建的地上社会公共停车场,应按照林荫停车场标准进行建设。

(三)老旧小区整治、棚户区改造时,应结合项目建设条件改建、扩建或新增建设停车场,优先采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征求意见的前提下,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可委托社会资本或市、区国有企业建设停车场。

(四)鼓励利用城市高架桥桥下空间、公交场站(含首末站)设置地面、地上机械式社会公共停车场(库)。鼓励新建公交场站(含首末站)充分利用地下、地上空间同步设置社会公共停车场。

第十二条 优化审批手续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一)利用储备土地、空闲场地、自有存量土地、广场、道路、其他公共设施或边角地等,设置平面或机械式停车设备类的临时公共停车场的,以及既有其他功能建筑改建为平面或机械式停车设备类的公共停车场的,在满足日照、结构、消防、环保、安全等条件下,由市交通运输局或区建设局(交通局)牵头,会同市或区相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方式审定,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手续,但不得建设商业等经营性用房或永久性设施。

(二)利用城市高架桥桥下空间、公交场站(含首末站)用地设置平面或机械式停车设备类的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在满足日照、结构、消防、环保、安全等条件下,由市交通运输局或区建设局(交通局)牵头,会同市或区相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方式审定,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手续,但须报城市桥梁设施管养、公交场站(含首末站)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后方可实施。

(三)按照平面或机械式停车设备类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涉及市级事权权限的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建委、规划资源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公安交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通过联席会议方式审核项目选址、平面布局、泊位数、机械式停车场(库)设置数量;涉及区级事权权限的项目,由区建设局(交通局)会同区建设局、规划资源分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公安交警大队等相关职能部门,通过联席会议方式审核项目选址、平面布局、泊位数、机械式停车场(库)设置数量。

(四)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安全监督等工作,机械式停车设备类公共停车场(库)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特种设备安装告知手续,并按相关规定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项目登记手续。

(五)市土地收储中心对主城区范围内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储备土地,可结合周边停车需求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由市城建集团负责统一建设、运营、管理,如政府有开发需求,需无条件执行,不得要求任何补偿。

(六)符合建设工程规定要素的城市公共停车场,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财政性资金或市、区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市、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以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四条 鼓励市、区国有企业积极参与城市公共停车场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开拓城市公共停车场产权抵押融资渠道,积极探索城市公共停车场产权、专项经营权、预期收益质押担保等形式,鼓励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投资和运营管理企业申报企业债券。

第十五条 加大市、区两级财政对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的城市公共停车场奖补力度。

(一)奖励补助标准。地面公共停车场(不依附任何建设项目,使用两年以上)奖励补助550元/个泊位;对利用地上建筑屋顶设置露天停车场的,按地面停车场奖补标准的4倍予以奖补。房屋建筑楼内地上公共停车楼(库)奖励补助16500元/个泊位。升降横移类及简易升降类的机械式停车设施奖励补助1300元/个泊位;垂直循环类、水平循环类、多层循环类的机械式停车设施奖励补助4400元/个泊位;平面移动类、巷道堆垛类、垂直升降类的机械式停车设施奖励补助6600元/个泊位。单独新建的地下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奖励补助33000元/个泊位。地下停车库型式的超配公共停车场奖励补助22000元/个泊位。单独新建的地下增建公共停车场(库)奖励补助27500元/个泊位;在既有地下停车场(库)内增建的机械式公共停车场(库),按照Ⅲ机械式停车场(库)的同类型奖励补助标准予以奖补。奖励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

(二)奖励补助对象。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公共停车场、增建公共停车场及超配公共停车场,对照奖励补助标准、市区各按50%比例奖励补助社会资本投资公司或民营企业产权人,但另有约定由社会资本承担公共停车场建设资金的除外。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在不改变土地性质、建设用地产权归属于属地政府的前提下,其中采取作价出资方式供地的,以市、区政府国资部门作为出资人,由各区建设局(交通局)作为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的,市级承担的50%比例奖励补助资金拨付各区财政,由各区统筹使用专项用于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

第十六条 实行项目竣工事后申请奖励补助。

(一)项目计划。各区建设局(交通局)编制当年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报送市交通运输局汇总审核。由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当年项目竣工验收情况编制奖补资金计划,报市建委审核纳入次年年度城建计划。

(二)申请初核。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属地区建设局(交通局)报送奖补资金申请表。各区建设局(交通局)每季度组织初核,汇总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审核。采取土地作价出资方式、各区建设局(交通局)作为实施机构、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由属地区政府负责初核、报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审核。

(三)申请审核。市交通运输局每季度组织审核,将审核通过的项目汇总报送市建委,同步通报各区建设局(交通局)。

(四)资金拨付。各区建设局(交通局)每年年初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上一年度奖补资金。市交通运输局审核汇总后编制奖补资金计划报送市建委,市建委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向各区财政局下达资金指标,各区建设局(交通局)会同区财政局将市区两级奖补资金全额汇入申请人账户。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和市级功能板块的奖补资金由其自行承担。

(五)按照简化审批程序实施的机械式停车场(库),需分两次申请奖补资金,具备属地区市场监管局出具的项目使用登记手续后申请第一次奖补资金,两年后经属地区市场监管局审核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标志后申请第二次奖补资金。

(六)申请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奖补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库)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库)使用性质,一经查实依法予以处置,同时收缴已拨付的奖补资金,并取消奖补资格。

第十七条 结合人防工程建设的城市公共停车设施,仍按人防工程审批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工程开工报告获得批准一周内,项目建设单位将审批信息及项目开工建设情况抄送属地区建设局(交通局)登记,并列入本区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符合本意见规定奖补条件的,按相关流程实施奖补。

第十八条 市城建集团负责建设智慧停车管理平台,整合全市停车资源,构建全市停车资源一张网。城市公共停车设施经营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推行公共停车设施智慧化改造,并将停车信息纳入全市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对接。全市智慧停车管理平台的信息联网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另行发布。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本市现行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1﹒南京市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分类奖补标准明细表

           2﹒南京市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项目认定及奖补资金申请表

附件1

南京市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分类奖补标准明细表

公共停车场类型

类型编号

奖励补助标准(元/车位)

地面

地面停车场(不依附任何建设项目,使用两年以上)

A

550

地上

地上停车楼(库)

房屋建筑楼内停车

B

16500

机械式停车场(库)

升降横移类/简易升降类

D

1300

垂直循环类/水平循环类/多层循环类

E

4400

平面移动类/巷道堆垛类/垂直升降类

F

6600

地下

单独新建的地下社会公共停车场(库)

G

33000

地下停车库型式的超配公共停车场(库)

H

22000

单独新建的地下增建公共停车场(库)

I

27500

既有地下停车场(库)内的增建机械式公共停车场(库)

J

按照Ⅲ同类型

说明:

1﹒Ⅰ地面停车场:在道路红线以外的平面式停车场;对利用地上建筑屋顶设置露天停车场的,按地面停车场奖补标准的4倍予以奖补。

2﹒Ⅱ地上停车楼(库):利用房屋建筑的全部或部分楼层用于停车的公共停车场,包括坡道自走式、坡道自走式与机械式相结合、机械式停车设备等类型公共停车楼(库)。

3﹒Ⅲ机机械式停车场(库):采用简化审批手续、按特种设备安装实施监管的机械式公共停车场(库)。机械式停车设备类型以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准。

4﹒Ⅳ单独新建的地下社会公共停车场(库):不依附其他建筑的独立建设的地下社会公共停车场(库)。

5﹒Ⅴ地下停车库型式超配公共停车场:在达到规划批复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基础上,随商业体、办公楼、住宅小区等新建项目同步建设的地下停车场(库)。

6﹒Ⅵ单独新建的地下增建公共停车场(库):利用机关事业单位或各类企业、住宅小区自有空地,独立新建的地下停车场(库)。在既有地下停车场(库)内增建的机械式公共停车场(库),按照Ⅲ机械式停车场(库)的同类型奖励补助标准予以奖补。

7﹒组合式公共停车场(库)按地面、地上、地下进行分类,并按相关类型分别计算予以奖补。

8﹒本明细表同时适用采取土地作价出资方式供地、各区建设局(交通局)作为实施机构、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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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上半年全国汽车保有量2.7亿辆 超300万辆城市12个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2020年上半年全国汽车保有量2.7亿辆 超300万辆城市12个


据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6亿辆,其中汽车2.7亿辆;机动车驾驶人4.4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4亿人。


新注册登记机动车1414万辆,汽车登记同比减少,摩托车增长较多。

数据显示,截至6月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6亿辆,其中,汽车保有量达2.7亿辆,占机动车总量的75%;摩托车保有量达6889.6万辆,占19.14%。新能源汽车保有量417万辆,与去年年底相比增加36万辆,增长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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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20年数据截至6月统计值。

数据来源:公安部、中商产业研究院整理


2020年上半年,机动车新注册登记1414万辆,比去年同期减少98万辆。其中,汽车新注册登记1042万辆,1-6月分别为326万辆、28万辆、106万辆、179万辆、209万辆、194万辆,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200万辆;摩托车新注册登记332.5万辆,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88.5万辆;挂车等其他机动车新注册登记39.5万辆,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13.5万辆。


载货汽车保有量达2944万辆,新注册登记量创历史新高。

载货汽车保有量达2944万辆,占汽车总量的10.9%。2020年上半年,新注册登记载货汽车达188万辆,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13万辆,再创历史新高。危险货物运输车保有量达60.4万辆,较去年同期增加2.8万辆,增长4.86%。


69个城市汽车保有量超过100万辆,北京、成都等12个城市超过300万辆。

全国汽车保有量超过100万辆的城市共有69个,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3个。其中,汽车保有量超过200万辆城市31个,超过300万辆城市12个,依次是北京、成都、重庆、苏州、上海、郑州、西安、武汉、深圳、东莞、天津、青岛。北京汽车保有量超过600万辆,成都汽车保有量超过500万辆。


机动车驾驶人数量达4.4亿人,上半年新领证驾驶人728万人。

全国机动车驾驶人数量达4.4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数量为4亿人,占驾驶人总数的90.9%。2020年上半年,全国新领证驾驶人数量728万人。从驾驶人的年龄分布看,主要集中在26至50岁年龄段之间,其中26至35岁年龄段的有1.5亿人,占驾驶人总量的34.1%;36至50岁年龄段的有1.7亿人,占38.6%;超过60岁的有1424万人,占3.2%。


网上办理车辆和驾驶证业务2303万次,同比增长206%。

2020年上半年,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降低窗口单位病毒传播风险,便利群众企业办理交管业务,各地大力推行补换领牌证、办理车辆临时号牌等26项交管业务“足不出户”网上办。


全国网上办理车辆和驾驶证相关业务2303万次,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1550万次,同比增长206%。其中,网上发放临时号牌523万副,补换领驾驶证、行驶证等734万本,发放免检标志658万个,开展线上审验满分教育388万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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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发文推进县城公共停车场和公路客运站建设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国家发改委发文推进县城公共停车场和公路客运站建设

7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县城城镇化公共停车场和公路客运站补短板强弱项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推进县城、县级市、特大镇区停车场和公路客运站的建设。《通知》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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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县城城镇化

公共停车场和公路客运站补短板强弱项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基础〔2020〕5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公共停车场和公路客运站是县城重要的市政公用设施,对于拓展县城居民出行空间、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提升县城公共设施和服务能力,扩大有效投资,发挥公共停车场和公路客运站对县城城镇化建设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开展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20〕831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加强科学谋划、统筹布局,倡导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县城、县级市、特大镇区停车场和公路客运站建设,强化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有机融合,以全生命周期推进设施建设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推进县城交通高质量发展。


  二、严格遵循基本原则。坚持远近结合、适度超前,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做好发展统筹谋划,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坚持科学设计、集约挖潜,立足东、中、西部区域差异和县城具体实际,科学合理规划建设,严格执行现行规范标准,加强资源统筹利用,盘活既有设施资源。坚持建管并重、强化监管,高度重视后续运营管理,加强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治理,确保建设成果充分体现。坚持融合创新、多元拓展,推进公路客运站与邮政、旅游等功能融合,鼓励具备条件的公路客运站拓展异地候机楼等功能,鼓励运营管理、商业开发模式探索创新,加快推进“互联网+”交通等新业态新模式应用。


  三、科学设置发展目标。立足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交通运输需要,根据县域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等,统筹考虑县城自然区位条件、对外经济联系、产业布局、人员往来、资源流通、公共交通发展等情况,合理设置阶段性发展目标。推进项目建设精准化和精细化,加强省域统筹,细化编制县城公共停车场配建标准,落实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出台的公路客运站及乡镇运输服务站设计运行标准。


  四、明确建设重点领域。立足满足出行停车需求,推进主要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综合客运枢纽配建停车场、路侧停车位设施升级改造、政府主导停车信息平台等建设;鼓励建设立体停车场、机械式停车库等,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推进“P+R”停车场建设。居住社区配建停车场、棚改区停车场、各类商业设施配套停车场、旅游景区配套停车场、工业园区配套停车场等按照相关领域规划政策要求推进建设。
  加快推进二级及以上公路客运站覆盖所有县城、县级市,具备客运(公交)功能的乡镇运输服务站覆盖具备条件的乡镇。重点推进位于县城、县级市及特大镇区的公路客运站、乡镇客运服务站以及客运班线、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等中途停靠站点建设,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推进政府主导的配套乘车出行平台建设;推进公路客运站与市域主要铁路、航空客运枢纽间的便捷换乘衔接设施等建设。


  五、积极拓展融资渠道。统筹利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抗疫特别国债、企业债券、银行贷款、社会资本、车购税资金等各类资金渠道。积极推动交通部门申请县城公路客运站的车购税补助,精准补齐客运站设施短板。切实加强公共停车场和公路客运站项目前期工作,完善项目库,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使用地方政府债券、抗疫特别国债。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县城公共停车场和公路客运站项目使用企业债券,鼓励开发性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提供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场建设运营、公路客运站运营管理和商业开发,鼓励社会资本开展出行、停车平台开发等。


  六、加大土地要素保障。推动国土空间规划中预留一定比例用于停车设施、公路客运站、乡镇服务站建设,落实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要求,保障项目合理用地需求。结合县城发展实际和未来规划情况,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发展公共停车场和公路客运站,推进土地的复合利用,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七、提升智慧智能水平。强化停车和客运资源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县域范围公共停车场和公路客运服务资源摸底调查,建立数据库。利用智慧平台提升服务供给保障,加快县域智慧出行、智慧停车等相关信息平台建设,着重推进公共停车资源在夜间、节假日期间错时共享,根据旅客需求灵活设置出行线路,丰富服务体系,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完善全程出行链。


  八、持续加强综合治理。严格运营监管执法,加强违法停车、非法营运治理,严格监督停车、运输服务收费行为,严厉打击随意圈地、无照营运等违规经营行为,规范完善运营管理、商业开发等相关购买服务。加强信息引导,完善公共停车场周边市政公用设施和引导标志标识建设。加强设施养护,促进可持续发展,提升运营管理水平。 
  各地发展改革委要根据本通知要求,会同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主管单位,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为推进县城城镇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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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车位缺口已达约8000万个 停车场建设需要再发力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 人民日报 》( 2020年07月08日 讯)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停车难问题已初步缓解,但不少城市仍面临巨大的停车压力,据估算,全国车位缺口已达约8000万个。

加强停车场建设,不仅能满足百姓急需、改善城市运行秩序,也有利于提振汽车消费,为扩大消费、释放内需潜力提供重要抓手,有利于通过汽车产业带动其他行业回暖,有利于直接拉动有效投资,形成万亿元级规模的新市场。

从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加强城市停车场建设,到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促进汽车消费,大力解决停车难问题”,停车场建设有望再发力。

我国私家车增长有多快?

2003年,不足600万辆;2014年,超过1亿辆;2019年底,突破2亿辆,达到2.07亿辆!

转瞬驶入汽车社会,不少城市尚未准备周全,空间有限、车位紧缺,“停车难、停车乱”频频出现——路侧车位爆满,医院、商场、写字楼、住宅小区车位难求,商铺门前、背街小巷、高架桥下见缝插针,就连绿地、人行道、自行车道、消防通道、马路也常被挤占……停车难,苦了车主,扰了居民,乱了城市运行秩序,也抑制了汽车消费、内需释放。许多居民期待:停车场,加油建!

从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加强城市停车场建设,到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促进汽车消费,大力解决停车难问题”,停车场建设有望再发力。加强停车场建设有何重要意义,还面临哪些问题,应当如何解决?近日,记者在北京、江苏、广东、重庆等地进行了调查采访。

有起色

小汽车“上楼”,胡同里不停车——越来越多城市重视停车问题,一些地方车位紧张初步缓解

“小汽车‘上楼’,胡同里不停车,宽敞清爽!”听说记者调查采访停车场建设问题,苏州胡同居民纷纷点赞。

苏州胡同,隶属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街道。过去20年,胡同里多了不少私家车,空间逼仄,交通拥堵,行走不便,喇叭声此起彼伏。2018年4月,胡同内一住房发生火灾,消防车只能在胡同口“干瞪眼”,最终接通多节消防水带才灭了火。“不解决不行了!”当年10月,政府部门开启停车治理。

先摸底。社区组织居民登记,剔除附近上班的、临时办事的,需要车位200多个。

再想辙。胡同口稍宽,可停119辆。不够的往上“摞”——利用胡同东西两块市政用地,新建钢结构立体停车楼,3层、87个车位。

2019年初,停车楼完工,违停悉数清理,车辆各归其位,百姓交口称赞。

调查中,记者发现了许多可喜变化:

在重庆市三峡广场商圈,某公司响应单位自建停车场号召,斥资1000多万元建起一座两层停车场,向外部开放。社会受益,单位也不亏:一个车位日均创利40元,96个车位一年回本百万元,盈利可期。

在江苏省徐州市,公共空间曾被养鸡、种菜、土厕、停车“瓜分殆尽”的邳州滨湖景苑拆迁安置小区迎来大“变脸”——绿化、健身、休闲、消防之外,余下8000多平方米划出460个车位,让车辆有序停放。

总体看,近年来越来越多城市重视停车问题,局部地区车位紧张有了初步缓解。这也受益于顶层设计的逐步完善——2015年8月,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出台《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向各方释放出强烈信号,也明确了思路、原则和具体方案;此后一两年,相关部门又分别从规划、建设、用地、收费、设备、执法等角度出台政策。“国家层面的政策框架基本成型,使各地有章可循,让停车场建设渐有起色。”中国城规院交通分院院长赵一新说。

待突围

车位缺口约8000万个,一些小区甚至上演“车位大战”——惠民生、促消费、稳投资,都需加强停车场建设

“都几点了?早没地儿了!”早上7点半,记者驱车赶到北京地铁安河桥北站“P+R”(换乘)停车场时,管理员使劲摆手、谢绝进入。

停下车、换地铁、一天两元,便利又便宜让“P+R”停车场甫一落地便备受青睐。可问题来了,像安河桥北站,周边4个“P+R”停车场、700多个车位远不够用,许多“迟到者”就违章停车。粗略一数,违停不下300辆。

如此场景,在我们身边并不鲜见——在重庆,早高峰已过,一家医院门口依然排起车辆长龙,平均等待时间超过半小时;在南京,某老旧小区空间小、车位少、没物业,天天上演“车位大战”,有居民担心,“想买车,可买了停哪儿呢?”

面对日益壮大的汽车“大军”,一些城市缺乏招架之力。背后原因并不复杂:历史欠账多、车位缺口大。

历史欠账,主要是配建车位缺口多年累积所致。2000年前,没有配建车位标准或极低;2000年—2015年,各地标准普遍提升至每户0.6—0.8个车位,但也无法满足需求……此前对小汽车猛增预判不足,导致不少居住区车位严重短缺。

我们还缺多少车位?按国际经验,车位规模与小汽车拥有量的理想比例在1.1—1.3之间,其中“1”为基本车位,余下为出行车位。2015年,国家发改委曾对我国的这一比例做过估算:大城市约为0.8,中小城市约为0.5,车位总缺口逾5000万个。“过去5年,私家车数量翻了一番,停车场建设节奏却相对落后。”国家发改委城市交通中心主任程世东作出判断:当前缺口已升至8000万个左右。

调查中,不少专家表示,在当前疫情对全球经济造成冲击、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加强停车场建设显得越发紧迫而重要。

——有利于为汽车消费改善环境、打破瓶颈,进而激活巨大的内需潜力。

对冲经济下行压力,扩大消费是重要一环。“汽车这一传统大宗消费可以也应当成为扩大消费、释放内需潜力的重要抓手。”全国乘用车联合会秘书长崔东树分析,汽车消费在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的比例长年保持在1/10左右,“更可贵的是它前景广阔——如今,彩电、洗衣机、电冰箱等电器的家庭普及率超过95%,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也接近40平方米,未来这些大件消费均以改善升级型为主,而我国千人汽车保有量只有180多辆,与发达国家500—800辆的水平相比仍有差距,2/3家庭还没有私家车,增长空间可观。”

“各地各部门出台了一些措施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但停车难却抑制了部分居民的购车意愿,也让一些城市在放开限购、鼓励新车消费上不敢放开手脚。”在崔东树看来,要提振汽车消费,就必须加强停车场建设,打破停车难这一车辆使用环节的突出瓶颈。

——有利于通过汽车产业“龙头”带动其他行业回暖,助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

汽车产业就业人数多、产业链条长、税收贡献大,是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去年,我国汽车行业相关税收占税收总额、相关从业人数占城镇就业总人数的比例均在10%左右。“汽车产业‘龙头’起来了,既能带动机械制造、钢铁冶金、橡胶、玻璃、纺织等上中游行业回暖,也能撬动销售、维修、金融、汽车美容等服务业恢复发展。”崔东树说。

——有利于直接拉动有效投资,形成万亿元级规模新市场。

“越是形势复杂,越要发挥投资的关键作用。停车场建设正是精准有效、规模可观的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程世东算了笔账:填补8000万个车位缺口,路侧停车、共享停车和小区内简单增加车位等只能解决少量,大部分需要新建,“即使大多数采用单价较低、3万元左右的机械式停车库,直接投资也可达上万亿元甚至几万亿元。”

谁来建

一些企业收回成本需30多年,一些企业10年才有微利——应坚持市场运作,优化发展环境,发挥企业力量

停车场,谁来建?“车位类似商品房,个人自用、排他性强,单靠政府部门很难满足需求,应当坚持市场运作、发挥企业力量。”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副理事长刘举说。

企业积极性如何?调查中记者发现,近年来虽有许多国企涉足停车场建设,一些社会资本却在观望,即便投资停车产业,也多为智慧停车、服务管理等,对建设环节热情不太高。一句话,产业化不甚理想。

问题出在哪里呢?记者请企业来说说——

徐州彭园景区一处公共停车场负责人陈晓锋亮出家底:地下车库前期投入大,410个车位、成本约1亿元;紧邻景区、医院,车位周转率较高,但因当地收费较低,5元/2小时,年纯收入也就不到300万元。“不算利息,静态收回建设成本需30多年,许多中小企业恐怕‘受不了’。”

京能智慧公司总工程师翟凯鸿也拿出苏州胡同停车楼的“明细”:总投资,车位、施工、画线、道闸、指路牌等,约580万元;收入,第一年150万元,往后逐年看涨,第十年有望达320万元;支出,电费、维护费、工资、财务费用等,每年140万—175万元,“到第十年合同期满,能还完贷款、收回投资,利润100万元出头,不多吧?”

不难看出,利润低、成本高、盈利周期长是影响企业投资积极性的主要因素。解决这一问题,关键要从投融资、执法、价格等方面入手,进一步打造市场化法治化的发展环境。

——创新投融资模式,让投资“转得好”。

“我们在福建、江西等地的停车场项目,均与政府部门合作共建。政府部门提供资源,由项目公司统一规划、建设、运营。”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公司董事刘龙保说。

市场成长初期,离不开政府部门引导——实践中,有的城市采取“整体打包”、由其他盈利较好项目反哺投资者,有的通过税费减免、定向补贴等为企业“减负”,也有不少城市在投融资模式上与企业“抱团”。

“科学的投融资模式会让政府部门和企业实现双赢。”中铁建旗下阿达驻车公司党委书记庞博向记者介绍了两类主要模式:一种是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政府部门出地、企业出钱、风险利益共担,“比如我们在西安投资建设19个停车场,土地划拨使用,回报是车位特许经营权及建设补贴”;另一种是BOT(建设—运营—移交)模式,“我们在安徽黄山与当地城投公司组建项目公司、打造1万个停车位,政府部门将路侧收费运营权授予项目公司,30年经营期满后我们退出,资产归当地政府部门。”

“打包”“抱团”外,项目也可自我“造血”。京能智慧最近在北京建设了一处停车楼,还没运营便敲定两笔大单:一层供汽车4S店作仓库,一层被充电桩企业认领。盈利渠道拓展了,回本周期有望缩短至8年。

“车位难以取得产权证明,单靠经营权很难在银行融资”“宁租不买、车位‘无主’,共享停车产业受阻。”不少受访者表示,期待相关产权政策能更加完善。“产权明晰是产业化的基础。”程世东认为,各地应尽快确定各类停车位的产权归属,“融资、交易更顺畅,产业才能活起来。”

——科学合理引导需求,让投资“回得快”。

“有配建标准,我们肯定会执行,可往往建了就亏。”调查中,中南置地苏北公司副总裁盛宇飞反映,在苏北地区建成一个住宅车位约需12万元,但只能卖到六七万元,“有几个楼盘,人都住满了,车位还有三成没出手。业主觉得停路边不花钱、挺方便,谁会买车位?”

需求起不来,投资就会慢下来。合法车位闲置,一定程度是因为低价乃至免费停车分流走了需求。刘举认为,要打破“违规占道停车——需求不振——收益低、建设慢——缺口扩大”的怪圈,就要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违停成本、收紧路内停车规模,进而稳定有效需求、吸引社会投资、促进良性循环。

引导需求,靠执法也靠价格。目前,除城市路内车位和政府部门投建的公共停车场外,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停车场的价格已全面实行市场定价。“有些地方一点都不敢涨政府部门建设的停车场收费价格,‘市场价’也上不去;有些中小城市以为停车免费就是‘惠民’,市场就更发展不好。”不少企业表示,市场成熟后相关扶持可逐步退出,真正让价格合理反映成本。

怎么建

配建标准提高至每户1个到1.5个车位,立体停车使一个泊位最少只需1.3平方米——不少城市摸索出有效技术路径,确保不欠新账、还上旧账

停车场,怎么建?

“适度满足基本车位、从紧控制出行车位”“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指明了建设重点:路外、居住区、基本车位。近年来,不少城市已摸索出不少有效技术路径,解决了“怎么建”问题。

一方面,调高配建标准,确保“不欠新账”。

近年来,北京、上海等城市针对不同面积、类型的住房提高了车位配建标准,大致为每户1个到1.5个车位。“不符合配建标准,开发商拿不到批文,把关容易,执行较好。”中国城规院交通分院学委会主任赵杰认为,配建车位可与建筑物同步建设、融为一体,既便利住户又分布均匀,“坚持下去,可避免缺口增大。”

另一方面,瞄准老旧小区,逐步“还上旧账”。

空间杂乱局促、车位最为紧缺,各地上报的17万个老旧小区既是发力重点也是建设难点。

——挖掘潜力,用足现有资源。

在杭州,塘河新村社区通过拓宽道路、优化交通组织、占用少量绿化空间等措施,开发出470多个车位。有些内部道路改造前宽7米,若双侧停车,中间通道不足4米,达不到消防要求。改造后,两侧人行道各退后半米,道路拓宽至8米,就可双侧停车。“老旧小区空间宝贵,必须精打细算。”赵杰说,类似腾挪“妙招”还不少,如压缩单个车位尺寸、利用绿化砖铺设车位、拆除储物间等。

——放眼周边,协调车位共享。

“每月300元,停车不愁。步行几分钟就到家,挺方便。”靠着街道出面协调,北京市民张春林终于在家附近一处商场地库为爱车安了家。商场、医院、写字楼、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近年来,不少城市推动车位共享、错时停车,提高了周转效率,减轻了新建压力。

——立体停车、实现“上天入地”。

“立体停车在我国发展了30多年,技术已经十分成熟。除升降横移等类型的机械设备外,人车分离、自动存取的‘纯车库’也在推开。”江苏中泰停车公司董事长何于江介绍了立体车库的“威力”:“挖一个直径12米的圆井,可钻进地下56米,每井停放100辆汽车,每个泊位平均只需1.3平方米。”

“立体停车有利于解决地少车多的问题。”在赵杰看来,老旧小区空地再少也总有些“边角料”,“其他路走不通,‘上天入地’算是保底方案,道路、广场、绿地、学校操场等地下空间都可以充分利用起来。”

快推进

有的城市停车设施“落户”难,老旧小区建车位考验基层治理能力——建停车场,政府部门须出面“护航”

建设停车场,事权在地方。难题如何解?

“问题复杂、推进不易,政府部门必须出面‘护航’”“顶层设计有了,‘最后一公里’还有待疏通”……受访者的意见建议为城市管理者提供了重要参考。

——提高重视程度,敢于攻坚克难。

“有些地方认为,即便大力建设停车场,短期效果也不明显,加上收益率较低,因此不太舍得分配好地块。”何于江认为,这就需要政府部门从长远、大局出发,认清停车场建设的重要意义。

“相关部门要求各地做停车普查和规划,但目前一些地方尚未开展,土地分层出让政策、产权政策以及实施细则也未出台,应加紧推进。”程世东认为。

“一些地方将资金主要投向公共停车场,反而在居住停车位上投入不足,有些‘避重就轻’。”赵杰说。有企业坦言:“老旧小区涉及主体多、协调难度大,有的部门就会畏首畏尾。”

——提升审批效率,优化监管服务。

“建成一年多,一天也没用上,着急!”某城市一写字楼物业方负责人欧女士反映,公司去年在楼后自有用地建起一座立体停车设备,可一直被有关部门禁用。建成前,她就为拿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奔波于城管、规划、交通等部门,所得回复都是“无此业务”。后经反映,终于拿到材料清单,可19项必备材料中有的很难提供,如年代久远的地质勘测资料、无法申报的建筑设计方案等,“给停车设备‘落户口’有点难!”

“建设停车场涉及规划、建设、交通、公安、环保等部门,审批复杂程度不亚于房地产开发。”程世东建议,各地应发布流程图、办事指南等让投资者一目了然,同时还要减少审批、简化流程,“比如对在自有用地设置停车设备可免于办理用地、环评、施工等许可手续。”

——注重精细管理,提升治理效能。

城市管理是门精细活,在老旧小区建设车位尤其考验基层治理能力。“比如新建停车楼,居民诉求各不相同:有的停车难,早就盼着建;有的不开车,嫌施工麻烦、设备遮光、产生噪音。可按有关法规,施工须征得多数业主同意。” 在程世东看来,取得“最大公约数”,要靠干部的耐心说服、机制的精心设计,“建好后,可拿出部分运营收入回馈、补偿业主,提高不同群体的积极性。”不少专家表示,老旧小区改造是今年的重点工作,各地应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其中,吸引社会资本、推动问题解决。

“建设停车场形势紧迫、任重道远。”调查中,大家都表示,只要真正将其摆在重要位置,实干巧干、久久为功,局面一定会逐步改观,寄托着百姓期待、关联着经济大局的汽车将与我们的城市相处得更加融洽。

记者 刘志强

(本报记者赵展慧、贺勇、姚雪青、刘新吾、洪秋婷参与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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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淮南市停车场 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淮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 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淮南市司法局网站 (http://sfj.huainan.gov.cn/)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0年7月10日。公民和有关单位可通过下列途 径提出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件反馈至邮箱(271997811@qq.com);  
      2、电话0554-2795085;   
      3、信函请寄至淮南市司法局立法科(邮政编码:232001)。   
      4、直接在本网页下方文本栏进行意见反馈。

附:淮南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停车场的建设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 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 设和管理等活动。   
      公交车、出租车、货车和危险物品等专业运输车辆停车场的规划、建设 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概念定义】本条例所称的停车场是指供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 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道路之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在道路之外,为特定群体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路内停车泊位是指在道路内施划设置,为社会公众提供临时停车服务的 
      第四条 【基本原则】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 规划、社会参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职责】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 设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 理中的重大问题。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 验区的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本辖区内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 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规划、建设和 管理工作。   第六条 【部门职责】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专项规划的编 制、建设计划安排和建设监督管理等工作,参与审查停车场设计方案。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用地审批、在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落实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等工作,审查停车场设 计方案。   
公安机关负责路内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等工作,参与审查停车场设计方 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秩序, 参与审查停车场设计方案。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财政、市场监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人民防 空、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 作。   
      第七条 【保障机制】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停车场建设投 入,并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包括立体、地下停车场 在内的公共停车场。  
    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   
      第八条 【专项规划】市、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 和规划、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实施,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及时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在人口密集和商业集聚区域,应当加强停车场规划布点。   
      第九条 【用地保障】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停 车场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安排停车场建设的用地,并及时向社会公 布。中心城区旧城改造应当规划预留一定比例土地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第十条 【标准评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交 通发展和停车需求变化情况,定期对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进行评估,并根 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停车位配建标准。   
      第十一条 【规划实施】市、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 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取得停车场建设相关行政许可后,应当严格 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   
      第十二条 【规划核实】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已 建成的停车场进行规划核实。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的用途。 
      第三章 停车场建设  
   第十三条 【扶持政策】新建、改建、扩建地下公共停车场和地上公共 立体停车场停车位超过100个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 提下,可以允许配建部分商业设施。商业设施建筑面积控制在公共停车场总 建筑面积的15%以内,并不得分割转让、出售。   
      第十四条 【临时建设】在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停车需求的区域,鼓励利 用待建土地、空闲场地等设置短期内供车辆临时停放的场所。   
      第十五条 【鼓励投资】鼓励社会资本在商业集聚区投资新建公共停车 场,具体鼓励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充电设施】停车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设置规范,配 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有20%以上的停 车位配建充电设施。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当100%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 建设安装条件。   
      第十七条 【停车泊位】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 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区域停车需求,在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实行分 时段停车和限时停车。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停车 障碍。   
      设置路内停车泊位应当明示停车规范和车辆连续停放时限,机动车驾驶 人应当按照规定停放车辆。   
      第十八条 【时段泊位】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居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 夜间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设置时段 性路内停车泊位,并明示停车时间和违反停车规则处理等内容。   
      第十九条 【泊位撤除】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定期 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撤除路内停车泊位: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已影响车辆、行人通行;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能够满足停车需要;  
   (三)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或者其他公共项目建设需要;   
      (四)其他需要撤除的情形。   
      第二十条 【临时调整】因紧急情况或者举行大型活动,公安机关可以 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域或者对原设置的路内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 整,并以显著标志予以公告。   
      第四章 停车场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移交经营】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验收合格 后,依法移交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经营管理。利用人防工程 设置停车场的,应当遵守人防工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收费原则】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 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 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路内高于路外等原则, 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公布实施。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停车场经营者依照价格法律、法规,根据市场情 况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三条 【开放经营】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在满足 自用的条件下,非工作时间可以对外经营开放,实行错时停车,实现区域停 车资源开放共享。   建成区的商业、公共服务等区域,应当将有条件的人防工程作为公共停 车场。   第二十四条 【经营规范】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发展改革行 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公示牌,公示经营管理者名称、营业执照、停车 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等;  
   (二)确保停车标志、标线清晰完整,照明、排水、通风、消防、信息 管理系统等设施正常运行;  
   (三)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标志,负责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四)按照核定或者约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   
      (五)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停车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一)在划定的停车泊位或者准许停放的地点有序停放;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停放,并缴纳停车服务费;  
     (三)做好车辆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将装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 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驶入停车场。  
     第二十六条 【非机动车停放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公安 机关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协助公安机关加强对公共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 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  
     医院、学校、商业中心、公共文化服务场所、政务服务中心等人员密集 区域,以及车站等交通集散地,应当根据交通需要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 点。   
      第二十七条 【非机动车停放规范】非机动车停放者应当将非机动车有 序停放在设置区域内,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秩序。   
      第二十八条 【系统建设】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统一的停 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对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公布向社会开 放的停车场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停车场经 营管理情况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改变用途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改变 停车场用途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停车管理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 定,擅自设置、撤除、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停车障碍的,由公安机关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个泊位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标准予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超时或者未按规范停放机动车的,由 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法律责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准用性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 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淮南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加强我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局起草了《淮 南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 稿)》,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小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停车难、停车乱 问题十分突出,已经影响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制约了城市可持续发展。主要 原因:一是停车泊位供需矛盾突出,停车泊位的供给速度跟不上车辆增长速 度;二是停车泊位利用率不均衡,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夜间车位宽松、白 天紧张,而周边居住小区白天车位宽松、夜间紧张,导致停车泊位供给与需 求在时间上不匹配;三是车辆停放不规范,随意停放现象比较普遍;四是停 车场智能化管理水平不高,停车场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动态信 息不能及时向社会公布。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加强停车场的建设管理,规 范停车秩序,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制定条例是必要的。   二、起草过程   
按照立法计划和工作安排,市人大发挥立法主导作用,由法工委牵头抓 总,市城乡建设局作为《淮南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的起草部门,会同城 建环资工委、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于今 年初成立了起草专班,抽调了有关人员组成立法起草团队,同时制定了立法 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   
      4月下旬,立法起草专班完成了《淮南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初稿, 并分别于5月9日、5月25日,由市人大牵头两次召开专题会议,征求了市司 法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相关单位的意见,按 照“合法性意见照单全收、合理性意见合理吸收和操作性意见深入调研后吸 收”的原则,深入推进法规草案起草修改,形成了《淮南市停车场建设管理 条例(草案送审稿)》,并于2020年6月5日,经市城乡建设局局长办公会 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条例(征求意见稿)》共设6章34条,分总则、停车场规划、停车场 建设、停车场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7条,分别阐明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概念定义、基本 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和保障机制。第二章停车场规划共5条,分别规 定了专项规划、用地保障、标准评估、规划实施及规划核实。第三章停车场 建设共8条,分别规定了扶持政策、临时建设、鼓励投资、充电设施、停车 泊位、时段泊位、泊位撤除。第四章停车场管理共9条,分别规定了移交经 营、收费原则、开放经营、经营范围、停车规范、系统建设、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共4条,分别规定了改变用途、违法停车、管理部门及工作人 员的法律责任和准用性规定。第六章附则确定了施行日期。   四、《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亮点   
     《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基本一致, 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了细化整合,主要有以下亮点:  
    (一)关于停车泊位的供给   
为适度满足停车需求,缓解停车资源供给的不充分矛盾,条例从4个方 面对停车泊位的供给进行了规范:   
      1.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停车场建设投资大,全由政府出资难 度很大,也不符合能由市场做的交给市场做的市场经济原则。为此,《条例 (征求意见稿)》对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做了明确规范,第十三条 规定了扶持政策:新建、改建、扩建地下公共停车场和地上公共立体停车场 停车位超过100个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可以 允许配建部分商业设施。第十五条规定了鼓励投资:鼓励社会资本在商业集 聚区投资新建公共停车场,具体鼓励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 布。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2. 加大停车场土地供应。《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如何充分利用 地上、地下空间资源加大停车场的供给。第九条规定了用地保障,且突出 了“中心城区旧城改造应当规划预留一定比例土地用于公共停车场建 设。”第十四条规定了“在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停车需求的区域,鼓励利用待 建土地、空闲场地等设置短期内供车辆临时停放的场所。”   
       3. 统筹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施划一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可以有效增加停车 位供给,缓解停车难。《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了可以根据道 路交通状况和区域停车需求,在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实行分时段 停车和限时停车。第十八条规定了在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居住区,其周边道 路具备夜间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可以设置时段性路内停车泊位。   
       4. 规范了停车场的特定用途。《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条规定了 改变停车场用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停车泊位的利用   
      1. 适时评估停车需求,按需调整设置停车泊位。《条例(征求意见 稿)》第十条规定了定期对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 结果进行调整。第十九条、二十条对道路停车泊位撤除和临时调整进行了规 范。   
        2. 加强停车资源的共享利用。条例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对停车资源的 共享利用予以规范,充分利用停车泊位资源,打破停车泊位资源信息的壁 垒,可以有效缓解停车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立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 服务系统,对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实现宏观层面即时共享停车信息, 车位错时共享,构建停车泊位互联互通的桥梁;同时,第二十三条规定了鼓 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小区等专用停车场对外开放,错时停车,并取得相应收 益,实现微观层面的停车泊位精细化治理。   (三)关于停车泊位的管理   
      私设泊位、乱占泊位、随意停放、收费不规范等问题是停车场管理中举 报投诉最多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问题为导向,明确了各方的责任 和义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停车场经营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者的义务和责任。为保障上述行为规范的落实,第三十一 条还对擅自设置、撤除、占用停车泊位等违反停车场管理的,规定了相应的 处罚,以期实现合规经营、有序停放的停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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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银川市调整优化提升停车场规范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意见建议公告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关于征求《银川市调整优化提升停车场规范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作为推动我市城市管理、市域治理工作现代化,调整优化提升我市停车场规范管理服务工作,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缓解群众反映突出的“停车难、乱停车”问题,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经多次征求各相关部门及市辖三区人民政府意见建议,充分酝酿后起草了《银川市调整优化提升停车场规范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市政府审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联系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0年6月15日。

联 系 人:王振

联系电话:0951-6888320

电子邮箱:ycsfgwjgk@163.com

附件:银川市调整优化提升停车场规范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2日

银川市调整优化提升停车场规范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调整优化提升我市停车场规范管理服务工作,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缓解群众反映突出的“停车难、乱停车”问题,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银川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巩固提升“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学习成果,切实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及“一高三化”目标为指导,坚持“绿色、高端、和谐、宜居”城市发展理念,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作为推动我市城市管理、市域治理工作现代化,切实缓解我市“停车难、乱停车”问题,进一步增强整改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实际行动推动我市各项工作在全区走在前列、勇立潮头、作好表率,加快建设美丽新银川。

二、基本原则

学习外地停车收费管理成熟经验和先进做法,按照“白天高于夜间、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一般交通站点高于交通枢纽”的原则制定差别化和计时累计收费标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相关责任单位各负其责、通力合作,规范停车场管理运营,提升服务质量,树立文明城市良好形象。

三、职责任务分工

市辖三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停车场的综合管理服务及政策宣传解释,积极做好辖区内停车场举报投诉答复办理工作,研究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的背街小巷路侧停车管理制度,以特许经营的形式授权下属国有企业统一管理运营,规范背街小巷停车管理,提高停车资源使用效率,缓解停车压力。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从优化资源配置的角度出发,合理制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标准;配合公安交警部门编制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和制定停车分类区域范围。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监管工作,加强机动车违停查处力度,抓好静态交通管理平台建设和停车场标识牌规范,持续改善道路交通环境,研究制定城市主次干道路侧停车管理制度,指导市辖三区政府研究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的背街小巷路侧停车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交通委员会作用,发掘现有可利用资源,及时新增停车泊位,研究解决我市“停车难、乱停车”问题。

住建部门负责会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住宅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停车场进行规范管理服务,尽快修改完善出台《银川市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实施租售并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指导房地产开发商及物业服务企业合理制定住宅小区车位销售价格、租赁价格、管理费标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国有停车资源优化管理、提升服务工作,研究制定国有停车资源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指导城投公司尽快对国有停车资源进行整合,统一管理运营。

城投公司负责按照规划部门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部署,在公安交警部门、市政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的共同指导下,对城市主次干道路侧及重要商圈范围内国有停车资源进行整合,以特许经营的形式统一管理运营,谋划建设市辖三区国有停车资源统一收费管理平台。

交通部门负责推进城乡公共交通健康发展,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与停车场建设有效衔接,倡导市民绿色出行新时尚。

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督导停车场“门前三包”工作落实,指导市辖三区政府研究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的背街小巷路侧停车管理制度。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市政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全市静态交通管理工作,配合住建部门对住宅小区内部停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场监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经营收费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对停车收费公示牌进行规范,对不执行停车服务收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实施价格串通、价格垄断、价格欺诈、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督促停车场依法依规经营。

税务部门负责停车场电子发票推广工作,逐步用电子发票替代现行纸质发票,用信息化手段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乱收费、乱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审批部门按照“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掌上办”、“集中办”审批服务原则,及时办理营业证件,确保经营者合法经营。

智慧城市管理指挥中心按照各部门及辖区政府停车场管理职责划分,及时将群众举报投诉件转办相关部门或辖区政府并督促办理落实。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府定价范围内停车场收费标准,通过门户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建立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信息公开制度,对公众投诉频繁、矛盾突出以及价格明显偏高的收费开展成本调查,向社会公开调查结果,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引导经营者依法合理经营,根据此实施意见实际运行情况,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不断修改完善。

四、优化调整内容

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用)特征,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公共停车场、交通枢纽停车场、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医院停车场、旅游景点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一)对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停车场类型进行调整划分:

1.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包括大型商场、酒店、写字楼等集中地区配套停车场。

2.社会公共停车场。除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外各类社会停车场,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用)特征,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

3.交通枢纽停车场。包括: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及其它交通枢纽站等公共场所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停车设施。河东机场停车场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4.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所)、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单位的配套停车场。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必须安装电子计时收费装置,由市、辖区两级政府以特许经营形式授权下属国有企业统一管理运营。

5.医院停车场。包括银川市辖三区范围内各类医院设立的停车场。

6.旅游景点停车场。包括三区范围内各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7.路侧停车场。包括城市主次干道、背街小巷两侧由公安交警部门施划的停车场,由市、辖区两级政府以特许经营形式授权下属国有企业统一管理运营。

(二)对车辆停放时段划分进行调整:

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白天时段8:00(含)至22:00(含),夜间时段22:00至次日8:00。

其它停车场:夏季作息时间白天时段6:30(含)至19:30(含),夜间时段19:30至次日6:30。冬季作息时间白天时段7:00(含)至20:00(含),夜间时段20:00至次日7:00。冬、夏季作息时间以自治区政府下发通知为准。

(三)对现行停车场收费标准进行科学调整。(详见附件)

五、提升服务

(一)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准确公示收费单位名称、收费区域、收费时段、收费标准、免费规定、服务电话、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实行停车场智能化管理,将相关信息实时接入银川市静态交通管理系统平台;

3.所有计时收费停车场必须设置电子计时设备,在提供停车服务时必须提供记载车牌号、出入场时间、收费金额、收费员姓名、加盖停车场印章的计时票据;

4.不设置电子计时设备的停车场不得实行计时收费,实行按次收费,具体执行该类型停车场首小时收费标准。新建停车场不具备计时停车收费条件的不得收费;

5.实行电子收费的停车场,同时提供现金收费服务,满足多元化支付需求;

6.保持停车场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7.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活动;

8.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佩带明显标识;

9.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发生火险、盗窃、抢劫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时,应当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0.定期清点停车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状况异常的车辆,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机动车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听从停车场工作人员引导,在规定的停车位停车;

2.按照规定缴纳停车服务费用;

3.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

4.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进入停车场;

5.不得在停车场内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6.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仓储、售卖、展览等与停车无关的活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免费范围

(一)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及殡仪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各类停车设施停放时间30分钟内(含30分钟)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对悬挂公安部门核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车辆,在社会公共停车场接受充电服务期间免费停放。

(四)对贴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机动车,残疾人本人驾驶在各类非住宅小区内停车场停车,可享受免费停车3小时的优惠。

(五)经市政府批准,在规定免费时段和场所停放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应当免收停车服务费的车辆。

七、实施范围及时间

此意见实施范围为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实施时间为2020年 月 日。此前由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银川市物价局)批复的各类停车场收费标准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一律废止。

附件:

注:

1.停车前30分钟免费,超出首次计费时间不足30分钟(1小时)的按30分钟(1小时)计算。

2.夜间时段停车收费,停车4个小时以内的夜间停车费半价收取,停车4个小时以上的夜间停车费全额收取。

3.大型车辆及摩托车根据车型大小以实际占用停车泊位数进行倍数计费。

4.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及医院停车场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经营者可根据市场情况及经营策略向下浮动收费标准,但不可高于此标准。

5.对于同一停车场内兼有地上、地下、立体停车资源的,能独立划分区域并单独计费的,可分别按各类标准收费;不能独立划分区域并单独计费的,按最低标准收费。

6.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白天时段8:00(含)至22:00(含),夜间时段22:00至次日8:00;其它停车场:夏季作息时间白天时段6:30(含)至19:30(含),夜间时段19:30至次日6:30;冬季作息时间白天时段7:00(含)至20:00(含),夜间时段20:00至次日7:00。冬、夏季作息时间以自治区政府下发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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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发布停车场管理办法 8月1日起实施差异化收费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5月29日,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对佛山市人民政府最新发布的《佛山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进行解读,8月1日起,佛山市停车场将执行新的管理规定。


  近年来,佛山汽车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截至2020年3月底,全市机动车保有量约321万辆,其中汽车约276万辆,千人拥车量位居全国前列。目前,全市停车泊位约130万个,且泊位年增量跟不上汽车年增量,导致“停车难”。
  今年5月,佛山正式印发《佛山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提出新的发展目标。

  差别化收费

  中心区域高于其他区域

  即将实施的《办法》明确了停车场的定义与分类,要求我市所有停车场必须有管理者管理,并且将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三大类,确保停车场处于有效管理状态。
  据市交通运输局统计,截至今年5月,全市路内停车泊位12.4万个,已经实施收费的3.1万个,存在大量的道路停车泊位未实施收费。这种现象不利于提升道路停车泊位周转率,也不符合道路公共资源应当公平使用的原则。
  针对这一难题,《办法》 明确了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
  《办法》提出,车辆停放服务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其中,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应当区分停车场所在位置和停车时段,按照中心区域高于其他区域、路内高于路外、繁忙路段高于一般路段、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
  记者了解到,禅城、南海、顺德、高明四个区均已推出收费标准,三水区也即将推出。从禅城区来看,路内停车实行分档累进收费方式,划分一、二、三类路段进行收费。一类路段工作日收费时段(7:30~20:00)日间路内停车收费为首小时10元,最高限价60元;二类路段收费为首小时8元,最高限价40元;三类路段按次收费,8元/次。

  道路停车

  主干道快速路逐步取消泊位

  除了收费政策,道路停车泊位管理也备受市民关注。《办法》提出,制定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标准和编码规则,严格控制道路停车泊位总量。
  “《办法》 还明确了禁设道路停车泊位的条件要求。”市交通运输局城市道路建设科相关负责人举例说,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人行道、城市快速路主道、主干道等区域,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其周边200米范围内逐步取消路边泊位。
  对于医院、学校、交通客运换乘场站等客流集中且停车位不足的区域,周边道路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设置短时免费的临停快走区域,方便市民使用。

  智能化管理

  停车将实现ETC收费

  司机开车出入停车场时,无需停车即可支付费用,这种快捷收费方式将成为现实。在智能化管理方面,《办法》提出,鼓励我市实行电子收费的停车场,兼容ETC等不停车电子收费技术。
  这意味着,市民在进出停车场时,可以选择ETC、微信和支付宝等多种支付方式。据市交通运输局统计,全市约有40个停车场实现了ETC收费。
  “智能化管理还体现在大数据的运用。未来,车主能够方便快捷地查询到空余车位和导航信息。”该负责人补充说,《办法》明确了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全市统一的智能停车技术标准,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系统。停车场经营者必须按照要求安装符合标准的硬件设备,将停车场基本信息、实时动态数据上传至该系统。
  《办法》还要求,开展停车场管理者诚信评价、车辆停放诚信评价,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强对经营者和车辆停放行为的约束。

附:《佛山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佛山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规范停车场经营管理,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遵循科学规划、政府引导、多方参与、保障民生的原则。道路停车泊位坚持静态交通和动态交通协调发展的理念,遵循有偿使用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有管理者管理,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摩托车停车场、运输站场内的停车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除外。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城市道路以外,向社会开放的,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住宅、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停车场等。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以内设置的,供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的场所。

  第五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停车场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停车场相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制定停车场行业发展政策,统筹指导公共停车场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牵头编制市级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协调指导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建立全市停车诚信系统。

  市公安机关负责对停车场出入口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提出意见,查处道路违法停车行为,统筹指导停车场视频监控等安防设施的安装、验收和使用。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编制市级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对停车场相关规划实施监督管理,调整与落实建筑物停车泊位配建指标,指导停车场建筑物和构筑物设计方案的审核,编制停车场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工程类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职权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配建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做好物业管理中涉及停车场的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停车场违反价格规定的行为。

  市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城管执法、消防、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可以参照市的规定,建立停车场综合协调机制,明确区内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六条 车辆停放服务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应当区分停车场所在位置和停车时段,按照中心区域高于其他区域、路内高于路外、繁忙路段高于一般路段、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提高公共资源利用率。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交通运行情况和交通管理政策,适时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

  第七条 鼓励国有、社会资本依法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停车设施,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及个人利用自有土地依法建设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应当从土地供应、行政审批、费用减免、资金扶持等方面制定相应支持停车场行业发展的政策,并加强宣传、引导。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系统,制定停车信息系统数据接入技术指引,普及5G移动通信技术等新一代智能化、信息化手段在停车场行业中广泛运用。鼓励我市实行电子收费的停车场,兼容ETC等不停车电子收费技术。

  区停车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管理者按照停车信息系统数据接入技术指引将相关停车数据实时上传至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系统。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职责范围内收集和整理各自工作中涉及的停车场信息,并进行共享。

  停车场管理者应当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实施停车场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工作。

  道路停车泊位及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者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停车引导信息,提供停车泊位剩余数量等信息服务。

  第九条 停车场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行业自律规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管理者诚信考核评价及车辆停放诚信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确定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设施供给体系及停车设施布局和规模,专项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停车设施系统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的衔接。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停车场控制指标,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应当保障停车场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扩大停车场用地供给,优先保障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停车场用地。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停车场用地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利用公园绿地、学校操场等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的,其建设规模应当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闲置土地依法由政府收回,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以优先安排用于停车场用地。

  停车场用地可以以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供应。

  单独新建的停车场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配建附属商业建筑。

  新建建筑物建设地下停车场超过配建标准,并向社会开放的部分,符合相关规划的,可以不计收土地价款; 既有住宅小区在符合相关规划和规范前提下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以不增收土地价款。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符合相关规划和规范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建设停车场:(一)利用产权明晰的自有用地的地下空间;(二)拆除既有建筑新建;(三)既有平面停车场“平改立”;(四)其他符合相关规划和规范的方式。

  第十五条 建立财政补贴机制,对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实行财政补贴。

  第十六条 鼓励采用以下多元化的投资模式建设运营公共停车场:

  (一)由政府、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经营;(二)由社会企业、个人投资建设经营;(三)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建设经营。

  第十七条 停车场建设工程应当符合规划条件和配建指标要求,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配建指标要求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停车场建设工程还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及验收备案等手续。

  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产权属于政府的建筑物配建公共停车场,政府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明确管理单位。

  停车场建成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规划条件和配建指标要求,对停车设施建设情况进行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不满足配建指标要求或者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的功能。

  机械式停车设备按照特种设备进行安装管理,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等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经产权人同意,可以在储备土地、待建土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

  临时停车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和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妨碍消防安全,不得影响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具有符合要求的停车设施和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施收费的停车场应当依法办理商事主体、税务登记手续,明码标价,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停车场标示牌、收费标价牌,明确管理要求;

  (二)地面应当进行硬底化处理,保持坚实、平整;(三)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泊位标线;

  (四)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备通风、照明、排水等设施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

  (五)安装车轮定位器;

  (六)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停车位;

  (七)新建、改造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安装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安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并保障其安全运行;

  (八)新建、改造的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接口,既有停车场加装充电设施的,配套用电设备、线路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九)符合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备、设施,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十)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管理要求,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停车指引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要求;

  (十二)新建、改造的室外停车场应当采用透水铺装等海绵城市设施;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第二十条 公共停车场在投入使用后20个工作日内,停车场管理者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系统提交下列基本信息资料:

  (一)管理者基本信息;

  (二)停车位类型、数量;

  (三)停车位的平面示意图;

  (四)临时停车场场地产权人同意使用场地的意见;

  (五)实施收费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停车场基本信息资料发生变更的,停车场管理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持停车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场地整洁,消防通道畅通;

  (二)对进出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并引导机动车辆按顺序出入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三)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机动车辆停放过程中扬尘、噪声对附近居民的影响;

  (四)定期清点场内机动车辆,发现异常停放的机动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确保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日常管理和操作符合特种设备行业要求;

  (六)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并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执行政府制定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执行公开的收费标准,采用电子收费的在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

  (七)采用计算机计费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应当确保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管理设备正常使用,并通过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系统实时传送泊位信息、车牌识别信息、车辆进出时间、收费标准、视频监控、车辆抓拍等数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管理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

  (二)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规定而不执行;

  (三)涂改、伪造或者使用涂改、伪造的停车场经营证照、票据;

  (四)非法扣押车辆停放者的证件或者财物;

  (五)允许带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标识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六)出售公共停车位或者擅自改变停车泊位的用途;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

  (二)爱护和正确使用场内设备;

  (三)不得在停车场内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四)按照明码标价规定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专用停车场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管理。

  住宅区域内停车场的管理还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市道路停车泊位发展规划,制定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标准和编码规则,严格控制道路停车泊位总量。

  道路停车泊位由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部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后组织设置并向社会公布,实行编码管理。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定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涂改道路停车泊位标志、标线,不得损毁、移动道路停车泊位设施。

  第二十六条 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两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优化调整。

  第二十七条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一)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二)人行道、城市快速路主道、主干路主道;(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使用上述设施的除外;

  (四)水、电、气等地下管道工作井以及距离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路段;

  (五)距路口渠化区域20米以内的路段;

  (六)医院、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两侧各30米,其他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出入口两侧各5米范围内的路段;

  (七)双向通行的车行道路路面实际宽度小于8米,单向通行的车行道路路面实际宽度小于6米的路段;

  (八)公共停车场建成投入使用后,其周边200米范围内的路段,但经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除外;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其他区域。

  第二十八条 使用道路停车泊位的,除了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停放行为规范,同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允许停放的时段停放车辆;(二)按照道路顺行方向停放车辆;(三)按照规定的车辆类型停放车辆。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用于停放机动车辆以外的用途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停车。

  对不缴纳费用且占用道路停车泊位超过30天的车辆,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应当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对于不缴纳停车费用的车辆所有人,由相关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做好取证记录,纳入全市停车诚信系统。

  第三十条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应当对道路停车泊位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对于涂改道路停车泊位标志、标线,损毁、移动道路停车泊位设施,占用道路停车泊位妨碍他人停车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做好相关取证记录。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应当按照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七)项上传道路停车泊位的基本信息和动态数据。

  第三十一条 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警车、军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免收停车费的其他车辆使用道路停车泊位的,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交通客运换乘场站、医院、学校和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合理数量、短时免费的临停快走区域,标明临时停放时间,供市民临时停车。禁止机动车在临停快走区域超时停放。有城市配送需求的区域,在道路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应当合理设置供城市配送车辆临时停靠用于装卸货物的专用车位,其他车辆及非装卸货物的城市配送车辆不得占用。

  第三十二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大型群体性活动需要占用、暂停或者撤销道路停车泊位的,相关单位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部门,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应当协助配合。对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造成经营损失的,相关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突发事件、紧急疏导交通需要临时设置或者暂停使用道路停车泊位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处理措施,并通知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车场管理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七)项规定,停车场管理者不安装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安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由区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除第(一)项、第(七)项之外其他规定的,由负有相应监管职责的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提交或者不更新停车场基本信息资料的,由区停车场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不按照规定上传停车信息数据的,由区停车场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划定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无法认定违法主体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部门铲除停车泊位标线并修复相应交通设施,恢复道路通行功能。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不符合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来源:佛山市人民政府、佛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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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打造“城市大脑”今年计划新建公共停车泊 位1万个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  【合肥在线5月11日讯】5月10日上午,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隆重开幕。合肥市人民政府市长凌云作政府工作报告。   

     在2020年,合肥将坚持新发展理念,着力打造“五高地一示范”,推 动合肥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围绕这一发展方向,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今年 合肥的目标任务“线路图”新鲜出炉。   

     为了让城市变得更“聪明”,合肥市将以绣花功夫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全力打造“城市大脑”,大力推进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全面推行生活垃 圾分类,建成餐饮、厨余垃圾处理和垃圾焚烧发电等项目。今年计划新建公 共停车泊位1万个、充电设施8000个,建成覆盖全市的停车资源信息化系 统。另外,还将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二期等一批重点工程,完成地下综合管 廊试点示范项目建设。   

  

    ■记者刘畅 方佳伟 刘小容 蒋瑜香 卫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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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智慧停车项目正式上线试运营 Tue, 26 Sep 2023 21:21:46 +0800